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延續前面幾位委員討論的國會議長中立化問題,既
然已經討論到蔡副院長了,我們就再具體一點,臺中的選民選出他,是要他來擔任立法委員,
而他擔任立法委員當然就要行使職權,臺中的選民選出他,當然不是要選他來當副院長,這個
應該很明確。現在大家在講國會議長中立化,這一屆進行國會改革,正、副院長也都儘量做到
讓大家能夠尊重這個中立化的改革。首要的一個原則好像就是退出政黨活動,從字面上來看,
政黨活動當然就不是政治活動,目前在貫徹的大概就只有他辭去黨職的部分,其中心思想和宗
旨價值應該是大家期待他們在主持議事、行使院長和副院長職權的時候能夠維持中立的角色,
這是我們所要求的、它具有的最大意義及價值。
現在有些同仁的提案是希望能夠在立法院組織法明文規定他要退出政黨活動,政黨活動跟政
治活動有所區隔,今天人民選出蔡副院長,他也不能違背自己對選區選民的承諾,因為選民選
出他,是要他擔任立法委員,不能說因為當了副院長之後他就不能行使立法委員的職權了!所
以,就相關議案的表決,我想原則上還是可以同意他行使表決權,除非在中立部分跟行使委員
職權之間有所衝突的時候,他要作一個抉擇嘛!
現在在議長中立化上面有兩個立法方向,一個是規定立法院長的選舉要記名,另一個就是直
接規定在立法院組織法,而有的是提議用這個辦法來加以修正。另外還有政黨活動,要不要明
文規定在立法院組織法之中?本席想聽一下秘書長或高局長的意見。
主席:請立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志嘉:主席、各位委員。目前相關獨立單位的委員,比如我剛剛舉的中選會、考試委員或
NCC,其實他們也都只提到政黨活動,但沒有細分政黨活動有哪些細項。
周委員春米:所以,現在法制或相關文獻上面沒有很明確指出什麼叫做政黨活動?
林秘書長志嘉:並沒有,現在……
周委員春米:是這樣嗎?
林秘書長志嘉:是真的。
周委員春米:確定嗎?
林秘書長志嘉:我確定,事實上是真的沒有這樣子……
周委員春米:所以我們也不能怪助理找不到政黨活動的定義就對了?
林秘書長志嘉:對。
周委員春米:法制局還要補充嗎?
主席:請立法院法制局高局長說明。
高局長百祥:主席、各位委員。政黨活動誠如秘書長說的,它在中選會、NCC 等個別法律上,並
沒有很明確的規定,但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中,因為談的是行政中立,而非政治中立,再來
,行政中立法規定,如果其他法律或憲法規定屬於獨立行使職權而必須超出黨派的政務人員,
是可以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相關規定。基本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於所謂的政黨活
動、對於所謂的一般公務人員,會規範得比較細緻一些,比方說上班時間、下班時間不能兼任
黨職又可以加入黨籍等等,也就是用比較細密的規定來規範,因為我們的議長本身是民意代表
,誠如委員所說的,這本來就是受選區選民的委託來行使立法的職權,所以一定要從事政治活
動,但是當其成為院長及副院長後,在主持議事時,組織法就有明文規定要本於公平、中立的
原則來主持議事,這是法條明定的,只是實務上主席在種種政治作為上能否退出政黨活動,讓
各個政黨在立法院這個場域能夠更信任……
周委員春米:這樣子討論下來,我們要求國會正副院長的中立化指的是議事中立,而不是政治中立
,因為他就是一位政治工作者,本來就有自己的價值、選擇以及對選民的承諾,所以議事上一
定是中立的,但政治上我們不可能要求他們中立,所以關於退出政黨活動是不是可以透過一些
憲政慣例慢慢來運作,換言之,是否適合現在就規定進去呢?雖然民進黨版是對我們自己有更
嚴格的要求,不過該如何訂定,大家可以再來探討。據了解,英國國會議長之所以能夠保持中
立性是有不在議長選區另外提名候選人的憲政慣例;美國參議院院長是由副總統兼任,在國會
最大黨跟總統分屬於不同政黨時,眾議院議長更是在野黨實質上的政黨領袖,所以是不可能超
脫本身政黨賦予他的角色。因此,所謂的中立應該是形式上的中立,這應該是非常明確、清楚
的。
另外,關於委員會的問題,段宜康委員建議委員會增為 12 個,理由方才也闡述得很清楚了,
而國民黨委員版則是建議設一個關於兩岸關係的事務委員會,也就是規定在第九條之一,對於
這些建議,包括將來人力的配置,你們有何因應?法制局本於專業,你們認為委員會的設置應
該採什麼方向呢?
林秘書長志嘉:對於委員會的數目,目前是 8 個,若增設為 12 個,以目前的空間及既有的職員來
看,如果院會決定並通過增設為 12 個,我們就會來加以調配,相關的問題我們也會予以克服,
這是沒有問題的。
周委員春米:再談到實質上的運作,像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進行逐條審查時,委員數目大概是五位
至六位,或者只有 4 位委員時,也可以將整個修正草案審查通過。基本上,某個委員會針對特
別的部會也許在監督的力道上或是實質的效率上會更好,但是這樣修法後委員會中直接參與審
查的委員人數就會少了,所以這是一個孰重孰輕的問題,亦即相對於行政院各部會我們來設置
委員會,但又擔心屆時實質審查的委員人數又少了很多,所以這部分法制局的看法為何?
高局長百祥:這個就是當初國會議員減半之後必然產生的問題,因為過去委員人數並不是像現在憲
法明定為 113 人,所以組織改造之後……
周委員春米:所以你認為要修憲?
高局長百祥:如果委員合意增設為 12 個,屆時會有各種的配套措施,比方說維持 1 位委員參加 1
個委員會或是參考監察院所謂 1 位委員可以參加 2 個委員會之類的方式,無論如何,都各有利
弊。
周委員春米:依目前的運作,應該是不太可行,像聯席的時候,我們根本就沒有辦法過去啊!一般
來說,開會幾乎是從頭坐到尾,然後專心的聽主管機關或是其他委員的意見,如此才能實質的
探討問題,如果 1 位委員可以參加 3 個委員會,那我實在很難想像屆時要如何運作了。
高局長百祥:對,各有其利弊。
周委員春米:所以法制局有何想法?你們要提出來啊!
高局長百祥:關於整個國會改革政策的拿捏,我們會提供委員諮詢,包括最後決定的利與弊各是什
麼,然後再讓委員去做最後的政策決定,這部分我們還會再向委員報告。
周委員春米:好吧!那我們就繼續再探討。謝謝。
林秘書長志嘉:謝謝周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