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質詢你的機會也不多了!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
鍾委員孔炤:這段時間辛苦你了,為了幫勞工爭取相關權益,其實你們做了很多努力,當然,也有
很多未竟之功,可能要留待下任部長來延續和勞動權益相關的工作。
今天的專案報告是特別針對部分工時工作者的全職化危機,感謝主席在五一勞動節之前安排
這個議程。勞動部在書面報告中提到,部分工時工作者目前大約有 40 萬人,其依據是行政院主
計總處的報告,而主計總處的統計方式是詢問受訪者是否自認為部分工時工作者。早上很多委
員質詢時都在問何謂部分工時勞工,勞動部的定義是較全時勞工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
工,主計總處是由受訪者自行定義,OECD 則是以每週工時在 30 小時以內做為部分工時的定義
。早上也有委員提到,如果每天工作 7 小時,而非正職的 8 小時,可能就會被歸類為部分工時
工作者。因為相關定義並不精準,所以早上大家一直在討論,部分工時到底要不要用法令來做
規範。因為部分工時的定義很難判斷,勞動部評估時當然也會有落差,所以我就不再花更多時
間來討論部分工時的定義問題。畢竟目前它的定義還不精準,對於要不要用法令來予以規範,
相關討論還有待大家共同努力。
部分工時最大的癥結點大概是它雖然適用勞動基準法,但是相對的,可能因為雇主的排班而
有所不同。早上蔣萬安委員也特別針對這個法律問題,請教部長雇主到底有沒有排班權。按照
我之前在勞工局服務的經驗,如果有議員問我這個問題,我一定是說「勞雇雙方自行約定之」
,這是我們官方正確的回答方式。
陳部長雄文:對,現在的法令是這樣規範的。
鍾委員孔炤:我知道,我也在「官方」待過,知道我們大概都會用「勞雇雙方自行約定之」來回應
。因為排班的請求權會涉及勞工所謂的「就勞請求權」,雖然他們適用勞基法,但是不管生理
假、病假或其他的休假,老闆都可以運用排班的方式予以跳脫,所以主動權還是在雇主。所以
雇主的排班權相對上就會使部分工時勞工朋友的勞動權益、勞動條件受到傷害和損失,這部分
部長應該認同吧?
陳部長雄文:是的,現在有些問題可能就是從這裡產生的。
鍾委員孔炤:請問勞動部對於雇主濫用排班權的類型是否有做過比較?
陳部長雄文:在雙方約定勞動契約之後,如果是依照約定的內容去排班,基本上當然就不會有爭議
,但是常見的狀況可能就是違反當初的勞動契約。
鍾委員孔炤:如果主動權、發球權是在雇主的話,他們當然有可能不依照原來的排班方式,讓它變
成非工作日,直接用勞工不出勤、不計薪來規避應依比例給予的假日。勞動部的報告寫得非常
清楚,部分工時工作者適用勞基法,要按照全時勞工的比例給予該有的休假也好,資遣費也好
,……
陳部長雄文:特別假。
鍾委員孔炤:都是用這個方式來計算。
勞動部的報告特別提到:部分工時勞工仍有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及勞工請假規則規定之適用
,所差別者,僅為其請(休)假之給假,係按均等原則,以部分工時勞工平均每週正常工時占
全時勞工之比例計算,以資衡平。所以當勞工面對這個問題時,除了雇主的排班權之外,大概
就是勞工的就勞請求權,他的請求權當然事涉他當天可能到班,但是雇主告訴他因為今天客人
比較少或者今天的訂單比較少,會不會因此就要求勞工先行回家而不計算當天的工作時間,相
對地勞工是否可以主張自己已經到班,雇主應該讓自己上工,這個就是勞工的就勞請求權。請
問勞動部,針對這部分,是否有其他的救濟方式?
陳部長雄文:這種情況就算是產生勞資爭議了,像剛剛委員講的這種情形,勞工已經出勤到班了,
雇主沒有工作讓他做,我們覺得應該從勞工的角度來處理這種事,就是勞工已經出勤就應該給
他工資。
鍾委員孔炤:謝謝部長。關於這部分,透過今天的詢答也讓部分工時的勞工朋友瞭解,勞工有就勞
的請求權,這個請求權雇主必須遵守,勞工已經到班,不能因為雇主臨時變更班表而造成勞工
權益上的損失,這是勞工既有的權益事項,雇主也必須遵守,應給予的工資還是要給予,民法
第四百八十七條也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如果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主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則勞工得不經預告
終止契約,因為勞工也有請求權,既然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
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勞工也可主動請求離職,此時雇主是否也應給予勞工資遣費?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王司長答復。
王司長厚偉:主席、各位委員。如果雇主惡意不給付勞工足夠的工資或提供勞工充分之工作量,勞
工要求改善卻一直無法改善,勞工確實可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要求終止契約及給付資遣費。
鍾委員孔炤:但對於按件計酬的部分呢?
王司長厚偉:一樣。
鍾委員孔炤:按件計酬部分,當雇主不提供充足的工作時,勞工得終止契約,所以他應該可獲得給
付。請問計時勞工是否可享有相同的資遣費?
王司長厚偉:如果勞資雙方之前已經約定雇主一個月要給勞工幾個小時的工作……
鍾委員孔炤:我現在要回到勞基法當中的條文來討論,因為第十四條寫得非常清楚,若雇主不依勞
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請問計時勞工是否可領取資遣費?
王司長厚偉:報告委員,如果勞資之前曾約定每個月大概會提供多少時數的工作給勞工,即便沒有
約定,但每個月基本上資方都提供勞方比如 50 小時或 80 小時的工作,突然之間不再給或者只
給 5 小時、8 小時的工作,這種狀況我們都認為已違反勞基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勞工就可以行使
終止契約的權利。
鍾委員孔炤:所以不管是按件計酬或者部分工時的計時勞工都有就勞的請求權,他若要離職,雇主
必須給予資遣費,這部分是非常明確的,這樣也可讓很多勞工朋友有更明確的法令函釋,會後
是否也請勞動部給地方政府函釋,讓他們有所依循,當勞工朋友詢問時,最起碼有勞動部的函
釋可為依據。勞動部以部長陳雄文之名發出函釋,將可照顧許多部分工時勞工的就勞請求權,
相信部長應該會同意?
陳部長雄文:是,委員這個指教,我們會立刻辦理。
鍾委員孔炤:在 Ptt 的打工版上每天都有相關的訊息,給付工資的方式幾乎都是按時計酬,但是雇
主尋求的都是長期的工讀生,而上 Ptt 打工版找工作的勞工朋友多數希望能夠尋求長期性的全職
工作,對於 Ptt 打工版上青年朋友的勞動權益,能否請部長特別給予關注,讓他們也能相對地獲
得法令的保障?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的提醒,我會請同仁針對 Ptt 打工版上所反映的意見進行研究、瞭解。
鍾委員孔炤:另外,針對展場的工讀生,本席有個建議,根據規定,勞工只要月領 15,000 元以上
,雇主就要提撥薪資的 6%進入勞工的勞退基金帳戶,對吧?
陳部長雄文:對。
鍾委員孔炤:勞動部其實可在賣場或展場內設立臨時專櫃,受理不管是計時、部分工時或臨時工作
者辦理加退保,因為畢竟他們還是適用勞動基準法,針對這部分,勞動部可否研究看看?部分
工時、臨時工或者到現場工讀的人只要符合月薪 15,000 元以上即可申請雇主提撥 6%的勞退金,
勞動部是否可研議在大賣場或展場設立臨時專櫃以服務這些勞工朋友?
陳部長雄文:委員這個建議很好,我們研究看看,因為我們每年在很多就業服務活動場合也會設置
類似的櫃臺,至於委員剛才所說的展場或賣場,我們是否也可以去現場設置服務櫃臺……
鍾委員孔炤:本席在地方政府服務時就在做這樣的事,但地方政府服務的範圍畢竟只限於地方,如
果勞動部也能做將會更有成效,尤其大臺北地區展覽會場特別多,這部分也請勞動部研議。最
後,我要利用 2 分鐘的時間談一談性平法修正案。上次我們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條文
修正草案,最後委員會通過的修正動議刪除哺乳或集乳的次數限制,更改為每日 60 分鐘,關於
這部分,是否可以更加明確化,亦即透過勞動部的函釋寫明「不限次數」,因為若不寫明,恐
怕雇主一次就給受僱者 60 分鐘。
陳部長雄文:勞工若要哺集乳,根據修正條文的規範就沒有次數的限制。
鍾委員孔炤:對,沒有次數的限制,我的建議是能否寫明「不限次數」?因為法條只規定 60 分鐘
,雇主可能一次就給受僱者 60 分鐘,然後受僱者就沒有第二次、第三次哺集乳的機會,是否可
採函釋的方式明確地寫明哺集乳「不限次數」,讓地方主管機關能夠遵循,也不至於讓雇主趁
此機會一次就給予 60 分鐘。勞工集乳可能只要 20 分鐘,雇主一次給予 60 分鐘,剩下的 40 分
鐘要幹嘛?若發生這種狀況,我們修法的美意也會被打折扣,這部分能否請部長透過函釋的方
式加以釋明,我想這樣對地方政府或者雇主來講會比較清楚,不會用偷吃步的方式,反而會傷
害到需要哺、集乳的婦女,所以有關哺、集乳不限次數一事,還請部長透過函釋的方式加以釋
明。
陳部長雄文:委員的提醒其實很重要,立法院修正通過這個法案之後,我們在發布時會一併做這樣
的函釋。
鍾委員孔炤:另外,第十八條和勞基法第五十二條還是有牴觸,這可能會產生競合的關係。
陳部長雄文:我們在下階段會通盤做修正處理。
鍾委員孔炤:謝謝部長。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