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靜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早上大家針對性平法第十八條已經做了很多討論,
我想先請問部長,勞基法五十二條規範哺餵母乳的部分,跟性平法第十八條哺餵母乳的法條有
沒有什麼差異?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剛剛鍾委員有稍微提出來,不過我手上沒法條。
林委員靜儀:好,我簡單補充,勞基法五十二條是規定子女未滿 1 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但是性平
法第十八條則是規定用「受僱者」,請問在勞動條件、勞工哺餵母乳或哺乳友善政策中,我們
要用這兩個法的哪一條去做解釋?假設今天有爭議,要用勞基法第五十二條,還是用性平法第
十八條?
陳部長雄文:我們目前的作法是用對勞工比較有利的條文來處理,包括剛剛鍾委員及有委員都有提
出第五十二條的部分。
林委員靜儀:對。
陳部長雄文:當初勞基法是由工廠法轉過來的,是比較早期的立法條文,所以我們屆時應該配合做
修正。
林委員靜儀:謝謝部長的裁示,所以未來勞動部是不是在第五十二條的部分,就順著性平法去修就
可以了。至於「親自哺乳」的字義,剛剛已經解釋過了,不見得是親自,只要有哺餵母乳的動
作,甚至牛奶也包含在內。還有一個比較爭議的是,勞動部針對這個法,在今年 3 月 8 日發布
一個令釋,到底是給女性的禮物,還是給女性勞工的傷害?我覺得很有討論的空間,這個令釋
是說,根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對於未親自哺乳的女性勞工,如夜間沒有親自

哺乳的需求,你們可以讓他從事夜間工作,今年 3 月 8 日,你們有發布這個令釋,對不對?
陳部長雄文:對,我們做了一個令釋,這是一個法令解釋,但後來在立法院,大家也認為不妥,我
們也再開了一次會,邀請一些專家及女性團體,多數認為可能有部分勞工可能有這個需要,但
是不能用令釋,最起碼要做法令修正的動作。
林委員靜儀:所以貴部的態度是打算做法令修正,修正成妊娠或哺乳期間的女工,可以在夜間工作
,是有這個計畫嗎?
陳部長雄文:也沒有,這是部分委員的建議,我們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可能會先把那個令釋廢止,
讓一切回到原點,就是還在哺乳期間的女性勞工不能在夜間工作,先回到這個原點。但我必須
誠實跟委員報告,目前我們接到很多女性勞工陳情,由於他不親自哺乳,所以希望在夜間工作

林委員靜儀:以性平法第十八條中的「親自哺乳」,請問是什麼樣的定義?
陳部長雄文:可能小孩已經給保母帶,或給父母帶,所以他並沒有親自哺乳。
林委員靜儀:第十八條的「親自哺乳」,不論是自己的母乳或牛乳,都包含在裡面?
陳部長雄文:對。
林委員靜儀:那個「親自哺乳」,是他自己抱著餵的意思嗎?
陳部長雄文:對,他親自哺餵,不管是牛乳……
林委員靜儀:性平法第十八條,雇主要給予哺乳時間,是他集奶出來也包括在內?
陳部長雄文:對。
林委員靜儀:就是集奶出來,小孩不在身邊也包括在內?
陳部長雄文:對,就是哺集乳,包括集也算。
林委員靜儀:如果以這一條來說,你的意思是如果今天不用集乳,或已經集乳出來給家人帶,就算
是不需要親自哺乳?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謝司長說明。
謝司長倩蒨:主席、各位委員。我向委員補充說明一下,勞基法第四十九條談的是哺乳期間,我們
曾經做過一個函釋,是指產後 1 年的時間為原則;在性平法第十八條是親自哺乳,所以包括哺
集乳部分,我們當初的令釋是指哺乳期間,就是婦女在產後 1 年如果沒有親自哺乳的需求。
林委員靜儀:沒有親自哺乳的需求是指自己把乳汁擠出來,還是怎麼樣?
謝司長倩蒨:沒有,他還是可以集乳,但小孩有可能是給保母帶。
林委員靜儀:這樣就跟第十八條扞格了,因為第十八條講的是他可以有休息的時間等等,這邊的定
義是包含你剛剛講的牛奶或自己擠出來的。
謝司長倩蒨:因為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林委員靜儀:可是你對「親自哺乳」的定義,在這兩條中用不一樣的定義。
謝司長倩蒨:沒有,因為一個是哺乳時間,被視為工作時間,所以無論哺乳或集乳,在性別工作平
等法中,那個時間都被視為工作時間;勞基法第四十九條講的「哺乳期間」,是指產後 1 年,
這段期間如果她沒有……

林委員靜儀:所以產後 1 年,你其實不用去定義他到底是自己擠出來、把小孩親自抱過來,還是擠
出來交給別人,那個定義都一樣,就是那段時間他有哺乳的需求或提供孩子哺乳,在那 1 年中
有這個可能,你原先的定義就是這樣。
謝司長倩蒨:如果在那段時間他需要集乳,都一樣適用性平法第十八條有關哺集乳時間的適用,還
有勞基法第五十二條。
林委員靜儀:勞基法第四十九條中就有規定,為什麼那時對於哺乳的女性員工,要減少或避免他夜
間工作?是希望他有較長的時間可以照顧新生兒,或者比較有時間可以休息。
謝司長倩蒨:是的。
林委員靜儀:但你們現在又說,因為有這個要求。我查了一下,之前你們有做專案勞檢,其中有特
別針對違反妊娠或哺乳女性夜間工作的法令,請問這幾年,你們在這個特殊勞檢,就是專案勞
動檢查裡面,基於勞基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範,對於違反妊娠或哺乳女性夜間工作的部分,
大概查到多少件?
陳部長雄文:容我請劉署長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劉署長說明。
劉署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以我們處理 104 年專案檢查的情況,向委員報告,有違反第四十九
條的有 2 件。
林委員靜儀:我查過你們 101 年的報告是零項;102 年是 1 份。這有幾個可能,一個是你們查得很
少,所以查到的也很少,另外,如果他真的必須違背第四十九條第五項,在哺乳或妊娠間仍堅
持要在夜間工作者,你們查到的數字很少,這跟你們原先在第四十九條希望保障產後婦女比較
有體力、精神去照顧他小孩的精神是互相違背的。其實,我很認同,你們發現 3 月 8 日宣布的
令釋有問題,就趕快將其廢止,但是廢止之後,應該本著原來對母性保護的精神,這一條就是
回到這裡,不要再特別去開放夜間工作,只要自己簽切結書,說可以就可以。第四十九條中的
夜間工作是規定,如果有工會的要工會同意,沒有工會的,還要勞資會議,可是你們那個令釋
中,只要親自簽署不需要就可以了,換句話說,對於產後母性的保護,你們在法令規範的認定
是比較寬鬆的。
陳部長雄文:我們會把這個令釋先廢掉,在社會沒有共識之前,也不會走下一步。
林委員靜儀:好。其實為什麼會一直在乎這件事情,因為所有研究都已經證實,輪班工作或夜間工
作會增加很多身體的傷害,如果用這一條來看,我們甚至也希望男性減少夜間工作,這些都是
造成過勞、身體傷害以及會帶來很多影響。丹麥政府在 2007 年也證實並宣布乳癌是夜間輪班工
作者可能的職業傷害;甚至在 2008 年,關於乳癌病歷申請的補償中,有 38 件乳癌被認為跟其
夜間工作有關,所以簡單來講,婦女這邊至少有那麼多證據已經出來了,勞動部在立法精神上
就應該避免女性在夜間工作,尤其他還有照顧小孩、嬰兒及自己身體調養的需求,希望在時間
上減少這個部分,所以在令釋的部分,就把你們 3 月 8 日,做錯的那件事停下來,可不可以?
陳部長雄文:是,現在整個程序差不多完成了,完成之後,就會把那個令釋廢止。
林委員靜儀:剛剛有委員提到,他的工作時間有兩次,哺餵母乳時間一次以 30 分鐘為限,這跟衛

福部國健署提供哺餵母乳的建議不一樣,國健署建議至少 3 個小時,也就是回到職場後,3 個小
時就集一次母奶,不然她會太漲,所以你們兩個單位就去對一下,因為國健署在醫院職場方案
的評估,還有職場哺餵母乳方案評估中,有非常多資料跟勞動部的目標、精神不太一樣,所以
本席強烈要求,你們不要訂死兩次哺乳,一次以 30 分鐘為限。從來沒有人規定,多久要上一次
洗手間,如果那天上了 5 次以上,就不讓你去上廁所。哺餵母乳是身體、生理的自然狀況,要
給予寬限的時間,但是不要訂那麼死,至少你們要跟衛福部國健署討論一下他們的建議,好不
好?
陳部長雄文:是,謝謝委員指教。
林委員靜儀: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