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廖委員萬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天我們是談論「文化資產保存法」的修正,很多委員都提出修法的版本,因為從94 年到現在,大概已經有11 年沒有修法了。今天本席想要從臺灣文化資產被破壞的狀況來討論這個議題,問題應該是出在保護上力有未逮或法令不夠健全,才會造成我們的文化資產屢遭破壞。
主席:請文化部洪部長說明。
洪部長孟啟:主席、各位委員。對。
張廖委員萬堅:今天很多委員提出修法,包括行政院也有提出修正草案,本席先針對文資法的修正提出幾個重點與部長做討論。相信部長應該知道臺灣有很多文化資產被破壞的狀況,過去本席在基層擔任議員,也碰過好幾件,臺灣的文化資產被破壞的情況已經出名到列入維基百科全書中了,請問部長有看過嗎?
洪部長孟啟:有在列表……
張廖委員萬堅:臺灣的文化資產「燒」出名,還列表!請部長看下一張簡報,被指定或指定後的古蹟遭無名火焚燬的例子非常、非常多,從文資法1982 年訂定之前就曾經發生過,維基百科中有提到,之後也發生過82 件古蹟火災,其中臺北市就有26 件,占31.7%。當然火災發生原因很多,有人為故意縱火、建物老舊或配電系統起火等著火因素,其中也列了很多著火物件中刻意被縱火的部分,我印象最深刻的是華光社區,它分別在2008 年、2011 年及2013 年被縱了3 次火。另外也包括了台糖,台糖很多像是日式宿舍等的歷史建築或指定古蹟也有類似狀況,這也是本次修法要加強保護國有公司擁有的歷史建築及古蹟的原因。此外,維基百科中居然還有火災地圖,火災地點布滿全臺灣,這是臺灣保護文化資產的一個恥辱印記。
其次,法律的不健全讓古蹟不斷消失。以今年2 月15 日基隆的阿根納船廠遺跡為例,雖然它
還沒被指定為古蹟,但它是一個非常具有歷史文化記憶的建築,在日據時代金瓜石的淘金歷史
中,它曾經是個很重要的造船公司,後來1967 年美國阿根納船廠才進駐,因此,即使它還未被指定為歷史建築,但是這樣的歷史記憶也是非常重要的。甚至電影「美國隊長」的男主角還到這裡拍廣告,別人都將它當成寶來拍廣告,那我們呢?這件事就發生在2 個月前!部長知道這塊土地是誰的嗎?
洪部長孟啟:目前我們正在進行搶修,基本上這古蹟的產權算是私人的。
張廖委員萬堅:是台糖的,連台糖這種公營的公司都會這樣做了!另外,新竹的二戰遺跡寡婦樓也是如此,它在1 年前4 月4 日連假的半夜被剷平了。本席要說的是,這次也有很多委員提出來,認為針對毀壞古蹟者,應該要予以重罰或提高刑責。你覺得如果重罰或提高刑責,有沒有辦法解決本席剛剛講的那些問題呢?
洪部長孟啟:我想重罰和提高刑責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手段,我講我的經驗……
張廖委員萬堅:現在是不是處五年以下?
洪部長孟啟:現在就是罰太輕了。
張廖委員萬堅:這麼多人為破壞的因素,請問就你所知,有多少人因為故意縱火、破壞或拆除等違反文資法的行為而入獄坐牢的?
洪部長孟啟:目前為止的確是罰得太輕,比如說我在新北市……
張廖委員萬堅:你身為保護文化資產的最高首長,能不能清楚告訴我,從1982 年訂定文資法,從開始修正能用刑法來定罪至今,有多少人因文資法入獄被關?
洪部長孟啟:到目前為止應該沒有,因為到了法院……
張廖委員萬堅:讓幕僚告訴你沒關係,到底有或沒有?
主席: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施局長說明。
施局長國隆:主席、各位委員。文資局回應一下,據我所知有兩件案子,一件是早期怪手去拆蘆洲李宅的時候,工人……
張廖委員萬堅:你只要告訴我有沒有人曾因文資法被定罪入獄就好了,有嗎?
施局長國隆:有判刑的。
張廖委員萬堅:有沒有入獄被關的?之前判刑的最後就沒事了嘛!還是你們也不知道?
施局長國隆:有判刑的,包括瑞成堂那件案子好像也判了6 個月,至於最後有無入獄,我們就沒有進一步了解。
張廖委員萬堅:這就是問題所在。文資法實施了三十幾年,刑責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可以科罰,然而被破壞的古蹟那麼多,有發生火災、拆除、蓄意縱火或蓄意拆除等等,據我的資料顯示,居然沒有人因為文資法入獄服刑的!
洪部長孟啟:所以這次在修特別法的時候,也將罰則提高。
張廖委員萬堅:你們的草案就是從五年提高到七年,還不是都一樣!
洪部長孟啟:記得我在新北市處理過蘆洲秀才厝的案子,當時抓到縱火犯並送到法院去後,竟然只判了3 個月的罰鍰。所以如果將母法中的刑責提高的話,將來法院判決時,應該就能達到真正的效果。
張廖委員萬堅:你們將刑罰從五年提高到七年,也是一樣!本來規定五年時,就沒有人真的被判刑、被關過,這是個問題,也是個觀念,文化部站在保護文化資產的立場,針對這樣的判例,感覺也沒有人在追蹤,你們甚至不是很清楚。有關破壞文化資產後的科罰或刑責方面,依現行第九十四條規定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二十萬到一百萬罰金,但是他為何要破壞,一定代表著開發利益遠大於罰則,甚至有委員提案將罰金提高到兩千萬以下,雖然兩千萬看起來很高,但通常都更利益都超過一千萬,這還是小case,只是成本而已,對他們來說,反正不會被關,罰款也只是九牛一毛而已,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文資法這樣的修正方向真的有效嗎?
洪部長孟啟:有關文資法的部分,修法只是其中一個方向,與地方合作也是一個途徑,我們必須幾種手段同時並用……
張廖委員萬堅:部長,我們都想透過修正法案來促使其有效,可是如果現行法令在執行的過程中,如同你所說的,你們花了很大的精神抓到蘆洲案件的嫌犯,最後只判三個月並易科罰金,你覺得有效嗎?他們會怕嗎?他們只要找人頭去破壞就好了啊!如果我是開發商,在背後可以賺十、二十億,判三個月,易科罰金才花多少錢?
洪部長孟啟:對啊!這是我們實務執行上非常痛心的事。
張廖委員萬堅:有關2011 年臺中瑞成堂的事件,相信次長也知道此事,當時您是副市長。那時開發商在重劃,因為瑞成堂已經被指定為市定古蹟,要列入保護,因此市政府也要求開發商變更都市計畫,但是因為變更會延宕開發利益,所以他們就半夜僱工人將其拆除,本席當時還率文化界人士一起去抗議,我說這是文化界的重大刑案,怎麼可以這樣子?文資法到底是在抓文化殺手、制衡文化暴力,還是在保護他們?如果以目前這樣修法的情形看來,我覺得還是在保護他們!因為已經有罰、有定罪了,既然他們的破壞行為已經罰過了,所以破壞就沒事了!
洪部長孟啟:法律上的罰是一回事,與地方政府合作方面,記得在保護摘星山莊的時候,我們跟廖縣長一起去擋,最後才將摘星山莊保護下來,因此,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的聯手合作也是非常重要的機制。
張廖委員萬堅:從古蹟和歷史建物逐漸消失或被破壞的過程中,對於這些使用文化暴力,甚至稱作文化殺手的懲罰及制裁,剛剛黃委員國書提到有的是私人的,因為還有私人情感,他們認為被指定後就沒有價值了,所以就連夜破壞等等,我說的還不是這類情形,是因為開發商的利益跟他們不相關,他們就惡意破壞,如此的罰則及刑度,與他們可以得到的利益完全不對等。因此,我覺得修法應朝利益對等的方向,因為修法即將失去的利益一定要大於他想要獲取的利益,如此一來,他才會害怕。如果修法仍是從提高罰金至幾千萬,例如提高為兩千萬元或是將刑期由五年提高至七年,但現行規定的刑期是五年,都還不曾有人被關,提高至七年會有人被關嗎?
洪部長孟啟:現在除了處罰之外,還有獎勵的方式,同樣是要配合這個……
張廖委員萬堅:好,本席開始來談獎勵,一旦列為古蹟,依現行法規所訂的獎勵方式,政府就可予以補助,對嗎?
洪部長孟啟:對,私人古蹟目前可以補助至90%。
張廖委員萬堅:公有古蹟沒有容積獎勵嗎?
洪部長孟啟:因此,在本次修法草案中,我們也將公有古蹟納入規定。
張廖委員萬堅:關於公有古蹟的部分,我剛才已提到好幾個例子,台糖的公有古蹟最多,它的建築群很多被指定為歷史建築,例如台糖宿舍、日本警察宿舍等,擁有大量的土地,所以必須優先保護、鼓勵,不能因為是公有古蹟,所以在法令上就不能享有優惠,否則有興趣的開發商還是會先破壞,再向台糖承租。
洪部長孟啟:在現行情況下,國營事業可採容積移轉,並非比照政府單位,比如鐵路局就是這方面的……
張廖委員萬堅:對於財源也要想辦法,我知道文化部的預算在比例上很少,但你們仍應積極提供。
例如英國是從樂透抽取一定比率作為補助,然而我國的文化預算就是這麼少!
洪部長孟啟:我們一直在爭取能從彩券方面分到……
張廖委員萬堅:你們要強力提出!我發現本會召委審查本案很認真,其中雖然包含很多法令,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財源部分若你們不強力主張,將永遠是相對弱勢!謝謝。
洪部長孟啟:謝謝,冀望520 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