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彰化地檢署對於公共工程將沒有安定化、處理
過的爐碴直接摻入混凝土當級配的案件收押了業者,依據廢清法,我記得只能罰 6,000 元到 3 萬
元,為什麼他可以收押業者?用什麼名義收押業者,局長知道嗎?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吳局長說明。
吳局長明機: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我可能不太清楚。
林委員淑芬:第 1,他怎麼收押業者?第 2,他已經摻入了混凝土,而且施作到工程上面,你作為
爐碴可以允許摻入混凝土的主管機關,你們允許的,你們是不是要訂出比例,混凝土的強度必
須符合公共工程的規範,但是如果他沒有依照規定,也沒有做安定化、無害化處理,直接摻入
變成混凝土,你用什麼方法檢驗?你有沒有公告檢驗方法?
吳局長明機:這個部分就是我們星期三公聽會要……
林委員淑芬:我的意思是說,從民國 91 年到現在你們到底有沒有做,不要講星期三公聽會才要討
論,從民國 91 年到民國 105 年中間 15 年,你們對於不符合規定的怎麼檢驗?你們的檢驗方法
有沒有公告過?
吳局長明機:這部分沒有。
林委員淑芬:沒有!所以你現在要告訴全體國人,告訴大家、告訴各位,現在經濟部工業局局長在
這裡告訴大家,要經過安定化、無害化,把有害物質去除以後,才能加入混凝土,但是他如果
沒有這樣做,加入混凝土之後,沒有檢驗的辦法,所以有沒有安定化、無害化,有沒有遵守經
濟部的規範都不重要了。統統摻進去,因為檢驗不出來,也沒有公告檢驗的辦法,所以這個再
利用管理辦法這 15 年來等於是自主管理,等於沒有人管理,所以政府從來沒有主動去發現問題
,就對外宣稱發現沒有問題,今天的經典名言叫做「沒有發現問題,就發現沒問題」,你覺得
這樣的態度叫百姓怎麼辦?你知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用什麼罪名收押他嗎?如果你沒辦法證明
人家的混凝土是有問題的,檢驗不出來的,你也沒有公告方法,檢察官憑什麼收押人家?你有
沒有想過這個問題?檢察官憑什麼收押這個包商?局長不知道吧!
吳局長明機:是。
林委員淑芬:我告訴你,他用詐欺罪。1 個不符合再利用辦法,把這個東西會影響到建築結構物的
再利用管理方法,沒有刑罰,最多罰 3 萬元,政府放任不管,檢察官去抓只好用詐欺罪收押,
因為檢察官第一時間到那裡把所有電腦資料都抱走了,才發現他們摻混的是沒有處理過、不符
合比例、不符合政府規定的;如果檢察官沒有當場扣押全公司的資料,檢察官要收押人家還不
可能,要辦他還不可能。我再換第二個觀點,如果這件事發生在松菸文創,發生在浮洲合宜住
宅,有沒有檢驗方法?你們沒有公告過檢驗標準和方法,所以也沒有,他幹了違法的事情,你
們如何證明他違法?有沒有辦法?沒有,是不是?有沒有辦法?
吳局長明機:如果已經摻到建築物裡面,可能要內政部相關的建築技術規則才有辦法去規範。
林委員淑芬: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公共工程的技術管理規範都在講混凝土強度夠不夠,今天我們
講的是它有沒有安定化、無害化,在作為建築非結構的部分,你們有沒有公告?你們叫人家按
照比例摻混,要安定化、無害化才能摻混,如果他不這麼做,你們也沒有公告檢驗的方法,也
沒有辦法確定他是否真的這麼做,作為主管機關,你認為這樣沒有失職嗎?
吳局長明機:目前我們正在改善的方向是每個月至少要驗一次還原碴的相關膨脹係數。
林委員淑芬:你在講未來?我在跟你講過去 15 年,你給我 1 個數字,有多少的混凝土廠、多少的
建商、多少的建案,已經將這樣不合規定的混凝土,或者不講合不合乎規定,這 15 年來有多少
量的爐碴添加到混凝土裡面,蓋成多少量體的房子,不管有沒有在結構或主結構。我再講一個
非常嚴肅的問題,局長請回座,我知道你回答不出來,我只是要凸顯這是 21 世紀的海砂屋翻版
,災難還會在後面,放任了 15 年,他們允許電弧爐碴因為無處傾倒、無處掩埋而摻入混凝土,
可是你沒有把關的機制,也沒有檢驗的方法,不曾把關、不曾檢驗,多少的爐碴變成多少的混
凝土、變成多少量體的房屋,這不是 21 世紀的海砂屋翻版嗎?災難!賺錢的是這些電弧鋼鐵業
者,他們的垃圾、廢棄物有去處了;賺錢的是這些再利用物或再處理機構,他們有生意做就好
了;賺錢的是建商取得相對便宜的成本,但付出災難、付出代價的是人民,何其無辜啊!我很
嚴肅在講這個問題,這就是為什麼今天我們要提這個修法,這不是從爐碴屋開始,這個修法我
們已經談了幾年,林淑芬也談了多少遍了。
張副署長,我今天要告訴你,整個廢棄物清理辦法,從第三十九條就開始,第三十九條規定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
之限制。」從此以後只要講到「再利用」3 個字就可以擺脫廢棄物清理法的管制,剛才你也聽到
了,我想不只是工業局,其他各部門都一樣,沒有能力管,這個是事實。現在環保署當然可以
在旁邊涼著,因為再利用與你無關,過去十幾年來再利用行為的管制和管理責任都不在環保署
,但是我問一個和你有關的,以氧化碴、還原碴為例,再利用之前它也要破碎,也要篩分,也
要安定化,也要無毒化,這個是再利用機構在處理?還是清除業者在處理?抑或是處理機構在
處理?你告訴我,以電弧爐碴為例,是清除機構、處理機構還是再利用機構要處理?
主席:請環保署張副署長說明。
張副署長子敬:主席、各位委員。它如果走再利用就是再利用機構處理。
林委員淑芬:在哪一道程序處理?電弧爐碴運出來,不管是氧化碴或是還原碴,所謂的再利用是利
用已經變成再生資源物的那個原料,那個可以直接再利用,但是它的破碎、篩分和安定化是在
哪一個階段?你剛才說再利用機構要處理是不是?
張副署長子敬:是。
林委員淑芬:那這個再利用機構就叫處理機構嘍?依照廢清法,如果破碎、篩分、安定化和無毒化
要先處理才能再利用,那麼這一個過程,所謂的再利用是叫做處理機構嘍?是不是某一種程度
也在處理?
主席:請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盛忠:主席、各位委員。不管是一般廢棄物,還是事業廢棄物,它的處理有定義,分為中間
處理、最終處置和再利用,再利用是處理的一種沒有錯。
林委員淑芬:我告訴你,今天法律就是這樣子,講到再利用也是一種處理,如果再利用是一種處理
,難道不用把它區隔成前端的安定化、無害化處理和後端已經安定化完成,變成再利用的產品
或原料讓再利用廠去再利用?你們就是這樣子放任這麼多年,我知道這個法律規定得這麼模糊
,今天本席為什麼要修法?就是因為法律不清不楚。整個結構不是沒有執法而已,沒有執法已
經是大問題了,但是我要提醒你,事實上是法律出了大問題。本席現在要問你們部門,你們的
部門瀆職我都沒有講,處理和清除管理是不是環保署?
吳處長盛忠:整個廢清法當然都是我們在做一些管理。
林委員淑芬:那我問你,對於清除業者你們怎麼管理?大家都說要裝 GPS,要 track record 的設定
,這樣就可以解決所有問題嗎?
吳處長盛忠:當然不可能啊!有法令才知道他怎麼違法。
林委員淑芬:我問你一件事情,明祥馨是一家再利用機構,它的爐碴埋到農地裡面,請問這是不是
有害的事業廢棄物要接受管理?
吳處長盛忠:一般來說,它假如是……
林委員淑芬:你不要講那麼冗長,大肚溪旁邊的集塵灰是不是你們頒訂的有害事業廢棄物?
吳處長盛忠:小集塵灰當然是有害事業廢棄物,當然還要配合檢驗。
林委員淑芬:如果你們都有管理,為什麼廢棄物會被丟棄在大肚河口?為什麼會被丟棄在台中的農
地裡面?如果你們都有管理,而且還有 GPS 耶!集塵灰的清除和處理要不要 GPS 追蹤?
吳處長盛忠:當然有害就一定要追蹤。
林委員淑芬:如果有追蹤為什麼會被丟棄在河邊?為什麼被丟置在農地?我問你,無照的甲苯去洗
廢桶,甲苯的廢液是不是有害事業廢棄物?
吳處長盛忠:對,它假如符合……
林委員淑芬:那為什麼在高雄會有這種污染案件?台南螺絲工廠的廢油污泥,廢油污泥是不是有害
事業廢棄物?
吳處長盛忠:一般可能還不至於,要符合我們那個標準才是有害事業廢棄物。
林委員淑芬:對,就是符合你們的標準啊!要不要裝 GPS?要啊!為什麼還會被人家亂丟?大坪
頂的地下廢潤滑油工廠、蘆竹的銅污泥和林口的廢五金,這些是不是都要裝 GPS?不是裝了
GPS 就不會,裝了 GPS 你們是要管的,你們不是還有 track record?你們不是有一個管制中心嗎
?如果查核發現異常,GPS 沒有動的或是亂跑的,跑到河邊的你們就會發現,怎麼這些都沒有
發現?這些都是應申報的廢棄物哦!雲林虎尾的煤灰棄置在農地,這是今年發生的,請問不是
應申報嗎?為什麼丟在農地?為什麼丟在河口?不是有 GPS 嗎?處長,不是有嗎?
吳處長盛忠:有法規當然有守法也有不守法的,我早上也報告過,最近我們總隊和環警又抓到一場
……
林委員淑芬:你不是在講廢話嗎?
吳處長盛忠:不是,我的意思是他去丟的時候可能是用沒有裝 GPS 的車去丟。
林委員淑芬:他「偷呷步」,那政府就不必管了?
吳處長盛忠:所以就會抓他啊!
林委員淑芬:你抓的和他們棄置的不成比例啦!我現在告訴你,今天台灣成為毒物島廢管處責無旁
貸,90%的責任你們要擔負起來,法規面不足,政府執行面不足,然後假自主管理,事實上還是
一樣沒人管理。我再問你一個結構性和制度面的問題,你們不是要申報資料,要勾稽嗎?在你
們勾稽之前要先申報資料,以林口廢五金來看,我們問過你了嘛!申報資料是要產源申報,還
是清除機構申報?抑或是處理機構申報?我生產這一批廢污泥有害事業廢棄物,是我這個事業
單位要向你申報數量,還是幫我載走的人要申報數量?抑或是載到處理機構才要申報資料?你
可不可以告訴我誰要申報數量?
吳處長盛忠:為什麼用聯單管理?就是從產源、清除到處理都要申報。
林委員淑芬:都要申報?
吳處長盛忠:所以才有聯單制。
林委員淑芬:可是你知道嗎?清除機構同時幫產源和處理機構代申報,這個事情存不存在?
吳處長盛忠:我想這個也向委員報告過……
林委員淑芬:如果我是處理機構,我幫清除機構和產源同時申報,那數量一定不會錯,用三聯單也
沒有用,我產出 100 噸的污泥,我交給幫我載走的人,載走的人只交 50 噸給處理機構,另外 50
噸亂丟,這樣子就勾稽出來了,可是為什麼都沒有勾稽出來?因為來載走的人會幫處理機構報
,也會幫產源報,我們都只收 50 噸;要不然就是處理機構幫載來的人報,也幫產源報,都報 50
噸,事情就是這樣子,雖然是偽造文書,但是沒有人在勾稽啊!1 年幾萬件你怎麼勾稽?沒得勾
稽,只能靠東窗事發,發生 1 個案子你們就去調查,這是事後查核啦!所以永遠抓不完,而且
你永遠無法掌握,我們不是跟你講了,勾稽系統的設計不當沒有警示作用,而且你們罰則採記
點制,記點制誰會怕你?所以產源、清除和處理機構交給其中一方統一申報是無法勾稽的。
在 88 年的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有一個機制,「事業機構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清除、處理其事業廢棄物者,如受託人未經許可或違反本法規定,事業機構應與受託人就該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及環境之改善負連帶責任。」要負百分之百的連帶責任,如果你這個工廠產
出 100 噸的污泥,你叫人家載走或者是載給處理機構,這兩者之一沒有得到許可或是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的規定,做違法的事,產源要負起連帶責任,可是你們不同意,這是舊的法律,為什
麼當初的立法是這樣,後來要改成比較寬鬆?免除業者的責任就免除了對環境的倫理責任,造
成了今天業者只要交出去,其他都與我無關,所以毒物亂竄、亂流四處污染,這是癥結啊!
事業要負完全的連帶責任,這 1 點台積電做到了,現在台積電在委託廢棄清理的清除或是處
理機構,他們在契約中都有明定相關的權利義務,為什麼在 90 年修定的時候要把環境污染在道
德上的連帶責任拿掉?處長,為什麼要拿掉?雖然處長來環保署沒多久,但是你之前在第一線
的環保局,你很專業,你不是外行人,你是內行人,你告訴我,這條法律為什麼會改成這樣?
改成這樣之後大家就開始污染了。為什麼我今天提的法案修不過去?很簡單,因為環境成本要
內部化,公司不能把污染的東西丟出來,業者必須自行吸收來負擔成本,不能丟給社會,這個
就是業者反彈的原因,我們當然知道業者反彈啊!處長,88 年的規定,90 年是誰把它修成這樣
的?
吳處長盛忠:每一次修法的過程當然有一些時代背景,以我個人來講……
林委員淑芬:時代背景在幫這些犯罪行為免除連帶責任啊!
吳處長盛忠:像這一次委員提出這個修正版本,其實也有劃時代的意義。
林委員淑芬:沒有劃時代,你們就不支持啊!
吳處長盛忠:沒有啦!不盡然……
林委員淑芬:從去年到前年,上一屆我提出來你們也反對啊!
吳處長盛忠:沒有,向委員報告……
林委員淑芬:為什麼你們反對?我還親自向魏國彥簡報過耶!
吳處長盛忠:尤其你修了第四十一條可以幫助很多人,因為有些人可能因為小事情就被移送法辦,
其實我們在這個位子真的……
林委員淑芬:不要說那個,那不是最重要的,我要修第三十九條和第三十九條之一為什麼你們不同
意?
吳處長盛忠:沒有,早上我們副署長報告的時候也沒有說不同意這件事情。
林委員淑芬:好!可是這個是我的手段而已,我的目的是二法合一,二法合一遇到最大的挫折在哪
裡你知道嗎?因為依現有的法令,只要說「再利用」三個字就免受廢清法管理,在我們的二法
合一有提到要成為再生物質必須把品質標準和使用規範訂出來,我們有規定四種情形,「一、
來源廢棄物為有害廢棄物且再生過程無法有效破壞、消除其有害成份或者其有害成份含量可能
對再生物品質有顯著影響者。」不得循環再利用。「二、來源廢棄物之品質不穩定,須逐批檢
驗方能判定為一般廢棄物或有害廢棄物者。」每批都要驗,不驗就不一定有辦法安定,這種也
不要再利用。「三、來源廢棄物所含毒性物質種類或數量,須經再生降至一定程度,方能確保
其循環利用不致產生環境健康安全疑慮者。」這個也不能夠再利用。「四、再生後須達一定之
規格標準,方能發揮預期之效用或確保使用安全者。」否則也不能再利用。
我今天說的經濟部也要聽,你們有這幾個把關機制嗎?你們有對再利用物質制定品質標準和
使用規範嗎?我們還提到對於「再生物品質標準仍無法確保其循環利用對環境、健康或安全無
不良影響者」要訂出更嚴格的使用規範,而且「再生物品質標準之訂定,應考慮其使用之環境
條件以及對環境與人體之影響,不應直接引用有害廢棄物認定標準。」這個品質的規範要怎麼
訂,絕對不能用 TCLP 這一種垃圾場焚化爐掩埋的標準,這就是配套啊!為什麼得到反對?因為
很多的廢棄物無法完全控制在一個安全範圍,它的安定化成本高到無法安定化,它的無害化成
本高到沒有辦法無害化,在這種狀況下,這樣的東西就不應該許可它繼續再利用,當然要管制
起來啊!所以本席今天非常遺憾,大家說再利用是經濟部的問題,光是清除和處理業者也是環
保署的問題啦!我再問環保署一個問題,關於一般廢棄物的清理政策,焚化爐現在有 24 座,是
不是?
吳處長盛忠:是。
林委員淑芬:到 104 年已經達到使用年限 20 年的有幾座?不知道?
吳處長盛忠:雖然焚化爐不是我主管的,但是我要說明一下,就台灣目前來講,最老的焚化爐當然
是台北市內湖焚化廠,它的運轉……
林委員淑芬:台灣有 24 座焚化爐,公有公營 5 座,公有民營 16 座,民有民營 3 座,民有民營有
BOO 和 2 座 BOT,可是我告訴大家,焚化爐不是沒有使用年限的,有啊!到去年為止使用年限
達 20 年的,已經用得差不多,再使用也沒有多久的有幾座?你們在總體的政策面如果連這種數
字都不知道,怎麼去規劃整個焚化以後的後續處理?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要專儲的清除處
理費有多少?未來焚化爐達到使用年限以後,整個重置或者是復育的成本有多高?到底有幾座
達到 20 年的年限?
主席:請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蕭總隊長說明。
蕭總隊長清郎: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大概有 5 座焚化爐超過 20 年。
林委員淑芬:使用年限剩 5 年就滿 20 年的有幾座?就是已經使用 15 年的?超過 20 年已經非常老
舊再老舊了。
蕭總隊長清郎:我這邊的資料有 10 座。
林委員淑芬:所以加起來是 15 座。如果這些焚化爐的效能不彰,它的污染會增加;如果已經達到
一定的年限,它的焚化量也有限,到時候垃圾大戰不是只有這樣子,我是提醒你們一下,現在
焚化爐及掩埋場所的問題包括未依成本課徵、未足額提撥、未專款專用,我們設置的基金專款
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物處理場的復育,都沒有,這
個問題很大,焚化爐後續除了垃圾大戰以外,要復原的基金都不足,中央和地方對於焚化爐的
管理權責不清,這些問題都很大,希望你們回去處理。
本席最後再請問經濟部吳局長,副署長可能也需要回答,本席剛才說假再利用之名就可以擺
脫廢清法的管理,另外還有 1 條法律途徑可以擺脫廢清法的管理,叫做登記為產品,最核心的
登記為產品的例子有兩個,1 個是中鋼的轉爐石,還有 1 個叫脫硫碴,就是燃燒石油焦發電所產
生的脫硫渣,這些都被登記為產品,登記為產品以後呢?大概就是流竄到農地。
吳局長明機:即使登記為產品,它還是有所限定,相關的用途還是有它的規定。能不能用於農地,
主要是因為農委會有相關規範,他們認為這樣的產品不能用在農地,所以它用在農地是違反農
委會相關的規定。
林委員淑芬:罰則是什麼?沒有罰則?農委會沒有罰則。區域計畫法呢?區域計畫法不是農委會主
管,是內政部主管,這只是違反區域計畫法,就是農地不農用,對嘛!本席現在問你的是,本
席知道只有三個兼職人員在負責管理再利用業務,登記為產品的話……
吳局長明機:關於委員舉的例子,像轉爐石登記為產品,基本上是高雄市……
林委員淑芬:本席現在是說另外一件事情,關於再利用的部分,你們是由三個兼職人員負責管理,
如果要登記為產品,這是屬於你們的工商登記業務,是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的規定。
吳局長明機:這是我們中部辦公室的業務,基本上是由地方政府認定它是產品之後,工廠的登記證
上就可以登記這樣的業務。
林委員淑芬:這不是經濟部主管的嗎?是啊!地方是由地方政府主管,中央就是經濟部主管啊!
吳局長明機:對,是由地方把它認定為產品。
林委員淑芬:我們現在有一個疑問,是關於環保署和經濟部方面的疑問,102 年環保署廢字第
1020009551 號函寫到:經登記為產品或副產品,但事實上已經失去市場價值,須由產源付運費
大於售價,致實質由產源付費而無淨收入方得成交時;或因價格波動,而時有產源出售並無淨
收入的情形,且有長期違法儲存或棄置之虞;或以產品使用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應改認定其為廢棄物,除請工商登記單位取消其產品項目登記外,並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處
理或再利用相關規定加強管理。你懂本席的意思,你知道這張函嗎?
吳局長明機:我們應該有收到這張函,我們也有回覆,當初認定這項物質為產品的單位,基本上它
可以依據環保署這樣的原則重新做認定,這個部分原則上我們會尊重。
林委員淑芬:不是,本席不是在說這個,你們當然會尊重,但我們不要你們只是尊重而已,我們要
你們訂出規定,頒布你們的函釋,行文給你們的下屬單位,因為你們是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吳局長明機:因為這個……
林委員淑芬:工廠管理輔導法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就是你們,在地方是地方政府,所以作
為中央主管機關,我們希望你們做到一件事,如果產品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並
經環保署改認定其為廢棄物者,工廠管理輔導法裡面所謂的產品,就自動不得登記為產品,就
是類似這樣,你們有辦法做到嗎?
吳局長明機:這個要看原單位的認定是什麼,如果當初地方政府認定它是產品,基本上就是由他們
來認定,我們的工廠輔導管理法基本上並沒有這麼強制的規範,一定要地方怎麼做。
林委員淑芬:我們現在有 3 個判例啦!就是六輕副產石灰,他們將石灰登記為產品,雲林縣政府要
廢止他們的產品登記,結果六輕就告雲林縣政府,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判,他們要告縣政府
違反信賴保護原則,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廢止產品登記和認定為事業廢棄物是獨立事件,所以沒
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這是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
再以高雄為例,以高雄的旗山轉爐石為例,這個案子也是一樣的見解,依法登記為產品,應
無廢棄物清理法使用的事實,於廢清法中非但欠缺規範,無這樣的規範,亦與前述舊廢棄物的
概念不應採取限縮解釋,而致保障不足的意旨有違,咸屬牴觸法律的解釋,所以這個案子的看
法也是一樣,產品登記和是否為廢棄物的構成要件是獨立的。
吳局長明機:剛才提的這兩個例子,就是雲林和高雄的案例,基本上地方機關本來就可以根據這樣
的原則,逕行認定它是廢棄物。
林委員淑芬:可是你知道我們打官司曠日廢時,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下來的時候,已經污染成一片
了,已經回填 10 層樓高、20 公頃寬啊!
吳局長明機:其實……
林委員淑芬:地下水源、環境都被污染了,如果它真的是有疑慮的話,污染已經擴大,來不及了,
這件事情我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啦!我要再請教環保署,當我們說到整個產品污染化,以登
記為產品逃避廢棄物的管理,導致產品污染化,其實始作俑者不是業者、不是這些非法的人,
始作俑者就是環保署。環保署在 88 年出示一張函,它說事業如果向政府工商登記部門登記為公
司產品者,如轉爐石或者台塑的副產石灰,經登記為產品者,就非屬廢棄物清理法所定之事業
廢棄物。
言下之意,只要是產品就不是事業廢棄物,只要是事業廢棄物就不是產品,這就是你們的函
釋,從此以後大開方便之門。不需要經過再利用,直接登記為產品,所以才會有產品 1 噸只賣 1
元,而且他們還付 1 噸 600 元的清除費,竟然有這麼荒謬的事情。你向他們買 1 噸只要 5 元,
但是他們還會再付你 1 噸 600 元的清運費,這麼荒謬的事情,都是來自於環保署的默許。
我們不懂環保署是怎麼想的,如果你們從 88 年到 102 年就已經知道問題這麼多,也認為應改
認定其為廢棄物,為什麼工商登記上這件事情無法解決呢?它仍然還是登記為產品這件事情無
法解決呢?要怎麼辦?
張副署長子敬:這也是因為我們發現了問題,所以我們要求在廢清輸的部分要直接把它認定為廢棄
物。
林委員淑芬:但是它的工商登記還是產品,這件事情怎麼辦?
張副署長子敬:那個不是我們可以主管的。
林委員淑芬:這是經濟部主管,請問經濟部該怎麼辦?它還是登記為產品啊!
吳局長明機:針對這個部分,其實我們今年也開過相關會議,這個部分有找各縣市來開過會,基本
上各縣市的意見都是尊重環保單位的認定。
林委員淑芬:如果環保單位認定它已經不屬於產品,你們會強制業者把它從工商登記的產品項目中
拿掉嗎?
吳局長明機:不會。
林委員淑芬:這樣叫做尊重環保單位認定?你們是什麼意思?
吳局長明機:不是,就是尊重,我……
林委員淑芬:但是它的工商登記還是叫產品啊!
吳局長明機:對,基本上如果環保單位……
林委員淑芬:產品和廢棄物的認定是否需要一致?
吳局長明機:這個部分……
林委員淑芬:顯然你們現在的態度是,雖然他們認定為廢棄物,但是登記為產品又是另一回事,兩
者不相干。
吳局長明機:我剛才提到,如果各縣市的相關環保單位認定它是廢棄物,當然這個相關的產品登記
就會取消。
林委員淑芬:會取消?
吳局長明機:但是這個部分是由各縣市自己去做相關的處理。
林委員淑芬:他們依據什麼法去處理?
吳局長明機:例如一個產品經過製程出來,如果沒有利用價值,它可能就是廢棄物,當初認定它是
產品,基本上是……
林委員淑芬:沒有市場價值稱為廢棄物,那個法還沒修正通過,本席的版本還在這裡。
吳局長明機:對,所以基本上這個……
林委員淑芬:所以他們依什麼法去處理?本席問你啊!
吳局長明機:如果地方政府認為這個部分沒有市場價值,其實就可以把他們所謂的產品認定拿掉。
林委員淑芬:這樣他們隨時會被業者提告,為什麼?雖然失去市場價值就可以直接把產品認定拿掉
,如果連中央的經濟部工業局都不敢這麼做,地方政府怎麼敢做?還有,這個部分的前提是說
,這個東西已經危害環境,可是還有很多沒有被發現的產品、假產品正在危害環境,這該怎麼
辦?如果我們把廢液或者是污泥也登記為產品,但是你們都不知道,我正在偷偷的幹,假產品
正在橫行,那怎麼辦?如果沒有變成相當的規模,也沒有造成相當規模的影響,但是它的確是
亂棄置,怎麼辦?
吳局長明機:以雲林這個例子來說,據我們的瞭解,雲林環保單位認定它是廢棄物,所以雲林的經
發單位也把它認定為廢棄物,就把它的產品登記改列。
林委員淑芬:對啊!所以他們被告啦!他們後來被告,是因為打贏官司才沒事啊!如果他們的官司
沒有打贏,狀況就不一定啦!他們就是因為改列,所以被告,為什麼被告?因為沒有法律所本
,依法無所本嘛!沒有法律依據可以讓他們這麼做嘛!你們叫地方政府去做一件依法無據的事
情,他們是要冒風險的,所以地方政府根本不敢強勢作為。
如果地方政府基於很強大的民意支撐讓他們這麼做,但他們還是會被告啊!幸好他們告贏了
,雲林縣政府就是因為強力的民意支撐,反台塑的污泥和副產石灰,所以他們才敢告啊!你去
看其他縣市敢不敢告?沒有強力的民意,沒有這麼強的民意支撐,他們不敢告,結果污染就擱
置在那裡。所以我們今天才要修法、立法,這是刻不容緩的事情,就是因為這樣子,結果你們
卻說要和很多人商量,那些人的名字大抵都叫做業者啦!因為你們還要和很多業者商量,所以
今天這個法沒有辦法通過、沒有辦法修正,本席直接的說,就是因為很多業者還在反對,政府
自己自廢武功,處處言必稱業者,這才是今天修法時遇到的最重要問題所在啦!本席講太久了
,不好意思,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