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原本我們是想二法合一,不過由於過去二法合一的立法速度太慢,所以另提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能二法合一,那麼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可以免予修正。
就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而言,食物安全的第一道防線來自於污染防制,而污染防
制的第一道防線則來自於廢棄物管理。鑑於廢棄物非法棄置事件頻傳,手法翻陳出新,包括假
再利用之名行廢棄之實,或以產品/資源暫存名義逃避廢清法之管轄;加上再利用管理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有多頭馬車、浪費行政資源之虞;各地方主管機關審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作業程序與嚴謹度不一,而未能藉由清理計畫書之審查達到源頭減量與強化產源責任之目的;故有必要修正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以明確定義何謂廢棄物,統整並強化再利用之管理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審查。
爰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過去廢棄物清理法僅針對產源區分為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廢棄物的認定需仰賴環
保署的函釋,並未明訂何者屬廢棄物。為避免廢棄物的名詞解釋過於模糊而導致實務見解分歧
,不利於司法人員偵辦環境犯罪案件,爰明確定義何謂廢棄物。
二、有鑑於過去高雄市旗山區發生農地回填爐碴及六輕副產石灰出現遭棄置的情形,因為該
些產出物均被認定為產品,環保單位如欲透過廢棄物清理法進行管理將面臨法律爭議,故往往
作罷,導致後續有不當使用甚至是棄置的情形出現。爰參考環保署之函釋,授權環保單位將事
業生產與活動過程所產生之物質在若干條件下認定為廢棄物。
三、為避免不肖清理機構削價競爭下產生劣幣驅逐良幣之惡果,事業應負起完全清理廢棄物
責任,慎選合法之清理機構。故除了對產源課以廢棄物連帶清理責任外,如事業將事業廢棄物
交給非法清理機構,其負責人或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應視同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罰。
四、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審查作業與撤銷廢止辦法。
五、再利用管理權責回歸中央主管機關。
六、明定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追蹤其流向並實施環境監督之再生產品。
七、某些清除、處理行為危害環境之風險極低,如拾荒者撿拾資源物,並無需以機構管理之
必要,爰增訂第一項第七款,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排除於須取得許可之情形。
以上為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說明,其次為廢棄物減量及循環利用法草案之說明

我們將二法合一,將廢棄物清理法與廢棄物減量及循環利用法兩法整併後,提出新法─廢棄
物減量及循環利用法草案。廢棄物清理法自六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施行至今,惟因廢
棄物清理法主要在於末端管理,管制廢棄物對於環境之污染事項,對於回收再利用之著墨有限
,致發生諸多受關注之非法棄置及污染事件。此外,為加強資源回收利用,於九十一年七月三
日制定公布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惟施行迄今尚有強化空間,且臺灣在相關法令上非常落後,實
有待進一步整合。臺灣有毒廢棄物四處流竄,流布在農地中,讓台灣成為毒物島,讓人非常痛
心。為此,本席等參考永續物質管理(Sustainable Materials Management)及循環型社會(Sound Material-Cycle Society)之概念,審慎規劃整併「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二法,強化資源回收、循環利用之理念,以物質生命週期循環為基礎,自物質進入生產製造、廢棄物分類回收、再生處理至循環利用(再使用、再利用)階段或廢棄物清除、中間處理至最終處置等階段,規範產源事業應依循各項源頭管理規定,並強化其廢棄物清理循環責任。同時納入零廢棄精神,並藉由各項機制,落實我國物質源頭減量與永續循環利用重要政策方向,降低資源消耗與環境負荷,期達成資源循環零廢棄之最終目標及資源永續利用之國家願景,爰擬具「廢棄物減量及循環利用法草案」。
一、將廢棄物名詞明確定義,並授權主管機關針對已經登記為產品或副產品者,仍然有依法
認定為廢棄物的權力,杜絕不肖事業透過經由登記途徑,擺脫事業廢棄物管理規範。這也是目
前臺灣最嚴重的問題。
二、訂定廢棄物管理基本原則,供各界依循。廢棄物應依序考量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妥善
再使用、再利用、處理,避免焚化與最終處置。另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淘汰必須
最終處置或無法妥善循環利用之廢棄物產生源。
三、中央主管機關應透過民主審議機制,制定零廢棄目標年、各廢棄物源頭減量與循環利用
年度目標、廢棄物最終處置總量管制。畢竟臺灣很小,而臺灣有很多廢棄物根本找不到最終處
置處,故必須施以總量管制,而各級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應制定政策、法令與措施
,以達成目標。
四、強化園區產生廢棄物規劃、處理及廢棄物清理的清理循環計畫,課予廠商更多的責任。
五、明訂生活廢棄物清理循環成本,向產生源課徵費用的法源依據。
六、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事業廢棄物產生源清理循環機構,徵收事業廢棄物管理費
,以及針對指定物品及包裝容器徵收廢棄物減量費,作為廢棄物管理基金。
七、訂定特別管理廢棄物的機制,遏止不法的清理及再生,這也是當前的首要之務,因為所
爆出的每一件都是台灣目前最嚴重的污染問題之一。
八、考量防制廢棄物的污染環境,應採預防而非事後擦屁股原則,基於預防原則及刑訟法的
區隔,違法的廢棄物清理及棄置應以造成污染環境及身體健康之危險為刑罰門檻,納入危險犯
概念,其實水污法已經有此概念。至於產生死亡、重大傷害的結果犯,則加重其刑。鑑於有害
事業廢棄物本身毒害的風險較大,對於任意棄置或未依規定清理再生有害廢棄物者,或未經許
可提供土地或場所供堆置、回填、投棄清理再生有害廢棄物者,未取得許可或未依許可受託清
理再生有害廢棄物者,要課以較高的刑罰責任。因為這些廢棄物是有害的,且我們對有害廢棄
物管理實在非常少。
我知道這樣一部法所遇到的阻撓會非常多,以上一屆為例,不管是業者或處理機構或產源都
有很多意見,但這問題對台灣來說,已到刻不容緩的時候,因為廢棄物已經四佈把臺灣變成毒
物島了!過去不論產源或處理機構,都把污染或環境成本外部化,現在我們希望企業經營除基
於社會企業良心外,也要把環境成本內部化,不要再將污染及成本丟出,讓全國民眾買單。我
們認為這類阻撓非常嚴重,已經到刻不容緩,必須改革的時候了。
以上概念與立法,敬請各位支持。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