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靜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警政署陳副署長,內政部在今天的專案報告中
有提到,針對社區具暴力傾向之精神異常及人格違常人士,列為優先關心對象,所以本席想請
問一下,警消的手頭上有掌握各社區內的精神障礙者資料嗎?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副署長答復。
陳副署長嘉昌:主席、各位委員。他除非有因暴力去攻擊他人,經移送法院有判刑確定的前科,這
時我們才會有資料。
林委員靜儀:所以如果他只是經由衛生局通報,或者是在醫院有就診紀錄,但是沒有刑事經歷的話
,你們手頭上是沒有資料的,對不對?
陳副署長嘉昌:沒有。
林委員靜儀:那為什麼有個案在晚上、深夜的時候,有警察打電話向他關切,問他最近有沒有什麼
問題?關於這部分的個資,你們真的沒有特別向各縣市衛生局,或者是衛福部心口司索取嗎?
陳副署長嘉昌:除非有民眾報案,或者是他有暴力的前科,要不然我們是沒有資料的。
林委員靜儀:你們有提到,包含你們在報告裡面也有說,「對他人有危害之虞者要儘速就醫」。
陳副署長嘉昌:對。
林委員靜儀:請問一下,你們認為對他人有危害之虞,是由警消伙伴們認定?還是經由專業人士認
定?
陳副署長嘉昌:謝謝委員,這個部分凸顯出問題了。
林委員靜儀:是。
陳副署長嘉昌:早上我也和衛福部的司長為了這件事情爭論,他說我們警察或是消防人員到現場處
理的時候,我們可以逕自認定這個人是否要強制送醫,如果需要就把他送到醫院,我的看法以
及現行的規定是不可以這樣,是要通知地方的主管……
林委員靜儀:衛生主管機關。
陳副署長嘉昌:衛生主管機關,由他們派員處理,如果不能馬上派員來,也可以隨後鑑定這個人是
不是應該強制送醫,這樣做會比較謹慎一點。
林委員靜儀:所以警政署這邊是說,假設你們現在看到的這個個案並沒有明確的舉動,或是有正在
傷人的狀況,其實判斷他是否有這個風險的職責不在警消。
陳副署長嘉昌:是,我們是這樣認為。
林委員靜儀:那本席請問一下,內政部知不知道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十四條?
陳副署長嘉昌:對不起,我手邊沒有資料。
林委員靜儀:我們請心口司告訴你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十四條。
主席:請衛福部心口司諶司長答復。
諶司長立中:主席、各位委員。我手頭也沒有這個資料。
林委員靜儀:我直接唸給你聽:締約國要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的平等基礎上,第一要享有人
身自由及安全之保障;第二不非法或任意剝奪自由,任何對自由之剝奪需符合法律規定,而且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以身心障礙作為剝奪自由之理由,也就是說除非符合心口司所說的,依照精
神衛生法的規定有自傷或傷人之虞,如果沒有證據如何要求警消剝奪身心障礙者的自由?心口
司可以給我們建議嗎?
諶司長立中: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得很清楚:「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

人或者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個案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就醫。」
林委員靜儀:警消的責任是護送個案前往就醫,並不是警消認為這個人看起來很危險就予以逮捕,
是不是如此?
諶司長立中:應該是說在發現某個案有自傷、傷人或自傷、傷人之虞時,我們通常會和主管機關聯
絡以瞭解某個案是不是精神病人或之前確實有精神疾病的狀態。
林委員靜儀:現在有個很大的問題就是衛福及與身心健康相關的單位把很多職責丟給警消同仁,警
消人員除非有很好的判斷力不然根本無法瞭解誰應該送醫,所以上星期才會發生政大搖搖哥事
件,另外還有一位女性遊民在圖書館大吼大叫,在尚未確定她是否有任何自傷或傷人之虞前就
被抓走了,到現在我們還查不到這個人。我要提醒警政署徹查一下,因為我們確實接到一些陳
情表示他們接到警察的關心,即使是曾經被列管的精神或情緒障礙個案都應該回歸到心理衛生
照護而不是被警察詢問最近有沒有想要出去殺人。請兩個單位釐清這個職責,某些一直都比較
穩定的個案因為不當的關心導致病情有很大的波動。我再請問心口司,今天心口司給了我們很
漂亮的數字:補助各縣市衛生局聘任 96 名的關懷訪視員,協助 2,742 名公共衛生護士提供 14 萬
2,416 名精神病人社區追蹤保護,照這樣計算,一位訪視員手上要負責幾個個案?
諶司長立中:這 96 個關懷訪視員負責的是我們補助的個案,根據精神衛生系統的統計資料,平均
一個人負責 300 個個案。
林委員靜儀:一個人要關懷 300 個個案,以一個月工作 20 天計算,一個月只關懷一次的話,一天
要關懷將近 15 個個案,心口司是這方面的專家,你們認為這樣的關懷頻率夠不夠?
諶司長立中:關懷頻率夠不夠要視個案的狀態決定,如果是剛出院者較為不穩定,關懷頻率可能要
比較高,如果是穩定就醫、狀態也很好者,可能一年關懷一次就夠了。
林委員靜儀:你們突然打電話給你們平常有在關懷、一直很 穩定的個案,原因何在?你們依哪一
條理由認為人家最近很不穩定?
諶司長立中:我不知道我們最近有特別去關懷。
林委員靜儀:有,最近有很多個案都接到衛生局或相關單位的電話。
諶司長立中:關懷是一直都在進行的。
林委員靜儀:我就是這個意思,如果關懷一直都在進行,不會原本一、兩年都沒有接到電話,突然
之間就被關懷了。
諶司長立中:我對這點比較不了解。
林委員靜儀:請司長去瞭解一下,一個兩、三年都沒有人關懷、很穩定的個案,突然接到你們的電
話:「你今天早上狀況如何?你今天下午要做什麼?」你是專業,你覺得這個個案不會感到恐
懼嗎?原本病情穩定的個案被你們鬧得不穩定了。你們認為社區所提供的衛生方面的關照或者
是輔導訪視的個案,在人力資源上足夠嗎?
諶司長立中:我們沒有這樣說。

林委員靜儀:如果不夠的話,你們打算怎麼做?
諶司長立中:我們目前有討論到的主要是先針對社區資源不足的部分逐步補足。
林委員靜儀:所謂的逐步是多久之內?
諶司長立中:這點還在討論,因為這件事發生至今只有一個星期,我們要提出預算及詳細的計畫。
林委員靜儀:我相信在這個當口上不會有委員反對你們補上這部分的人力,所以請你們趕快弄清楚
大概還缺多少、要補多少,讓社會知道你們會儘快的將這層安全網補上,不要以請警察抓人的
概念去處理這個部分。
諶司長立中:是,謝謝委員。
林委員靜儀:在隨機殺人事件發生後,我們在媒體看到的標題幾乎都是把精神疾病患者比喻為移動
的炸彈,說他們是不定時炸彈,對精神病友極盡污名,事實上這違反了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三條
:「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請問 NCC 對此事有
何看法?
主席:請通傳會電台與內容事務處吳代理副處長答復。
吳代理副處長娟:主席、各位委員。依照精神衛生法的規定,有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行為者該由主管
機關處理,即便沒有辦法針對個案做處理,我們也會針對這種行為在評鑑換照時予以考量。
林委員靜儀:不要等到評鑑換照時,精神衛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三規定者,處新台
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請問 NCC 和心口司是否有合作處理此事?
吳代理副處長娟:目前我們還沒有接到這樣子的案例。
林委員靜儀:你們都不必先看嗎?
吳代理副處長娟:有,我們會做處理。
林委員靜儀:也不用罰嗎?
吳代理副處長娟:就我的印象,目前這個法條的主管機關不是 NCC。
林委員靜儀:如果心口司不想罰的話,你們就不用管了嗎?
吳代理副處長娟:我們會和衛福部再研究。
林委員靜儀:我給你們一個星期的時間弄清楚你們要罰誰,你們把明確違反這兩條條文者挑出來、
罰清楚,可不可以?
吳代理副處長娟:依照一切程序,一個星期可能沒有辦法確定是否能罰。
林委員靜儀:一個星期內可以讓我們知道誰可能被罰嗎?
吳代理副處長娟:可以,NCC 可以做到,不過要請衛福部協助。
林委員靜儀:在違反精神衛生法這兩條條文的部分,衛福部可以協助嗎?
諶司長立中:應該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