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為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在來開會之前接到一則簡訊,這則簡訊是我的一
個女秘書傳給我的,她有一個 5 歲左右的孩子,她知道我今天要來開這個會,臨時傳給我這則
簡訊,她說:「還有,老闆,私人請求可以不要針對 12 歲以下孩童嗎?應該是要故意殺人者唯
一死刑,最好還要立法鞭刑,我怕到包包裡裝了催淚瓦斯和水果刀耶!因為我也會自己一個人
帶孩子去玩。」,我想最近這幾天大概很多媽媽都跟她有一樣的心情,出門都會擔心,你也可
以說她這是一時的情緒,過幾天也許會好,但是如果過一段時間又發生一件,那不就一整年都
在這種情緒當中?若是只針對幼童來講,看起來過去 4 年最少發生了 3 件,如果還包括其他無
差別殺人事件,那可能就有 7、8 件,包括鄭捷的案件,這些都會造成我們生活上的困擾,媽媽
出門這麼擔心,然後一年可能好幾件,那我們等於整年都在恐慌當中,所以這個問題還滿大的
。
最近因為小燈泡的事件,我們也常常聽到一個名詞叫做社會安全網的建構,我們的社會安全
網顯然有破洞了,所以要把它補起來,很多人包括很多委員也認為那才是造成今天這個事件最
主要的因素,這當然有一定的道理。不過,我在此要挑戰,當然社會安全網我們要去補漏,另
外還有一張網叫做法律的網,我們也要去補漏。以 4 歲的小燈泡為例,她無緣無故被殺,而且
兇嫌是以現行犯馬上被抓,所以不會有一般殺人事件中的其他情境因素,因為是馬上殺,馬上
當場被抓,而且最少有 3 個目擊者一起參與那個過程,依我看起來,犯行非常明確,沒有太多
情境上的歧異見解。如果依現行法律處理,我們來模擬一次,殺害小燈泡的王姓嫌犯,依現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被判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無期徒刑都有可能,最極端的例子
是可能被判 10 年有期徒刑,法官有他的裁量權,然後兒少法規定,應該要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請問法務部陳次長,兒少法中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是必然還是可以考量?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是「應」
林委員為洲:所以一定要加重其刑,所以他最少被判 10 年,然後加重其刑變成 15 年。
陳次長明堂: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林委員為洲:所以也可以加不到二分之一?
陳次長明堂:要加重。
林委員為洲:但是也可以只加 1 年?
陳次長明堂:對。
林委員為洲:按照情境、按照不同的狀況裁量。好,所以最低的刑度不是 15 年。我現在是模擬一
下最極端的狀況,小燈泡案的兇嫌將來可能被判最低刑度是 10 年有期徒刑,然後再根據兒少法
規定的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有可能只加 1 年或 2 年,我們就以最極端的只加 1 年來看,可
以不加嗎?
陳次長明堂:一定要加。
林委員為洲:好,這個法官比較「恐龍」,所以只加 1 年,所以兇嫌就被判了 11 年,這是有可能
的。然後假釋的規定如何?就是服刑最快多久可以假釋?
陳次長明堂:最少二分之一。
林委員為洲:好,他服刑 5 年半就可以出來,這不是不可能!一個最極端的例子,予以裁量的結果
就有這樣的可能。服刑 5 年半,你認為老百姓可以接受嗎?
陳次長明堂:不會啦……
林委員為洲:我請教你啊!
陳次長明堂:當然不會接受。
林委員為洲:那我們為什麼要立一個法,給他一個空間,結果判決出來的結果讓老百姓都沒有辦法
接受!到底是為什麼我們要允許這樣的法存在?我現在要挑戰的就是這個!我們為什麼要給他
一個裁量的空間,以致於可能判出這樣的刑度,到最後犯人又假釋出獄,只有服刑 5 年半的時
間,讓全民都來罵法務部、司法院,以及罵所有的法官,說他們是恐龍,為什麼我們要允許這
樣的法存在?我們一方面要補社會安全網的漏洞,也要補法律網的漏洞,這個就是漏洞!當然
,你們提到很多情境、動機,在這個狀況中就罪責的輕重給予衡量。還有很多其他的方式可以
衡量,比如他精神恍惚,甚至精神狀況出問題,這一些都有其他的法律可以來救濟,不是說我
們制定了這個法律後,他就一定要判死刑、無期徒刑,只有兩種而已。就你們所提的反駁意見
,譬如媽媽因為精神憂鬱症帶小孩子自殺,結果小孩子死了,他自己沒死、變成殺人犯,即使
我們把這個法修了,這還是存在、可以減刑的!精神上出了狀況,在兩公約或是其他法律中都
有,還是可以救濟啊!所以,跟我們修這個法沒有關係,你們提的反駁意見跟這個不相關。
我再請教你,在刑罰上,到底處罰罪犯的意義是什麼?是要懲罰、報復他嗎?精神是什麼?
把他關起來或處死刑的法律哲學是什麼?
陳次長明堂:現在是懲罰沒有錯,但是是站在教育刑上面的懲罰,不是報復刑的懲罰。
林委員為洲:有很多理論,就我自己的觀感,懲罰的意義在哪裡?第一個,是撫慰被害者,讓他覺
得受到撫慰,如果犯人逍遙法外,他的心理一定很難平息!懲罰的意義不在於報復,不是以牙
還牙。第二個,對社會有警惕的意義,將來不要再發生。對於將來可能會發生的事情,大家能
受到警惕。處罰的意義在這裡,有社會法益上的意義。如果像我剛剛講的例子,小燈泡的案件
判出來是 11 年,經過 5 年半他出來了,你說這可以達到撫慰被害者、符合社會法益、警惕民眾
的目的嗎?
陳次長明堂:不過這是假設性的判決,我想……
林委員為洲:這有可能性啊!我們留了一個法律讓它可能存在嘛!我們要不要留著這個法律,讓那
種狀況可能存在?所以才會有恐龍法官、恐龍檢察官,另外,這個法律如果不修改,還會有恐
龍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