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委員永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有關證交法要不要設置上市(櫃)公司的勞工
董事,首先我在勞動部的網站上看到我國勞工董事法律地位之探討,勞工季刊劉士豪教授寫的
。既然在你們的網站上又是你們提供的資料,首先揭櫫,他裡面寫:擔任勞工董事沒有實際的
利益,許多國營事業工會的幹部仍然競相爭取這個職位,原因是因為勞工董事可以參與企業重
大的決策,而這個制定主要在爭奪人事布局之人事職位的權力。既然這個會寫在勞動部的季刊
上,可是今天來討論,剛剛聽到勞動部不管大院最後怎樣決定或是金管會跟你們意見相左,你
說尊重主管機關,可是你們的網站上寫出這樣的意見,你們自己又認為應該為勞工爭取權益,
讓勞工有機會進入董事會去擔任勞工董事,就這裡互相矛盾的地方,可以先解釋一下嗎?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陳副司長說明。
陳副司長毓雯:主席、各位委員。在我們的季刊裡面,每一位學者都能充分表達他的立場,但是這
樣的立場跟勞動部主管機關的立場,我想也沒一定要一樣。那麼再針對這個部分也要跟委員報
告,站在我們勞動部的立場,的確像您剛才提到的這樣的問題,但是我們更應該要正視……
江委員永昌:你們有沒有具體的案例發生在我們的國營事業?
陳副司長毓雯:您是指說它……
江委員永昌:就他剛剛講的,大家進去爭勞工董事其實是為了人事布局相關職位的分配或申請,是

否有這樣?亦即他這份投稿既然刊登在你們季刊,也在你們公開網站都搜尋得到,卻又跟你們
為勞工權利、公司決策、公司分配能夠把員工當作資產與公司能夠共榮、共同發展願景是相違
背的。簡單說,今天討論到上市(櫃)要不要在獨立董事之外,再增加勞工董事?事實上,我
看條文可能有部分是參酌到現在台灣國營事業裡面政府所占的股份,五分之一以上就要給工會
讓他們去推派代表,是有抄這個意旨及精神過來,可是又跟這個矛盾,所以我要請勞動部就這
個先闡明解釋一下。這樣我才可以知道你們真正的立場。
陳副司長毓雯:如果您提到這樣的問題,我們並不太瞭解劉士豪教授的立論及依據是什麼?但是就
我們所掌握的資料目前並沒有這樣的具體個案。
江委員永昌:可是如果真的是這樣,你剛剛這個答復就接近於勞動部對勞工努力的立場與原則,所
以有這樣的發表,其實你們要去求證、瞭解或澄清。或者說你在其他的季刊上應該針對這個問
題提出說明。因為在同樣的文章裡面,他有寫到公司的利益與其所代表的政府利益相衝突,或
公司的利益與推派工會的利益相衝突時,勞工董事應該要如何處理?他也有就這一點特別指出
來,目前為止,在我們國營事業當中並沒有發生?因為像台灣石油工會,他所推派出去的勞工
董事去參與董事會的會議時,他所做的任何一個意見或所做的參與表決的決定,都一定要遵照
工會的理監事所開會出來的相關的要求跟決議去執行。難免一個公司即使是國營事業,比方說
更有政府的一個政策需要帶領的方向,這個部分相衝突也寫在他的文章裡,有沒有這樣發生過
?或是你要在這邊針對這一個言論、議題或這個文章做一個更精細的說明?
陳副司長毓雯:在一個董事會裡面,每一位董事表達他各自代表的立場,我相信都會有不一樣的意
見。有關勞工董事的部分,我相信他代表的是一個勞資的和諧,然後能夠讓企業的經營更透明
化,透過勞工董事的設置能夠讓資方充分瞭解勞工的立場。
江委員永昌:你這樣回答就好像在作文演講比賽。我是說這已經寫出來,能不能夠具體或你直接答
復完全沒有這個現象?我在講你們的網站及季刊接受不同的聲音,這個聲音跟你們的主張是不
一致的。所以本席想就這一點請教你,並給予充分的時間答復我。
陳副司長毓雯:如果有這樣的問題,因為剛才您提到的這樣的情形,我們會正視這樣的問題存在做
一個深入的瞭解。
江委員永昌:從 102 年的期刊到現在,已經很久了,表示這段時間之內勞動部並沒有對於這樣的議
題去下功夫。所以我今天講到這裡,其實這個道理昭然若揭,立法院委員與勞動部想要為工會
或全體職員選舉之方式產生勞工董事去參與公司決策及運作,大概我們會站在相同的態度,但
是行政院、金管會可能會對於國營事業這樣做,因為政府有官股,所以你有取得五分之一以上
席次,可以讓工會去選派勞工董事。這個東西套用到你的上市(櫃)公司,變成今天你是一個
門檻的標準,因為今天不是走經濟部商業司所有的公司統統都要設勞工董事。而是以金管會所
主管的證券交易法底下的上市(櫃)公司為標準,你達到上市(櫃)所以你要比照國營事業類
似這樣的精神去設一個勞工董事,所以我覺得你今天上台,剛剛聽了很多委員們的質詢,其實
您還是比較站在資方及股東權益的立場,本席認為你應該這樣做,假設今天第十四條之七這一
條草案能夠立法通過,將會面臨到什麼問題,或是國營事業裡本來就有勞工董事,從過去到現

在,曾經發生什麼沒有辦法解決的狀況,我覺得你應該先做這一方面的功課,先不要說設置員
工董事之後會發生什麼問題,否則今日的質詢就失去了意義。我們先假設這個草案會通過,也
許立法院的態度和行政院不一樣,但是也許 520 之後,行政院的態度可能又不一樣,所以我是
這樣建議主委。
我請教主委,假設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真的在立法院通過的話,你們會如何因應?比方你
們在什麼情況下會強制上市(櫃)公司一定要增設員工董事?又比方它的公司規模、股東結構
以及業務性質是設 1 人還是設幾人?你有沒有先做這方面的預設?
主席:請金管會王主任委員說明。
王主任委員儷玲: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次的修法其實寫得非常明確,就是設置勞工董事 1 人,
如果強制上市(櫃)公司都要這樣做的話,那就沒有……
江委員永昌:條文應該是「至少一人」。
王主任委員儷玲:對,就委員提案上來說……
江委員永昌:假設這個草案真的通過的話,不管上市(櫃)的規模,你的立場就是用最低限額 1 人
,是這樣嗎?
王主任委員儷玲:沒有,條文是至少 1 人,依照通過的法規去執行,如果通過就一定要執行,所以
這邊沒有需要區分什麼規模的問題,只要是上市(櫃)就至少要設置公司董事 1 人。
江委員永昌:假設法人所推派的董事參與董事會的決議,法人也要負擔責任,對不對?那個責任不
只是法人所派的董事,而是連法人都要一起負擔責任,就這一點而言,假如這個草案通過了,
主委有沒有試想過工會所推派勞工董事參與董事會,萬一董事的機制有出現任何問題,需要背
負責任時,要不要從這一位勞工董事回過頭來,連帶推派勞工董事的工會也要負擔這項責任?
王主任委員儷玲:其實去年舉辦公聽會時就有討論過,工會在推派時,這個代表的資格條件,當然
工會需要 binding 這個責任,因為這是他們選出來的。
江委員永昌:時間很有限,我看這樣好了,因為我大概知道主委的態度應該是覺得設勞工董事比較
不妥,勞動部今天是副司長與會,他又反駁不了你,三句兩句都是說尊重主管機關,因為本席
列了許多題目,會後我還會再交給金管會,希望你們就草案會通過的情況下應該如何因應,針
對有些預測會發生的問題能夠有解決之策,請你們做一個詳盡的報告。
王主任委員儷玲:如果這個法案通過,還要再修公司法才有辦法執行。
江委員永昌:你這個回答,當然也包括本席所考量的,你們應該知道的各種範疇裡其中一件事。以
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