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委員金素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雖然今天審查的是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
十六條,但是本席想請教部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第三十三條是地方選舉原住民議
員、代表的規範,對不對?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我記不得那麼多條文。
高委員金素梅:第三十三條是有關原住民議員、代表的規範,目前原住民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
民之分,若無法加以打破,恐會損及都會區原住民的選舉權及其他權益;以縣議員為例,因為
彰化縣沒有山地鄉,所以沒有辦法選舉山地原住民議員,但是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平
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應有一位平地原住民議員名額;現在彰化縣的平地原住民
、山地原住民均已超過一千五百人,但彰化縣既沒有平地原住民議員,也沒有山地原住民議員
,可見這個部分的確疏漏了彰化縣,因此第三十三條有修正的必要。
至於鄉(鎮、市)區代表方面,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要按照平地原住民人口和總人口
的比例選出,鄉(鎮、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至少要有一名平地原住民
代表;但是以吉安鄉為例,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就沒有辦法投票給平地原住民代表,在此情況
之下,如果我們不能把平地原住民和山地原住民的名詞打破,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很多具有
原住民身分的議員、代表就沒有參政權,對此,希望部長能加以了解。
陳部長威仁:好,我們願意研究。

高委員金素梅:花東地區有非常多山地原住民已經不住在山地鄉,而是住在吉安鄉,人口超過一千
五百人,但吉安鄉的山地原住民不能投票給平地原住民的代表,又沒有山地原住民代表產生,
於是山地原住民族人只好投給漢族的代表,你不覺得很混亂嗎?
陳部長威仁:這部分的確可以檢討。
高委員金素梅:其實原民會已針對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提出原住民各級民意代表選舉制度的研析
報告,不知道部長拿到了嗎?
陳部長威仁:聽說剛拿到。
高委員金素梅:你看了嗎?
陳部長威仁:還沒有。
高委員金素梅:希望你今天回去花點時間看一看,這個研析報告有提到本席剛剛所講的問題,我們
最希望把山地和平地的區分拿掉,因為山地和平地是過去政府在統治措施上不當的區分,刻意
模糊原住民族群差異的現實,分化原住民泛族群的和諧,如果立法委員沒有辦法打破平地和山
地的區分,至少直轄市議員、縣議員及最基層的代表要加以打破,這樣就可以解決彰化縣沒有
原住民議員、山地原住民族人要投給漢人代表的問題,因為第三十三條明確規範的對象是平地
原住民,所以他們不能投給平地原住民的代表,如果不把這個拿掉,很多族人的參政權會被剝
削。部長,你了解我的意思嗎?
陳部長威仁:我了解,山地原住民人數不足一千五百人時,可否改投平地原住民部分,聽起來好像
很有道理,但到底要不要把山地原住民和平地原住民打破,我們要尊重原民會的相關意見,我
們會跟他們研究。
高委員金素梅:原民會針對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所提的研析報告講得非常清楚,內容包括歷史沿
革、憲法角度、不要模糊原住民內部族群的差異等,我們希望改以民族別區分,如果部長認為
立法委員的選區太大,暫時不能改,我們也同意,但是地方選舉只有民族別,原住民就是原住
民,不要分為平地原住民或山地原住民。
陳部長威仁:這個改變除牽涉原住民和一般漢人的選舉之外,也會影響平地原住民和山地原住民的
席次,所以我們還是要慎重考慮。
高委員金素梅:在平地原住民和山地原住民沒有打破的狀況下,我們保障山地原住民可以在平地產
生代表,也要保障彰化縣能選出一位原住民議員,請問部長同意嗎?
陳部長威仁:是。
高委員金素梅:謝謝,請召委下次再安排會議審查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修正草案。
主席:好。
高委員金素梅: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