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講電傳勞動以前我要先講 Uber,不曉得陳部長有
沒有坐過?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沒有,因為我平時都沒有坐計程車的習慣。
林委員淑芬:我也沒有坐過。那你知道坐 Uber 是怎麼付費嗎?是付給司機嗎?不是付給司機,我
問到的是刷卡付錢給 Uber 公司。請問 Uber 公司對司機有沒有篩選、解僱或聘僱的權利?

陳部長雄文:我不瞭解。
林委員淑芬:有關 Uber 公司在臺灣給付司機薪資的標準還有抽佣的關係,你瞭解嗎?
陳部長雄文:他們目前在臺灣能不能合法登記都還是一個爭議問題。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不講他們能不能取得合法的運輸執照。在有這麼多 Uber 的車子在臺灣跑來跑
去,那麼多人乘坐,那麼多受僱者的情況下,如果一位勞動部部長,連他們勞動的型態和樣貌
都沒有掌握的話可以嗎?雖然 Uber 不合法,可是你對他們的勞動樣貌跟型態有沒有掌握?Uber
公司會不會給司機評分,會不會禁止他們收取小費?在外國的話是禁止收取小費的。遊戲規則
都是 Uber 公司定的,他們跟司機間有沒有契約上的勞僱關係以及從屬性存在,難道不用研究嗎
?哪一天交通部突然開放執照給 Uber 的話,你們要到時候再研議及準備嗎?這樣來得及嗎?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提醒,我們應該趕快瞭解 Uber 的營運型態。
林委員淑芬:現在雖然是看守內閣,但是整體文官體系責無旁貸,這本來就是應該做的;政府平常
就要掌握社會上各式各樣新發展的勞動樣態。
其次,5 月 14 日你們到行政院進行虛擬世界電傳勞動法規調適的報告,對不對?
陳部長雄文:對,有做一個報告。
林委員淑芬:你們在 5 月 14 日之前就定出「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對不對?
陳部長雄文:去年就發布了。
林委員淑芬:我不懂的是「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規定,「本指導原則所稱之電傳
勞動,指『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於事業場所外,藉由電腦資訊科技或電子通信設備履行
勞動契約之型態。」,各位要聽清楚,其中的「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是最重要的構成要件
,所以是在僱傭關係存在的條件下;可是你們到行政院報告中的前言講到,電傳勞動者是勞動
者於雇主主要營業場所外的職場,或於自行選擇的職場中,藉由電腦資訊科技及電子通訊設備
履行勞務的勞動型態。這兩者有一點差別,因為指導原則講的電傳勞動者是在勞僱關係下,然
而你們在行政院報告中的電傳勞動者則沒有「在雇主指揮監督下」這個構成要件。為什麼不一
樣?
陳部長雄文:我們那一天的報告將電傳勞動分成 2 類,一個是有雇主的,一個是自營作業者;前者
當然是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下,至於當時沒有強調這幾個字,是因為另外還包括了後者。
林委員淑芬:你有沒有掌握現在多數電傳工作者的數量有多少?有沒有工會可以加入?
陳部長雄文:我剛剛已經跟前面的委員報告過,我們沒有掌握這些數量。他們可以……
林委員淑芬:有沒有工會已經成立了?
陳部長雄文:像翻譯等就有成立職業工會。
林委員淑芬:如果是以職業工會會員身分加保的話,顯然他們都沒有僱傭關係嘍?
陳部長雄文:他們有的是自營作業者,事實上大部分都是自營作業者加入職業工會;如果是有雇主
的話還是加入原來的……
林委員淑芬:對嘛!所以你們現在不知道數量,同時認為有一個工會,而且他們都是以職業工會會
員的樣態加入,因此有僱傭關係的電傳工作者在目前的法律下可能不存在;相反的,他們可能

是承攬關係或是委任關係,更可能是外包制中論件計酬的關係。其實外包制論件計酬的關係不
是新發展出來的樣態。請問在外包跟論件計酬中,雙方有沒有僱傭關係?
陳部長雄文:要看它是否為有僱傭關係但是又論件,亦即做多少產品就給多少……
林委員淑芬:不要以為電傳勞動者的工作樣態是新發展的,它是因應資訊時代來臨才有的,並利用
網路工作,但是它的勞動特質不是新型態。譬如 60 年代的家庭代工、外包或是論件計酬等工作
樣態,在勞動領域的屬性、法律上的管理辦法以及理論上的爭辯等議題已經討論多時。我要舉
謝國雄先生的純勞動理論中所講的內容。當時很多人都認為外包關係的雙方不是勞雇關係,而
且外包價格的訂定和工作條件方面,接受外包的工作者也不會有很多過份的要求,甚至人家認
為賺多賺少全是這個工作者決定,很有自主性也很有彈性,所以會發展出接多一點、價格定少
一點──勤能補少的概念。再者,計件的本質是變形的計時制,因此它是計時的,所以跟傳統
勞動還是一樣。為什麼會有論件計酬出現?其答案是要以計件制的表象掩飾計時制的本質,而
掩飾本質的原因,是要完成既萃取又掩飾剩餘價值的工作;至於掩飾的機制,則是透過計件運
作後所帶來之意識型態的效果而完成。講白了,買的是勞動力,卻又不願意負擔勞動力閒置的
成本。未來沒有那麼多工作,勞工坐在那裡,老闆覺得那是閒置及浪費,所以不願意負擔勞動
力閒置及再生產的成本,因此以計件的表象呈現。這是傳統的,而且我們以為只有工業部門是
這樣,但是事實上新型態的本質也不會脫離太多。他們是論件計酬、非僱傭、承攬、委任或非
單一雇主的,所以在這個過程中很多勞動條件是去雇主化的。在此種情況下,你們的指導原則
一定要匡定在這種狀態屬性之下,並思考怎麼樣賦予雇主責任。你們定的指導原則能做什麼?
指導有法律的強制性嗎?違反指導會怎麼樣?
陳部長雄文:指導原則中的每一個原則都會追溯到相關法律,因此違反工時約定或是薪資給與的話
,都會追到相對應的法律。
林委員淑芬:你們定出來的指導原則沒有幾條,而且只有工時方面的內容,問題是他們是承攬、委
任或計件的關係。你說訂定工作契約,可是這個契約要跟自然人訂定才有可能違反工時的要件
,對不對?
陳部長雄文:他要跟本人訂定。
林委員淑芬:自然人嘛!你有沒有想過,老闆以後不跟自然人訂定了,因為跟自然人訂定契約會有
違反工時、加班、職災、勞保等問題,於是只跟法人訂定契約,並要求對方成立人頭公司,然
後與這個公司訂定契約,至於超時工作就是對方的事。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沒有這個可能

陳部長雄文:有時候確實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林委員淑芬:不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勞動部部長不應該講這句話,勞動部部長應該說會把這種
樣態的問題找出來,而且有措施預防雇主規避責任。其次,如果是非單一雇主的話,發生職災
的責任要算誰的?
陳部長雄文:職災一定有發生的場域。
林委員淑芬:如果他在家裡做網頁設計,然後在客廳跌倒,算不算職災?

陳部長雄文:我們可以去認定,看他是否在從事他的工作。
林委員淑芬:你們會從寬嗎?
陳部長雄文:我們都會站在勞工的角度來……
林委員淑芬:我們說職災雇主會有責任,請問這裡雇主要負起職災預防的責任嗎?
陳部長雄文:預防就是要對他的工作場所或是一些……
林委員淑芬:工作場所在勞工家裡,雇主可以到他家裡做相關預防工作嗎?
陳部長雄文:他可以事先去做檢視或約定。
林委員淑芬:你要讓你的雇主到家裡來看你的工作場所,然後跟你約定客廳的電視、桌子不能這樣
擺嗎?
陳部長雄文:如果他不接受雇主的檢視,那也算是一種約定,就是說……
林委員淑芬:責任要如何釐清?我們今天講的都是法律問題,請問責任要如何釐清?
陳部長雄文:雇主有事前和事後的工作,事前雇主應該盡到教育或指導義務,跟員工說這樣做可能
會造成職災……
林委員淑芬:我再請問你,你們現在連樣態都沒有,連有幾個僱傭關係的電傳勞動者都沒有掌握,
如果雇主沒有這麼做又能怎樣?政府不知道,我不知道,連你也不知道啊!雖然你們有指導原
則,但是你們看不到勞工在哪裡啊?你們有法律可以規範,可是你們根本不知道誰是電傳勞動
者,要怎麼去規範?
陳部長雄文:這當然是我們後續要去補強的,但是我們……
林委員淑芬:你們就這麼簡單一個指導原則,有關電傳勞動者的樣態,你們什麼都不知道,我實在
不知道要如何跟你們討論!其實,我剛剛問的這些問題都還是末端問題,因為有可能電傳勞動
者根本沒有僱傭關係存在,90%都是以勞務承攬或委任的關係存在,所以可能 99%都是非僱傭關
係,結果你們訂出一個僱傭關係唯一行政指導原則,但是有 99%是規範不到的,那他們的關係
要如何規範?
陳部長雄文:非僱傭關係在現有的法律裡確實是……
林委員淑芬:如果是非僱傭關係,但是真的有指導型的從屬關係存在,怎麼辦?
陳部長雄文:這可能要在未來實質法律執行時處理,要不就是把法律擴充,要不就是以解釋方式處
理。
林委員淑芬:但現在看起來你們是不要,因為你們什麼都沒做啊!
陳部長雄文:現階段這些事情還沒有很具體的呈現。
林委員淑芬:那現在到底有多少人?主席排定這個議題,看起來政府好像為了因應所謂通訊科技產
業發展,所以更鼓勵電傳勞動產業,可是行政機關對於相對應的勞動保護法令卻是不聞不問,
茲事體大啊!茲事體大啊!另外,Uber 的問題也很大,所以我希望大家在討論這些問題時,不
要以為這是新型態的勞動關係,它其實是舊型早已經存在的,理論上大家都討論過,學者也研
究過,所以不乏理論,雇主的責任是應該儘量涵蓋進來,本席的意思是,勞動部不能再睡覺了
。謝謝!

陳部長雄文:好,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