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媒體報導外勞恐有 IS 的警戒訊息,而勞動部
說不用太擔心,請問你們有掌握到情資,或是有任何防範相關問題的措施嗎?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國安還是最重要的,但是我們不需要就目前在臺灣二十幾萬的印勞
都戴上有色眼鏡來看待,認為他們每個都是 IS 的成員,這樣不但會引起民眾的恐慌,而且會對
外勞產生不必要的心理壓力,所以我們先安撫本國國民。至於相關配套的部分,我們早上已經
和國安單位做過聯繫,希望能掌握到更具體的情資。
吳委員玉琴:提高警戒確實有其必要,但也不能污名化印尼的外勞,本席更擔心的是長期以來你們
對外勞的政策,像剛才鍾孔炤委員提到,你們一直沒有訂出外勞開放的警戒線,尤其對於家庭
類的看護工一直不斷放寬。過去印尼或是越南等輸出國有所謂的仲介費,大約為美金 1,800 元至
2,200 元,這些仲介費讓外勞們必須在輸出國舉債後再來到臺灣,而他們平均月薪收入大約只有
美金 100 元,但為了到臺灣他們必須付出這麼多錢,所以過去越南的勞工來到臺灣之後就利用
各種方法跑掉,使得這些行蹤不明的外勞成為我國社會很大的風險,這部分是我們應該積極面
對的課題。
昨天勞動力發展署的署長說,如果 2017 年印尼真的不繼續輸入,又要轉到越南或柬埔寨,這
樣的回答讓我有點「傻眼」,也覺得心疼,因為臺灣應該要發展自己的長照產業。剛才部長也
提到 3K,但是 3K 好像有點負向、污名化的感覺,我們希望創造的產業是長照產業,這是一個
新興的產業,可以創造未來臺灣更多人就業的機會,但是現在我們卻把長照,尤其是將照顧服
務員定位在 3K 或是不願意就業。除了外勞的問題之外,我們昨天花了很多時間討論如何促進本
國的照顧服務員就業,所以昨天的臨時動議中也有很多相關的提案,要求把就安基金相關的費
用挹注於聘僱照顧服務員的費用上,但是勞動部卻不做這部分,讓我們一直感到很困惑,關於
這部分,勞動部昨天已經承諾要做一些研討,但更應該積極研討本國人的就業和照顧服務員的
就業部分,就像部長昨天說的,一個月薪水至少要 3 萬元。

陳部長雄文:不論是國民黨政府或是民進黨政府估算的數字,整個長照體系一年大約都要幾千億的
經費,但就安基金一年只有一百多億,如果要靠就安基金改善長照系統現在所存在的問題,不
是就安基金不願意支援的問題,而是就算我們去支援,也只是杯水車薪。
吳委員玉琴:至少在外勞開放的政策上應該要有所節制。
陳部長雄文:我們一直跟衛福部說,只要長照系統建立起一個健全的系統,而且有本國人願意去做
,外勞立刻就可以減少。
吳委員玉琴:民間團體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昨天有來,他們有提出一個意見,就是對於外籍看護工
可不可以有一個 20 年的退場機制?部長對這件事情的看法如何?
陳部長雄文:20 年的退場機制?
吳委員玉琴:對,逐步地退場。
陳部長雄文:這個應該是可以研究啦!假如要設定這樣一個目標,我覺得也好啦!但是也要看一下
其他……
吳委員玉琴:當然,本國的服務一定要提升才行。
陳部長雄文:但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鄰近的其他國家,現在正逐漸的增強在外勞市場的競爭,像日
本以前都是不開放外勞的,但現在也開始競爭了,因為他們的人口老化比我們還快,所以現在
也在競爭外勞市場,如果我們現在說我們不需要,接下來到了西元 2025 年,在人口老化程度不
輸於日本的情況下,到時候我們的長照系統是不是能夠負擔得起?我覺得我們也不能夠講得太
早。
吳委員玉琴:所以勞動部一直都沒有一個政策目標,針對在地老化或臺灣的長照需求者是需要由本
國人來照顧的部分!
陳部長雄文:沒有,我們一直是配合衛福部的長照計畫,如果衛福部確實可以讓我們的老人可以老
有所養,不管是在機構照顧或是在地老化……
吳委員玉琴:部長,你這樣講我不太能同意,因為我過去從事民間工作的時候,曾經多次跟你們及
衛福部一起開會,你們提出來的相關放寬條件,衛福部沒有同意過,可是你們還是照樣放寬,
所以我覺得你們並沒有配合衛福部,你們都是自己做自己的。
陳部長雄文:我們必須要能反映人民的意見,太多的家庭需要有人照顧。我跟委員報告,現在我們
面臨兩難,假設沒有提供外勞去照顧家裡的失能者,那就只好讓四、五十歲的勞動者辭職回家
去加以照顧,國內現在最成熟的這些勞動力就會全部變成是在家裡當家庭照顧者,那我們職場
上的勞動力就會愈來愈不夠。
吳委員玉琴:好,所以我們最大的目標,就是要請衛福部趕快加緊腳步把整個長照制度建立起來,
那樣你們才可以減少外勞的引進嗎?
陳部長雄文:對,減少外勞引進,同時也要確保我國的勞動力供給無虞。
吳委員玉琴:好。接下我要問的是有關今天的主題,就是電傳勞動者,我想請問部長,你要怎麼樣
界定這個電傳勞動者,它是一個行業嗎?還是一個勞動形式?
陳部長雄文:它是一個勞動型態,在各行業都有。

吳委員玉琴:是,但是我看到你們的「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時就覺得有點困惑,
因為你們把電傳勞動者視為規範類型的項目之一。我想問的是,新聞媒體工作者是電傳勞動者
嗎?他們看起來很像。
陳部長雄文:新聞媒體部分有可能是、有可能不是,有可能是透過這種媒體接收到報社的指令去採
訪新聞,如果他採訪新聞後還是回到報社去發新聞,那他就不是。
吳委員玉琴:如果他是當場發新聞呢?
陳部長雄文:如果他是透過電腦或通訊軟體把新聞發回去,那他就算是。
吳委員玉琴:是,所以它是一種勞動型態。看起來行政院是有交付你們要做相關的研究,可是你們
今天的報告裡有提到,國際的趨勢是把它適用在一般的法令,所以未來是用行政規範去處理,
而不是單獨立法或是另外再訂定相關的法規。
陳部長雄文:我們可以這樣子說,第一階段先用行政指導,如果行政指導做了一段時間後,前面幾
位委員也有指教,如果確實他們的權益沒有辦法受到整的照顧,有需要立法的話,我們也不排
除還是要立法。但是委員也知道,要立一個法需要花兩、三年的時間,所以我們先用行政指導
來規範。
吳委員玉琴:好,我看到你們對於電傳勞動者權益的維護,當然就相關的勞動條件都規範了,可是
在勞動契約之下所看不到的就是雇主怎麼要求他的成果、成效、產量,這一塊透過契約就可以
達到嗎?或是說,這會不會變成是另外一種責任制?反正就是要他做,但是工作量到底合不合
理?這部分勞動部要怎麼樣去做相關的檢驗?
陳部長雄文:責任制是第八十四條之一的規定,裡面必須要經過主管機關同意。
吳委員玉琴:所以都要報准?
陳部長雄文:對,要報准,其他統統都是違法的。如果雇主說:「這個工作就是交給你,你就是負
責給我做完。」,那這個雇主就有違法之嫌。
吳委員玉琴:是,所以這部分到時候也是要個別認定,是不是?
陳部長雄文:不是,勞工可以申訴,檢附具體的事證,這樣我們就可以幫他伸張正義。
吳委員玉琴:看了勞動部的報告,電傳勞動者區分成的「受僱者」跟「自營作業者」我覺得是一線
之隔。對於自營作業者,如果他是自己經營、快樂的工作也就算了,可是我們比較擔心的是,
萬一他們是一些比較弱勢的勞工,是雇主想要逃避一些相關的責任,所以就用這種方式,要他
們自己承包、承攬,像這樣的型態就完全沒有任何的勞動保障。
陳部長雄文:你是有老闆的話,那你就是受僱者;你自己當老闆,那你就是自營作業者,現在的定
義就是如此,當然,委員會說會不會有一些……
吳委員玉琴:就是有一些不肖的雇主。
陳部長雄文:對,就是有一些人會用這樣的模式,所以我們也做了一些規範,就是對於自營作業者
的權利義務,我們也有做了一些保障。
吳委員玉琴:怎麼樣保障?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王司長答復。

王司長厚偉: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自營作業者因為不是從屬性的勞工,所以跟一般勞工
接受雇主的指揮監督相較還是有很大的差距,在家工作的勞工還是有在雇主的要求、指揮跟監
督下從事勞務。
吳委員玉琴:可是承攬的話呢?對方也有告訴他工作的內涵跟要求。
王司長厚偉:沒有,承攬主要就是完成東西,你什麼時候完成、怎麼做我們都不管,而且是在完成
東西之後我才要給付酬金,這跟所謂的勞工提供勞務是不太一樣的,承攬那邊我們也有做一些
指導。
吳委員玉琴:對於自營工作者,反正就是工作時間完全都沒有辦法限制就對了?
王司長厚偉:對。
吳委員玉琴:謝謝。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