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及署長,對於偶發性集會與緊急性集會,
你們認為兩者如何區分?根據你們的定義,偶發性集會就是基於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
,且事實上沒有發起人或負責人的集會遊行。至於緊急性集會遊行則是事起倉促,且非即刻舉
行無法達到目的的集會遊行。本席想請教兩位,你們在現場是否有辦法判斷哪個是偶發性集會
、哪個是緊急性集會?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說明。
陳署長國恩: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現在的資訊很發達,如果沒有召集人、沒有號召人,其實也可
以在網路上看的到,因為有些人是藉由網路進行號召。
顧委員立雄:但是,緊急性的集會也是事起倉促,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成目的?
陳署長國恩:可能緊急性的……
顧委員立雄:你的意思是沒有發起人或負責人就會被認定為偶發性集會,那麼緊急性集會又該如何
判定,它在定義上也沒說要有負責人或發起人?
陳署長國恩:他們自認是緊急的集會,如果在當下沒有提出陳情或遊行……
顧委員立雄:署長的意思是只要他們自認為是緊急的,那就是緊急的集會遊行,既然如此,本席再
進一步提問,你們現行的法律是採強制報備,如果每個人都提出自己是偶發性的,或者自認為
是緊急性的,你能夠在現場立刻做出判斷嗎?
陳署長國恩:目前的作法是向分局提出報備,如果是報備制就要提出報備。
顧委員立雄:既然你們要採取強制報備,如果他們沒有來報備,但是,他們主張自己是偶發性或主
張自己是緊急性,你們要第一線的員警或執勤單位如何在現場做出判斷?本席再進一步講,根
據大法官會議第 718 號解釋,偶發性集會與緊急性集會有不需事先核定的結果,事實上,它等
同放寬了所有室外集會遊行許可制實現的可能性,至於你們這個強制報備制也沒有實踐的可能
性。如果每個人都進一步主張自己是偶發性或緊急性的集會遊行,在這樣的情況下,你在現場
要第一時間判斷它到底是緊急性或偶發性的集會,基本上,本席認為是困難的。因此,從大法
官會議第 718 號解釋一直延續下來,我們乾脆就承認集會遊行基本的表意自由,只要在街頭不
違反交通的安全、交通的秩序,或者它沒有涉及刑法規定的違法行為,事實上,應該要做某種
程度的容忍。
本席再舉一個例子,譬如我們 3 個人跑到某個定點就開始進行演講,事實上,或許你認為這
可能是一種集會、或許你可能認為這樣做並沒有什麼,也或許你害怕的可能是幾千人或幾萬人
一起集會並進行遊行的動作,此時本來就是按照現場發現到的狀況去判斷,身為維持交通秩序
、維護交通安全、甚至是維護社會秩序的第一線員警應該判斷如何進行。在這個偶發性遊行與
緊急性遊行都已經放寬到無法核定的狀態之下,你們要再試圖讓所有的警局在現場能夠判斷是
偶發性或緊急性的集會遊行,或者是在偶發性及緊急性之外應該要事先報備的一般遊行等等,
本席認為,事實上意義已經不大了。身為一位員警,他在街頭上、在巷弄間,只要發現有犯罪
的行為、只要發現有違法的行為,本來就要加以處理,這與是否在進行集會遊行沒有必然的關
聯,即使是有關聯,但是並沒有必然的關聯。在現行的強制報備制之下,你們對於所有未依法
申請報備的都要處以罰鍰,而且還更進一步的區隔出所謂的偶發性及緊急性,甚至緊急性未報
備的也要處以罰鍰,請問,既然對於緊急性的無法事先報備者要處以罰鍰,那麼對於偶發性的
認為不用處以罰鍰,則這樣的規定有處罰的可能性嗎?是否違反了大法官會議第 718 號解釋?
本席在 2 月 26 日質詢部長時已經講得很清楚,現在再講一次,根據現行的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
遊行處理原則,你們一直強調緊急性集會還是要申請進行核定,而你們的依據到底是什麼?
陳署長國恩:關於這個部分,在部長的指示之下,經過我們的討論之後,認為要做一個確認的動作
,那就是要將資料傳過來讓我們知道有這件事,不是要許可、不是要核備、不是要核定。
顧委員立雄:上次本席已經講過,在你們的處理原則中所使用的用語就是「申請」、就是「核定」
?
陳署長國恩:因為現在還是……
顧委員立雄:你們這個處理原則是否要廢掉?
陳署長國恩:這個處理原則是適用於過渡期間,因為大法官會議解釋……
顧委員立雄:過渡期間的處理原則就是認為緊急性集會必須要申請、要核定,這點已經違反了大法
官會議第 718 號解釋。
陳署長國恩:現在就是確認有向我們報備,只要有做這個程序即可。因為目前還是許可制,在這個
許可制之下就必須要這樣做。
顧委員立雄:現在對緊急性集會採強制報備,否則就要處以罰鍰,你認為這樣是否違反大法官會議
第 718 號解釋?
陳署長國恩:現在還可以討論將來到底要用哪一種制度。
顧委員立雄:即使你認為本來就不需要提出申請、核定,但是,在目前仍是採取強制報備制的情況
下,對於緊急性集會不報備就處以罰鍰,不就等同強制要求他一定要提出報備嗎?可是根據大
法官會議第 718 號,緊急性集會已經不需要進行報備、也不需要進行許可。針對你們的強制報
備,本席從一個大的方向來看,事實上,所有人都可以用偶發性或緊急性的集會方式進行在街
頭上的遊行,面對這樣的情況,你們又進一步表示緊急性的集會還是要報備,否則就要處以罰
鍰,本席認為整部的精神是有悖於大法官會議第 718 號的解釋,關於這一點,部長認為如何?
陳部長威仁:等一下進行討論條文時,我們再來看文字上如何修改,其實,我們的目的只是希望在
交通或其他各方面的協助能讓警察有時間處理而已。
顧委員立雄:在集會遊行法尚未修正通過前,你們那個偶發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的第四條以及第八
條,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即時核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這個部分是否能夠馬上修改?
陳署長國恩:上次委員質詢過之後,部長回去就有交代,我們做過討論之後,認為這部分是有問題
,因此只要有送過來讓我們收到即可,只是要確認這一點而已,並沒有提到所謂的許可。
顧委員立雄:為什麼不能與偶發性的規定一樣呢?為什麼不能讓它不需要向你們報備,而你們也不
需要去確認呢?究竟這個確認是什麼意思?
陳部長威仁:應該是知會的意思。
顧委員立雄:如果沒有知會將會怎麼樣?
陳署長國恩:事實上,我們還是需要時間做準備,因為他本來就有在進行號召、召集了。
顧委員立雄:重點在於每一個處理原則、每一個法條或每一個命令的規定都重在其法律效果,假設
緊急性集會沒有必要向你們申請核定,就算沒有向你們報告,也不會產生任何的後果,那麼你
們又何必一定要如此規定呢?如此規定的意義到底是讓警察看得爽或是有其他任何意義,本席
實在是沒有辦法理解,部長,是不是?
陳部長威仁:是,我們再來研究看看。
顧委員立雄: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