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談一下民怨。當然立法權不會去干涉偵查權的
行使,只是在偵查權的運作上還是有民怨的問題,昨天蘋果日報也提到這個部分。檢察官在指
揮偵查、開庭方面,傳票及開庭通知書大概是多久前會送?不像法院有就審期間嘛!實務上的
運作,好像檢察官認為有必要開庭就馬上開庭,是不是這樣子?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是,沒有特別規定,但盡量給當事人一些準備的時間。
周委員春米:我大概蒐集了一些律師朋友還有被調查民眾的意見,我們尊重檢察官的偵查權,可能
有機動、急迫或必要性,但傳票在前一天或前兩天突然才來,被告跟律師就要把全部的事情放
下來以配合偵查庭。在緊急、急迫或有必要的時候,我們尊重偵查權的行使,但很多案件擺很
久了,檢察官說要開庭就開庭。不曉得部長了不了解這樣的現象?
羅部長瑩雪:個別的狀況應該都有,委員講的狀況,也許是檢察官突然發現該案件要快一點進行,
留的時間不夠……
周委員春米:他兩天、三天前開一張傳票、開庭通知書,你覺得這樣好嗎?如果是已經躺很久的案
子,突然想到要開庭,檢察官很大、人民也很怕啊!他開一張傳票來,大家就都要乖乖去配合
他的偵查措施。部長認為這樣好嗎?不會有民怨嗎?
羅部長瑩雪:時間可能太短,如果當事人那個時間不方便,其實也可以溝通,請檢察官延後一點時
間。
周委員春米:不好溝通啦!法院的開庭有就審期間,判決書送達都要掛號,可是地檢署往往是起訴
書或者不起訴處分書愛寄不寄的,也往往沒有把律師都列在上面,縱使被告是因有犯罪嫌疑被
偵查,但他的基本權利還是受到保障,這個部分確實是民怨。
另外,地檢署在分案、調查時,有沒有同一個被告屬於同一個檢察官偵辦的行政規定?

羅部長瑩雪:因為這樣集中辦理可能會比較了解全部的情況,有行政規定。
周委員春米:還是每個地檢署的作法是不一樣的?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司長答復。
林司長邦樑:主席、各位委員。依照現在分案的慣例,大概就是同一被告都會分由同一個檢察官加
以承辦。
周委員春米:確定嗎?每個地檢署都是這樣子嗎?
林司長邦樑:通常應該是如此沒錯。
周委員春米:牽涉到同一個被告是不是由同一個檢察官在偵辦的問題,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有兩個,
第一個,如果同一個被告有很多案件,由各個檢察官在偵辦,不是由同一個檢察官在處理,可
能起訴有先後,現在連續犯又廢掉,是數罪併罰,可能先前的輕罪先送出去,法官覺得是輕罪
,符合緩刑條件而判了緩刑,或是以認罪協商作為緩刑的條件。但是,沒過多久,不管是不是
同一個檢察官,他可能又再起訴另外一個案件,兩個可能都是輕罪,但有可能因為前面那個案
件,在後面的案件就沒有辦法得到我們所認為比較合理公平的刑度,因為數罪併罰,也就沒有
緩刑,或在定執行刑的時候,可能跟同時起訴時數罪的量刑是不一樣的。不曉得部長了不了解
這個問題?
羅部長瑩雪:如果分開辦理,確實會有委員所講的狀況,這個狀況當然也應該要避免,所以我們會
請檢察司督促各地檢署注意這個現象。
周委員春米:雖然被告犯罪,有受到偵查、判刑的責任,但是檢方在考量的時候,總體來考量……
羅部長瑩雪:應該整體考量,沒錯。
周委員春米:是不是一定要把他送到監獄去?今天他犯了罪,是不是一定要數罪併罰,沒有給予緩
刑的機會?有可能是因為一開始在派案的時候不是給同一個檢察官,所以就沒有辦法做這樣的
處理,在實務上往往就發生很多遺憾。當然人民要負刑事責任,但在行政、法律上面的想法要
能夠更周延,給他應有的刑罰。民眾覺得,同樣一個案件,可能因前後起訴,所以就沒有辦法
得到緩刑的機會。我之前從事律師工作的期間,就自己的經驗,我不認為每個地檢署就同一個
被告是由同一個檢察官在辦理的!希望司長回去再確認一下。
羅部長瑩雪:好,我們會盡量督促落實這樣子的一個原則。
周委員春米:第二個,除了常常在偵查重大犯罪之外,當然偵查機關也處理很多因財產上糾紛引起
的刑事犯罪,檢察官也不太願意被人家認為他變成是一個政府討債的工具,我們可以理解檢察
官的心態。但是,檢察官常常在辦案的時候,對於財產犯罪、比較繁瑣的部分就丟給檢察事務
官。各地檢署分派給檢察事務官辦案或由檢察官自己辦案的權限跟分配標準何在?
林司長邦樑:有關檢察官對於檢察事務官的運用,我們現在都是委諸於各檢察署,依其署內事務分
配的規則及運用檢察事務官的辦法來加以處理。剛剛委員提到對於具體個案如何交辦的部分,
當然是依檢察官在辦案時的案情,製作交辦單,交給檢察事務官處理。在每個檢察署、每個具
體個案裡面,或許都是委由檢察官來做……
周委員春米:當然,我尊重各個檢察官及各地檢署指揮偵查之進行,只是在處理的部分,我們了解

,財產犯罪的案件有時候是涉及侵占、背信、會計,要算那個帳很煩,檢察官自己可能也有其
他的任務,所以就丟給檢察事務官,而案子一擺就很久。在地檢署的認知上,處理財產案件可
能會被認為他們是一個討債的工具,但事實上人民權利真正受損的時候,還是會到地檢署去提
出告訴!行政上的相關措施還是要注意。
同一個被告的案件如果沒有分派給同一個檢察官來處理,還有一個情況,比如告訴人跟被告
兩造有財產上的糾紛,你告我、我告你,但這些案件每個檢察官都有辦,這樣子就很容易產生
一個問題,很多案件已經不起訴處分了,可是另一個檢察官收案,認為要從頭開始了解。他有
沒有看過前科、起訴書?都沒有,就直接把被告傳來,讓他自己先答辯再說。這個情況非常嚴
重,如果今天這兩個人已經是死對頭了的話,當然這對地檢署的負擔也很重,但如果檢察官在
處理的時候可以從頭慢慢地去了解,而不是把這些相關的爭訟案件都分派給每個檢察官,每個
檢察官都要從頭來辦,他們也不去看之前有沒有前科、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以及偵查和調
查的範圍、不起訴處分書確定的範圍,都沒看,就先把被告傳來再說。縱使今天被告獲得不起
訴處分,他說要提誣告,辯護人也會勸他說不要,大家也不想增加地檢署的訟源。這個部分的
問題真的很嚴重,同一個被告的案子是不是給同一個檢察官來辦,希望檢察司在這部分確實檢
討,可以嗎?
林司長邦樑:剛剛委員指教的部分,我們一定會做檢討。但現在每一個檢察署對於案件的分配部分
,我們都是委由各個檢察署進行事務分配,他們會訂定一些分案原則。基本上各檢察署都是依
其分案辦法來處理,至於委員剛剛提到的一些相關案件,檢察官在辦理時可能發現跟其他股的
案件有所相關,就可以報由主任檢察官、檢察長,其實也可以經由內部的方式,把案子交給同
一股加以偵辦,或許就可以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
周委員春米:可是很遺憾,就是沒有這種情況啊!縱使辯護人一再地跟檢察官講,檢察官就說:「
你來,開庭再說。」而且最不公平的是,如果同一個案件裡面有幾個被告,可能告訴人的打擊
範圍很大,告了一個有名的上市公司老闆,檢察官還會區分,認為他可能沒有犯罪嫌疑就不傳
喚,而其他的被告就會被傳喚,同一個案件喔!這就是民怨!大家想說為什麼不公平,就這個
案件之前他明明就被問過、都有不起訴處分書了,可是檢察官沒傳大老闆,卻傳我這個小老闆
!這個是民怨,人民覺得不公平的地方是在這裡。
我想再提一下觀審條例,這兩、三年除了司法院在推人民觀審試行條例,一直在開模擬法庭
,本黨總統當選人也對司法改革大概有一個明確的方向、社會有共識。我們不敢說民進黨是以
這個為主,但基於社會的共識,司法改革有一定的方向,就是司法民主化、讓人民參與審判!
不管是陪審、參審或裁判員制。法務部對司法院在推人民觀審、模擬法庭好像一直都採取不太
願意配合或不認同的態度,請部長說明一下。
羅部長瑩雪:其實不是這樣,一個新的制度要上路,一定要很仔細研究,這一點是我們完全支持、
贊成的,所以我也努力配合。但差別是,司法院為了觀審制的模擬,他們有增派人手,而檢察
官完全沒有。
周委員春米:你們為什麼不朝這個方向呢?

羅部長瑩雪:可是我們爭取不到啊!人員的……
周委員春米:檢察官自己也在想,為什麼不跟著走、制度化?因為已經是一個確定的方向了!
羅部長瑩雪:我們爭取不到,而且這個制度的內涵還有很多爭議的部分,比如這些觀審員全部都用
非法律背景的外行人來參加,這種觀審……
周委員春米:這不是素人法官的爭議嗎?
羅部長瑩雪:是啊!
周委員春米:就是要有素人法官,不能唸過法律啊!
羅部長瑩雪:這也是一個爭議的問題。事實上,美國人對參審制也有很多不同看法,大陪審團的功
效、成敗,尤其……
周委員春米:我們只是從人民的角度來看,很遺憾,司法院跟法務部都是專業的法律工作者、都是
屬於人民的,但在一些相關的見解、措施或政策上面卻有這麼重大的歧異,這不是人民的福氣
、不是臺灣社會的福氣!
羅部長瑩雪:我們也不希望因為人民期望太高,最後失望更大,這樣一個可以說是顛覆傳統、翻轉
的制度,不慎重的話是不行的。
周委員春米:韓國已經有參審、日本已經有裁判員制了,這是一個方向,而且你能保證現在的制度
推下去大家對檢察官、法官滿意嗎?大家扛不起這個責任了嘛!
羅部長瑩雪:司改一定是要把現行的體制愈改愈好,而不是為改而改,這是我一向的想法。
周委員春米:我們下次再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