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委員宏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本案修正條文的精神,我個人還滿認同的,不
過有一些問題要在此就教於林秘書長。首先,對於保全扣押沒入之制度,要如何防止其脫產或
惡意提前處分財產?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保全扣押確實有增訂的必要,我們在討論這個制度時是希望能夠
增訂,而司法院的既定政策也是將來要增訂……
張委員宏陸:我知道,這個精神我很認同,我提問的重點是你們要如何防止他惡意提前脫產?從法
律條文中我看不出來有什麼……
林秘書長錦芳:目前刑事訴訟法也有扣押的規定。
張委員宏陸:這個與原來的規定不一樣,這有可能是對第三者的財產進行扣押,對此,我們要如何
防止他脫產?
林秘書長錦芳:其實扣押與保全扣押是一樣的啦!
張委員宏陸:好啦,我直接問你,要如何證明第三者與這個有關,或是說要如何證明其原有財產與
我們要扣押與沒收的財產有直接的關係?
林秘書長錦芳:這個就是要證明嘛,所以我說要沒收第三人的財產,必須要有違法事實的存在,而
且要有關聯性,再來就是範圍,違法事實存在一定要達到確信的程度,至於關聯性、範圍(金
額)部分,在實務上也許不需要到確信的程度,可以稍微弱一點點。我們召開「剝奪第三人不
法利得」相關會議共 19 次,這是將近 20 次會議所獲得的共識,也就是說,關聯性與沒收範圍
、金額的證明程度,委由實務上運作會形成共識出來。
張委員宏陸:現在講的好像都是理論,都很好,但我認為法律的制定不應該這樣,我們也要兼顧人
權。舉例來說,我如果是你們所謂的第三者,犯罪人欠我錢,本來就是要還我錢,結果他拿犯
罪所得來還我錢,我要怎麼辦?你們要怎麼處理?這筆錢應該要沒入還是認為這是還款?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講的是實體問題,刑事訴訟法處理的是程序事項……
張委員宏陸:我知道,這個修法的精神我都瞭解,我現在只是提問,如果有這種情形時,你們要怎
麼解決?你們如何證明第三者的財產來源是不法的?我認為這是這個修正案要不要通過的最重
要問題,至於你們修法的精神,我是認同的。
林秘書長錦芳:現在我們所講的第三人參與程序或是單獨聲請宣告程序,跟委員講的問題是沒有關
聯的。
張委員宏陸:為什麼沒有關聯?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那是實體事項,而刑事訴訟法處理的是程序上第三人要如何參加,要參加本案
訴訟時能不能參加,以及參加後要如何保障其權益,修法講的是這個問題。
張委員宏陸:我知道嘛!程序法與實體法我也不是不知道,現在我只是問你,如果有這樣的情況發
生要怎麼處理?剛剛一開始我就提到了人權的部分啊!我現在沒有在跟你探討法律精神,因為
那部分我是認同的,我現在要問的是如何去避免,如何保障人權的部分。
林秘書長錦芳:所以才需要有訴訟的參加程序,在訴訟進行的程序中讓這個第三人來說明。
張委員宏陸:他來說明時,檢察官或法官都已經認為他有不法所得了,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他……
張委員宏陸:有這樣的情況發生,他才有機會說明啊!
林秘書長錦芳:對,但是……
張委員宏陸:你們先認定有罪後他才有機會來參加啊,也才有你說的程序法的部分,不是嗎?
林秘書長錦芳:只有檢察官認為第三人的財產應該沒收,不是法院認定,法院是要聽雙方的意見來
……
張委員宏陸:對啦,我剛才有講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嘛!
林秘書長錦芳:最後才是由法官來認定。
張委員宏陸:不要浪費我的時間!你只要回答我剛剛問你的問題就好,不要跟我講法律的程序或什
麼,我只想要瞭解這個問題要如何解決。
林秘書長錦芳:實體事項不是刑事訴訟法處理的範圍。
張委員宏陸:我當然知道嘛!但今天在這裡討論這個修正案,我是提出我的疑問,剛剛我也講過這
個我知道,程序法的部分我也知道,我只是問你如果有這種情況的話,你們要如何避免?法律
訂定不是應該要周延嗎?
林秘書長錦芳:對,所以我們……
張委員宏陸:我只問你要如何避免?要避免是不是又要回到程序法的問題,所以你回答我的問題重
點就好了嘛!
林秘書長錦芳:所以要有這樣的參與程序,經由證明的程度,也就是檢察官要提出證明,而參與人
也有答辯的機會,讓法院來判斷,為什麼要有第三人參與程序的規定,就是為了避免隨便去扣
押、沒收第三人的財產。
張委員宏陸:秘書長,本席之所以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一開始如何證明第三者的行為有違法是很
重要的,這也……
林秘書長錦芳:對,這很重要。
張委員宏陸:這也是你口中所說的程序法,不是嗎?
林秘書長錦芳:所以我剛才說違法行為的存在是要嚴格證明,這是一定要這樣的。
張委員宏陸:對嘛!這也是你剛才一直在說的程序部分,這是不是程序的一部分?
林秘書長錦芳:它是實體的部分、實體的證明。
張委員宏陸:我對這個法律比較在乎的是這個問題。我再舉一個例子,如果候選人買票賄選,賄選
有時不只是一、二千元,樁腳費有時滿多的,比如某人欠候選人 500 萬,候選人請某人幫忙選
舉,條件是欠款不必還,這樣算不算實質的犯罪?是不是如你所說的還要回到程序去認定?
林秘書長錦芳:檢察官要先證明其違法事實的存在,這一部分一定要先確信有違反事實的存在;第
二個要證明的就是其關連性;第三個是金額的問題。這三個事項的證明缺一不可,其證明容有
程度的差異,但違法事實的存在一定要有確信的程度,如缺乏違法事實存在的證明,其他的都
免談。
張委員宏陸:內政、司法、財政聯席委員會正在審查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你覺得它是否適用此訴訟
程序?
林秘書長錦芳:這要看有沒有提起訴訟,有一個「訴」的存在才會進入訴訟程序,沒有一個「訴」
的存在哪裡有訴訟程序?
張委員宏陸:現在的聯席會議不就是要訂定不當黨產處理程序嗎?訂定之後就會有,你認為會不會
有這個訴訟程序呢?
林秘書長錦芳:這要看法律如何規範、大院如何訂定。
張委員宏陸:假設有呢?適不適用?
林秘書長錦芳:法律規定它適用什麼樣的程序,我們就依法律規定處理。
張委員宏陸:你一直避重就輕,我覺得這樣的法律通過的話會有很多問題,過去黨政不分時有多少
公務人員可能有蓋章等等情事,牽扯的層面有多大,你有想到嗎?你只是一直點頭,你可不可
以回答我?
林秘書長錦芳:如果照委員這樣講,當然是會牽涉很多人。
張委員宏陸:不是照我講的,我是請教你,請以你的專業回答我。
林秘書長錦芳:我沒有看到實際上不當黨產如何處理,我沒有看到這個卷證,我無法回答委員的問
題。
張委員宏陸:我認為當一個公務員不應該這樣,應該預計未來 10 年、20 年、30 年可能發生的事情
,我不是沒有當過行政官員,以前我都對我的同事說,當一個好的行政官員要預知國家未來的
10 年、30 年、50 年要做什麼,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明明就在聯席會議審查了,你卻說你什麼都不
知道,這表示你這個政府沒有在運作、沒有在作為,你對於未來馬上要發生的事情沒有趕快做
預防。所以我問你會有多少訴訟?是否適用此訴訟程序?如果適用的話,有多少公務人員會被
牽扯到?以你的專業回答我,以你的身分、角度而言,對多久以後會發生的事情應該有一個態
度。
林秘書長錦芳:政府分官設職各有所司,司法院並非不當黨產的主管機關,所以對這部分我們不便
表示意見,究竟會有多少訴訟也要看究竟是屬於行政、民事,還是刑事的類型,當然訴訟一定
會牽涉很多人。
張委員宏陸:你如果要樣一直轉的話,我下次再問,下次我還有更犀利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