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國會調查權在實務上、學說上,歷經大法官會議釋
字 325 號、585 號、633 號、729 號的解釋,應該可以被確認是國會的固有權限、權力;比較有
爭議的是國會調查權的定位與性質是國會的輔助權力還是獨立權力?國會調查權行使的範圍到
底有多大?有沒有限制?根據釋字 585 號解釋,「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
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還說「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
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所以在我國的釋憲實務上,確認這個國會調查權是國
會固有的權力,也是輔助的權力。依照現行法規,在調查部分,我們看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
關文件調查的處理規定。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
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
考資料。」請問秘書長,立法院或立法委員要行使文卷的調閱權,也就是調查權之前的調閱權
,一定要經過院會決議,設閱卷委員會之後,才能行使這樣的調查權嗎?
主席:請立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志嘉:主席、各位委員。目前的行使是如此,它須要經過院會的決議,才能行使文件的調
閱,的確是這樣沒錯。
周委員春米:立法院歷年來的實務與作為上,何時針對過哪一個事件或是要調查的相關事項,成立
過閱卷委員會,或是調閱專案小組?
主席:請立法院法制局高局長答復。
高局長百祥:主席、各位委員。過去在實務上,委員會都是成立調閱小組,院會的層次是成立調閱
委員會。本法通過後,在實務上也都有一些例子。
周委員春米:本法是什麼時候通過的?
高局長百祥:它是在 325 號大法官解釋之後,我們所增加的。
周委員春米:所以在 325 號大法官會議解釋之後,除 319 真相調查委員會外,其餘都是委員會決議
通過成立的調閱專案小組,就像我們這幾天在委員會提案,然後去調閱相關的資料?
高局長百祥:對,如果委員會想要針對某特定案子,成立調閱小組,依照第四十五條的文字規定,

就是「經委員會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該參考資料就不是文件原本,如果是文件原本,就像秘書長剛剛說的,必須經過院會的決議

周委員春米:所以,如果要調閱機關的文件原本,就要經過院會的決議。
高局長百祥:對。
周委員春米:也就是自該法通過之後,並沒有成立過這樣的……
高局長百祥:實務上有,而且也在運作;對於調閱來的文件都依照這一章,甚至行政機關的人也在
那個會議室,資料就放在那裡,關心的委員就會去翻閱相關的文件。
周委員春米:你可以說明是哪個案子嗎?
高局長百祥:我們是法制局,我們知道委員會都有,其實法制委員會也有……
周委員春米:就是委員會調閱小組?
高局長百祥:對,實務上有過這樣的例子。
周委員春米:所以就是去調來原件在委員會?
高局長百祥:如要調原件的話,須要經過院會決議,其實送來的是參考資料、影本之類。
林秘書長志嘉:報告委員,按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委員會調閱的文件都是參考資
料,並非真正的原件;如果要看原件的話,一定要經院會通過,做成決議,才能調閱。
委員想要了解的是,有沒有院會通過來調閱真實的文件;目前來講,好像沒有。
周委員春米:即院會的決議是沒有,除了 319 成立一個真相調查委員會……
林秘書長志嘉:議事處那邊可不可以補充一下?也沒有這個例子。
周委員春米:319 的調查也不算?
林秘書長志嘉:那個好像沒有院會通過……
周委員春米:就是一個條例通過?
林秘書長志嘉:對。
周委員春米:所以立法院目前在文件調查權的部分,還沒有真正經過院會決議,然後去行使過這樣
的調查權?是不是可以做這樣的解釋?
高局長百祥:我們都會去查看國會圖書館建立的議事資料,印象中最早曾對 30 家農漁會信用部有
過調閱的案子,我們查完再給委員……
周委員春米:局長占用我太多時間,我想結論應該沒錯,即該條文通過後,院會沒有正式決議過,
去調閱文件的原件。謝謝。
在憲法上,監察院的調查權是被肯認的,而且你們確實也在執行,本席想請問你們如何調查
在審判中的案件、公懲會在審理的案件或是大法官在審理的案件?實際運作是怎麼樣?
主席:請監察院監察調查處鄭處長答復。
鄭處長旭浩: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審判中的案件,在委員的指導之下,我們都會尊重司法的獨立
審判;通常也會透過發調卷的方式,去取得一些卷證作為辦案的參考。
周委員春米:在審判中的案件還是可以調得到卷的影本?

鄭處長旭浩:是。
周委員春米:也就是審判機關將它們複印出來,送給你們?
鄭處長旭浩:當然也要司法機關願意協助,我們才能調得到相關的資料。
周委員春米:你們是先函司法院還是直接向各個法院承審的法官請求協助?
鄭處長旭浩:我們通常都會尊重調查委員的指示,應該會發文給院方,副本也會知會當地的承審法
院。
周委員春米:院方指的是司法院?
鄭處長旭浩:對,就是用公文的方式。
周委員春米:對於公懲會的案件也是如此?
鄭處長旭浩:如果是監察院已經彈劾送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案子,我們就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
決,不會再……
周委員春米:所以照你們調查的程序是不會有的?
鄭處長旭浩:是。
周委員春米:大法官審理的案件呢?比如之前在討論的─偵查中被告與辯護人的羈押權,你們有沒
有調查過大法官在審理的案件?
鄭處長旭浩:因為委員獨立行使職權,有沒有去調查這個案子,我不太了解。這部分是不是可以…

周委員春米:沒關係,你再回去查一下。另外,在調查過程中,你們調查的對象是公務機關、公務
員,如果有其他相關要了解、證明或是需要確認的事項,是不是也會約詢一般的人民到監察院
來說明或作證?
鄭處長旭浩:我們可以邀請民眾來作證,但我們不叫約詢,而是請民眾來作證,會給他證人的費用

周委員春米:應該不是法律上的作證吧?因為你們沒有請他具結的權力,也沒有要求他一定要據實
陳述的義務。
鄭處長旭浩:對,我們只是要了解他所提的內容或是他的委屈。
周委員春米:所以,也是會請人民到監察院來說明,但就僅止於說明?
鄭處長旭浩:對,僅止於說明,而且會徵得他的同意。
周委員春米:也沒有要求他一定要到,不到的話,要處罰鍰?或是他作證的內容是虛偽的,要處罰

鄭處長旭浩:沒有這樣的規定。
周委員春米:綜合以上的質詢,本席想請問司法院林廳長,立法院基於目前的法律規定,如果院會
通過決議,要向司法院調閱審判中的卷證,你們有什麼樣的法律意見?
主席:請司法院司法行政廳林廳長答復。
林廳長瑞斌: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現行法並沒有明文規定監察院調查中的案件……
周委員春米:我說的是立法院。

林廳長瑞斌:立法院成立委員會要向法院或司法院調文件資料,是這個意思嗎?
周委員春米: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如果院會決議要向審判中的案件調取資料的
話,您的法律意見是什麼?
林廳長瑞斌:審判中的案件,原則上不受外界干擾,這是憲法第八十條的規定。
周委員春米:當然,當然。
林廳長瑞斌:就具體個案來說,應該由個案的承審法官來做回應。
周委員春米:就是由個案的法官自己決定;如果他認為有侵害到他的審判權限,是不准給閱的。這
樣子嗎?
林廳長瑞斌:我想應該尊重個案法官的決定。
周委員春米:謝謝你的意見。
主席:剛剛高局長和秘書長答復說本院從來沒有成立過調閱委員會,究竟有沒有成立過?
高局長百祥:(在席位上)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