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陳委員秀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國在西元2000 年首度政黨輪替,前總統陳水扁曾經以「驚滔駭浪」來形容當時的交接過程,他在8 年執政過程中也確實是驚滔駭浪。新總統在今年1 月16 日產生,而馬英九總統在5 月20 日才會卸任,當中有4 個月空窗期,社會各界都非常擔心會導致國家政務空轉。其實,過去國民黨與台聯曾經在2005 年3 月、2008 年3 月以及2014 年4 月分別提出總統職權交接條例相關草案,2005 年和2008 年的提案,在馬英九總統當選之後,程序就告停止,2014 年的提案也因為立委任期屆滿,停止續審。根據報紙刊載,
總統府認為沒有制定總統職權交接條例的必要,請問總統府熊副秘書長,是這樣嗎?
主席:請總統府熊副秘書長說明。
熊副秘書長光華:主席、各位委員。這是誤傳,我們從頭到尾都非常支持、贊成,也樂觀其成。我剛才在口頭報告中也表示,我國總統、副總統交接事宜如果經過大院審查,確有訂定專法規範
之必要,在合乎憲法規定及朝野共識下,我們樂觀其成。
周陳委員秀霞:請問行政院簡秘書長,你認為要不要制訂?
主席:請行政院簡秘書長說明。
簡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我支持,但必須在合憲範圍之內。
周陳委員秀霞:請問中選會劉主任委員,你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中選會劉主任委員說明。
劉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自始就支持趕快制定這樣的法律。
周陳委員秀霞:政黨輪替是常態,為了國家的長治久安,本席支持制定卸任總統交接條例,立法院各黨團也都已經提出版本,其中有部分達成共識,但對於部分條文仍有不同意見。針對交接條例草案條文第三條對於主管機關的規定,請問熊副秘書長,你認為總統府、行政院還是中選會比較適合?
熊副秘書長光華:我尊重立法院最後決議,沒有特定立場。
周陳委員秀霞:簡秘書長呢?
簡秘書長太郎:這是第一次制定,所以朝野對於主管機關意見分歧,有待再磋商。最後當然是尊重立法院決議。
周陳委員秀霞:劉主委,你認為呢?
劉主任委員義周:我們尊重立法院決議,但我們也表示意見,就是中選會並不是合適的機關。
周陳委員秀霞:我也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表示意見。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針對交接條例要以何者為主管機關,從外國立法例來看,我在書面報告中以美國為例,美國有總統交接條例,根據該條例規定,是由聯邦總務署署長來綜理交接小組事務,也就是說,總務署的事務性質滿強烈的。至於我們的條例,要看交接的到底是什麼。從交接事項來看,涉及的是硬性事務,例如國安、國防、兩岸、外交、情報、會計報表相關文件、檔案的移交,這些在內涵上都屬於行政事務。只要屬於行政領域,在這幾個行政機關中,由大院指定任何機關辦理都是可以的。
周陳委員秀霞:謝謝你的說明。
本院正在審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風傳媒接獲讀者投書,主張制定總統和總統當選人
利益迴避監督條例,另外也發生過總統當選人蔡英文家族投入涉有內線交易的浩鼎解盲案,本
席認為總統當選人自投票日起即應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範。請問熊副秘書長,總
統當選人是不是應該受到這樣的規範?
熊副秘書長光華:我個人對此沒有特別意見,但如果是基於權責相符的精神,被賦予多少權力,就
應該擔負多少責任,在這樣的考量下,我認為委員的建議是可以考慮的方向。
周陳委員秀霞:簡秘書長,你的意見如何?
簡秘書長太郎:目前法無明文規定,而總統當選人也還不是總統,既然法無明文規定,這個部分就很難以法律約束。
周陳委員秀霞:我也要再次請問林秘書長,你的意見如何?
林秘書長錦芳:這是應該的,我認為社會各界都有這樣的共識。
周陳委員秀霞:請問劉主委的看法?
劉主任委員義周:總統當選人有一定的特殊地位,如果立法院覺得有必要,在職務交接條例中賦予相關法律地位,應該也是合理的。
周陳委員秀霞:對於總統當選人自投票日起,是不是應該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我認為有必要研究一下,希望各機關在1 個月內提出研議報告。
另外,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第十條規定,新當選人可以片面決定何者為有爭議的政策,更
能要求暫停執行,本席認為不太妥當;該案第十三條規定,如果預定交接期間超過60 天,由現
任總統、副總統與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商議,經過國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就可以提前卸任,
本席也認為恐有違憲疑慮。請問熊副秘書長,你覺得這些規定是不是存在一定程度的爭議?
熊副秘書長光華:以剛才委員宣讀的草案條文內容來看,事實上已經違反憲法增修條文內容。
周陳委員秀霞:我也要請問簡秘書長的意見。
簡秘書長太郎:這一條條文限縮總統任期,但總統任期在憲法中有明文規定,因此,如果條文照這樣制定,限縮總統任期,不符憲法規定。
周陳委員秀霞:林秘書長,你的意見如何?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剛才指教的就是兩點,分別是爭議政策暫停執行以及提前卸任,這兩點在學界
以及政界確實都被點出有違憲疑慮。
周陳委員秀霞:劉主委,你怎麼看?
劉主任委員義周:我一再表示,對於憲法層次的問題,中選會不表示意見,因為憲法層次的問題必須修憲處理,但制定明確規定,我認為是必要的。
周陳委員秀霞:對於當選人與聞國政,本席認為有利於早日進入狀況,但重大政策喊停,即使立法,也僅能是提醒式的訓示規定,否則恐侵越現任總統權限,這會引發違憲爭議。
至於提案第五條規定,總統當選人得成立辦公室辦理交接事務,必要時並可借調人員,本席
支持並不反對,但部分版本規定該辦公室所需之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本席有一點持
反對意見。請問熊副秘書長,對於這部分規定,你覺得如何?
熊副秘書長光華:如果主管機關確定、條文最後內容也同意有必要成立總統交接辦公室,那麼配合
條文內容編列適當預算或人員員額,應該有助於辦公室工作的推動。
周陳委員秀霞:我想,各位的答復應該會是一樣的,所以我就不再請問其他3 位。不過本席認為,總統當選人得到的選舉補助款已經高達2 億多元,因此不應再編列這筆預算支應。
針對第七條凍結人事部分,本席認為在總統選出來以後,簡任級以上的高級文官就應該凍結
,不應任用或遷調;一般九職等以下的公務人員則不應受到限制,以免造成公務停滯。政府的
權力來自於人民,從1996 年第一次總統民選以來,我國已經歷經3 次政黨輪替,為了國家的長治久安,不應繼續依賴良心交接,本席認為法制化確實有必要性,呼籲各政黨不能只顧一己之私,應該開誠布公,共同制定可行又可長久的總統職務交接條例,同時,要在移交過程中建立規範,確認法律尺度,共謀合憲立法,以福國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