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委員佳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雖然不是出身自軍人家庭,但是我有很多朋友、
同學,甚至我現在認識的人是出身自軍人家庭,我個人認為在民主國家,軍人是一個值得敬重
的行業,請問部長是否同意?
主席:請國防部高部長答復。
高部長廣圻: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鍾委員佳濱:軍人的特質除了保衛國家、服從命令、重視榮譽之外,是不是也要遵守國家相關的法
律及軍令?
高部長廣圻:這是應該做的。
鍾委員佳濱:因為我對軍政事務、軍令事務的分野不是很瞭解,請問憲兵在哪些事務上是屬於國防
部的軍政所管轄,哪些是屬於軍令系統所指揮調度的?
高部長廣圻:委員是指憲兵這個兵種嗎?
鍾委員佳濱:對,憲兵。
高部長廣圻:我請憲兵指揮部馮參謀長代為說明。
鍾委員佳濱:請簡單說明。
主席:請國防部憲兵指揮部馮參謀長答復。
馮參謀長毅: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建軍備戰及防衛作戰的部分,都是屬於國防部。
鍾委員佳濱:憲兵在執行勤務時,有哪些應遵行的國家法律?除了剛才我們爭議的調度司法警察條
例之外。
馮參謀長毅:如果是執行相關司法案件的偵辦,就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刑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
鍾委員佳濱:請問部長,你知不知道「憲兵勤務令」?
高部長廣圻:知道。
鍾委員佳濱:憲兵勤務令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當中的法律還是命令?
高部長廣圻:命令。
鍾委員佳濱:它是由誰頒布實施的?
高部長廣圻:國防部吧!
鍾委員佳濱:總統頒布的行政命令。

高部長廣圻:這個問題我回去查一下。
鍾委員佳濱:民國 40 年就已經公布憲兵勤務令,到目前為止,我翻遍各種法令,今天法律事務司
司長也在場,能不能請你告訴我們這是什麼?
主席:請國防部法律司人權保障處沈處長答復。
沈處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好,我是法律事務司的處長,憲兵勤務令確實在國防法規上,
看它的法規沿革及頒布不是很齊備,回去以後我們會去找一下。
鍾委員佳濱:部長,現在的憲兵是不是依照憲兵勤務令在值勤?對他們有沒有規範及約束的效果?
高部長廣圻:目前沒有。
鍾委員佳濱:所以這個令目前是廢掉了?
馮參謀長毅:現在我們在執行相關司法案件的偵辦時……
鍾委員佳濱:我不是問司法案件,我是問憲兵平時值勤有沒有根據這個令?你要不要看一下?這個
令我覺得大體上還 OK,你不要因為我指著它,就覺得這個令一定有很多問題。
馮參謀長毅:它並沒有廢除,所以我們在值勤的過程中,還是會依照裡面的相關規範、命令去執行

鍾委員佳濱:現在你們不清楚這個令到底是法律還是命令,但是你們在值勤時,還是會執行裡面的
一部分,也就是說,我們的軍人在執行國家的法律或命令時,是選擇性的看著辦嗎?
馮參謀長毅:不是。
鍾委員佳濱:那就是全部照著辦?你們到底是看著辦還是照著辦?
馮參謀長毅:按照它的規範在執行勤務。
鍾委員佳濱:如果是根據規範,請問目前關於憲兵的各種勤務規定,有多少是根據這個憲兵勤務令
來執行的?它這裡面規定:全國各政治區、各軍事要地得配置憲兵部隊。什麼叫做政治區?
馮參謀長毅:行政區。
鍾委員佳濱:所以你們是稱做政治區,這是您的解釋還是國防部的解釋?另外,它又規定:戰時作
戰配署憲兵部隊,受作戰司令官的指揮。這句話我看得懂,我們再往下看,憲兵要做的事情很
多,我覺得基本上也大體無誤,再往下看,配署作戰區司令,這是要聽誰的指揮?
高部長廣圻:作戰區。
鍾委員佳濱:所以現在如果作戰就是根據這個令來執行。
沈處長世偉:在我印象中,我曾經翻過這個令,因為……
鍾委員佳濱:你是印象中有翻過?
沈處長世偉:對,我先前翻過,它的位階層級應該是法規命令,但我印象中它好像是先總統蔣中正
先生頒布的。
鍾委員佳濱:是。
沈處長世偉:所以它原先的法律位階還是屬於法規命令的位階,因為總統不會頒法規命令……
鍾委員佳濱:你這樣會占掉我的時間,我告訴你們我的問題點在哪裡,第十三條規定,普通人民犯
軍事案件者,除特別法律送軍事審判,應送當地法院辦理,這個早就沒有了,對不對?所以我

好奇的是,我認為今天國軍應該依照國家的法律、命令、部隊指揮官的要求來值勤,今天這個
個案發生,大家就提出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來做為憲兵擁有司法警察身分的依據,但擁有司法警
察身分除了執行憲兵的相關勤務之外,還存在這個憲兵勤務令,這是到目前為止,我看到對憲
兵的作為非常重要的指導綱領,但是到目前為止,國防部告訴我的是,你們不曉得它的位階是
什麼,指揮官也說,你們是大體按照它的架構看著辦,所以今天問題是出在哪裡?這裡面很明
顯的規定,憲兵平時、戰時都要去蒐集情報,告訴長官,在目前的情況下,部長認為憲兵在平
時應該做這件事情嗎?就憲兵勤務令的規定要求來說。
高部長廣圻:我想它就情報的界定應該是在我們剛才講的保密防諜這部分。
鍾委員佳濱:請部長看一下規定,上面是說:憲兵平時、戰時對管區內的狀況蒐集有關資料,供上
級參考或通報有關機關。非常的籠統,什麼叫做有關資料?什麼叫做管區?供給哪個上級?通
報哪個有關機關?
高部長廣圻:所以軍事安全總隊在職掌裡面寫的很清楚,它就是有關洩密案件……
鍾委員佳濱:這是保密防諜,比軍事安全總隊的規範高還是低?我真的非常懇請國防部好好的把你
們所主管的相關法律整理一下,不要再發生這種讓人遺憾的事情。
高部長廣圻:是。
鍾委員佳濱:關於這個部分,部長覺得什麼多久時間以內可以澈底的……
高部長廣圻:我們可以修啊!如果是不合時宜的規定,現在……
鍾委員佳濱:如果是法律規定,應該是由我們來修法,如果是命令,才是由你們去修正。
高部長廣圻:對,現在他們是依照職掌在做事情,他們只有蒐集洩密案件、保防……
鍾委員佳濱:這是個案認定啦!我今天不跟你爭議個案認定,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提到今天讓社會嘩
然的案件,我都沒有提到這個問題。
高部長廣圻:謝謝委員的提醒,這裡面如果有不周延的地方,或是有許多法規沒有與時俱進去做修
訂,我們回去之後會做檢討。
鍾委員佳濱:民國 40 年頒布、公布,民國 57 年最後一次修正,今年是 105 年,這裡面有多少年的
時間?48 年,快 50 年的時間,我覺得國防部在這件事情上面的失職之處,是今天一個軍人理當
受到國家及人民的尊重,但是如果你們給他的法律、命令有問題,他做錯了事情,這不是他應
該負責的,而是軍政系統,也就是掌理法令制度的人要負起責任。今天一個基層的憲兵做這樣
的事情,他可能只知道他在刑事訴訟法、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當中,具有司法警察的身分,習焉
不察做了這麼多事情,但是這部我看到目前為止對於憲兵最具體的規範,國防部卻告訴我「必
須回去查一查」,你們從民國 57 年到 105 年之間,有沒有做過翻修檢討?有沒有參考其他國家
相關法令的變革,尤其是軍事審判法修正後,軍人在平時已經不受軍事審判了,這樣的相關內
容,有沒有做修訂?請你們在一週內整理出來,可以嗎?告訴社會大眾,你們在整個過程當中
有沒有睡著了、有沒有因此連累了同袍,好不好?
高部長廣圻:軍法移出去後,相關法令部分我們有在做檢討,委員提到的這部分,回去之後我們會
做檢討。

鍾委員佳濱:不是,在一個星期內提出你們從民國 57 年到 105 年之間,這個法令你們一共檢討過
幾次,好不好?可以嗎?
高部長廣圻:是。
鍾委員佳濱:謝謝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