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蔡委員詢及立法委員能否聘請二親等以內親屬
擔任助理?本席翻閱相關條文,實在看不出有任何禁止立法委員聘請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助理
的規定。
主席:顧委員是指本法第四條第二項嗎?
顧委員立雄:所謂的「利益衝突」是指,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不可因為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
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因此,本席認為,第一,所謂的「執行職務」應該指執行立
法的職務,而不是指立法委員聘請公費助理一事。第二,一般政務人員有權聘用機關用人,所
以他不可利用職權聘請二親等以內親屬進入機關工作,這點我們可以理解,但公費助理是立法
委員自行聘用。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對,但這也是使用公費。
顧委員立雄:本席打了兩、三個官司,直到現在還沒有搞懂這個問題。公費助理是由公家聘請;勞
雇關係則是存在立委與助理之間。事實上,許多地方議會有些議員因為這種案子而……
羅部長瑩雪:其實我們……
顧委員立雄:他們的勞雇關係規範在地方議會議員與助理之間,只是透過公費的方式,將助理薪水
直接撥入其帳戶中,但他們認為勞、健保還是議員與助理之間的關係。依照本法第四條第三項
的規定,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
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之任用、聘任、聘用等等。因為立法委員或議員的公費助理,其
關係存在於立法委員或議員與公費助理之間,並不產生讓公職人員二親等以內親屬涉及本法第
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之任用、聘任、聘用等等,
所以其範圍應不包含立法委員或議員本身吧?
羅部長瑩雪:依照法條的解釋,確實會有委員所述的情況,但我們制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
著眼點,並非在於這些助理有沒有領取報酬,或是他們的薪資由誰給付。甚至有委員建議,即
使未領取薪資的立法委員或議員助理,也都應該包括在內。事實上,未領取薪資的助理連勞健
保都沒有……
顧委員立雄:令本席感到疑惑的是,在法條的適用上,有無規範立法委員或議員不可聘請二親等以
內親屬擔任助理?本席從法條上的文字,實在看不出有此規定。
羅部長瑩雪:本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像這種聘請……
顧委員立雄:依照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
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之任用、聘任、聘用等等。事實
上,法條中並未規定立法委員或議員不可自行聘任公費助理。
羅部長瑩雪:因為他以立法委員助理之名獲聘,負責執行立委助理的工作,所以法條所指的應是立
法委員任用之助理。
顧委員立雄:從法條上的文字,我實在看不太出來可做這樣的解釋。
蔡委員易餘:(在席位上)這在地方議會上將是大災難。
顧委員立雄:對,如果做這樣的解釋,確實是不得了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