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想要請教有關水利法的問題,或許部長沒有像
楊次長那麼瞭解。次長曾在水利署服務過,水利法乃是河川管理方面的重要法令,水利法當中
訂有河川區域線、河川治理線、尋常洪水位,其中有不同的規定,也有不同的相關水利專業,
基本上,這三條線都經過很審慎的水利專業評估,最後會送到地方去做說明與公告。水利法第
七十八條之二乃是有關河川區域之劃定及核定公告條文,第八十二條是有關水道治理計畫線的
核定公告條文,第八十三條則是有關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核定公告條文,這些都是不同的條文
,就你們的專業而言,它們也有所不同,這是經過長期觀察並瞭解河川之後,才以非常嚴謹的
態度所訂出的三條線。現在我們先來談河川區域線及水道治理計畫,所謂的水道治理計畫有可
能是已經做好的堤防,也有可能是未來要興建堤防時必須按照水道治理計畫來做,請問次長,
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經濟部楊次長答復。
楊次長偉甫:主席、各位委員。是的,沒有錯,在還沒有興建堤防之前,水道治理計畫乃是未來要
興建堤防時的依據。
鄭委員天財:有時因為預算的關係,沒有辦法一次就興建完成,所以就會分年、分段來處理。預算
畢竟有限,有時也會因為優先順序的關係而分年進行。花蓮瑞穗有一條富源溪,這邊有一小段
已經興建完成的堤防,它就是按照水道治理計畫來興建,後面的部分還沒有完成,目前也還沒
有規劃要做。現在因為花東台九線要拓寬,所以針對河川區域線緊臨著台九線的區域,你們打
算要移動瑞穗富源溪附近的簡易土堤。針對這件事,本席和民眾的建議都是一樣的,我們認為
既然要移動原本河川區域線上的簡易土堤,何不一次做好,按照原本已經劃定的水道治理線來
做,接續原來那一小段堤防繼續興建。那附近有許多鄉親所使用的土地,使用土地有很多種,
或許你們會認為在河川區域內的土地是你們的,但那原來並不是你們的,而是屬於國產署所有
。原本是國產署的土地,如今非得撥用給你們不可,顯然當初所劃定的河川區域線有檢討空間
,更何況水道治理計畫的水道治理線老早就已經劃定在那邊,而且前面比較上游的地方已經有
堤防了,所以再怎麼說都應該要按照水道治理線沿著原本已經興建的上游堤防繼續興建,而不
是退縮到河川區域線那邊。不論是工程技術或其他方面應該都會更進步,而對土地的防護及避
免土地流失也是行政機關所要堅守的職責,再怎麼說你們都不要急,道路要拓寬就讓它先拓寬
,你們只要按照水道治理線繼續興建堤防就好了,請問是不是可以這樣做?
楊次長偉甫:非常感謝委員對於這個案子的瞭解與支持,事實上,過去所興建的老堤防並不是在我
們原本所規劃的河川治理計畫當中要放堤防的位置,所以有一些落差。因為既有的堤防已經在
那邊,所以民眾的期待當然是希望沿著既有的堤防去興建。就我的瞭解,水利署將在這個禮拜
就這個案子進行協商與檢討。委員方才提到能不能就現況去做適當調整,讓用地不要用到那麼
多,這方面等到水利署檢討之後,我們會儘量採行目前民眾的看法,當然最後檢討的結果還是
要按照河川河防安全的首要條件去做規劃。針對這部分,等到檢討過後,我們再向委員作詳細
的報告。
鄭委員天財:河防安全絕對是最優先的,其實河防安全已經依照水利法及河川管理相關子法的規定
,根據你們的專業技術,非常審慎的劃定水道治理線,水道治理線並不是白劃的,也不是劃好
看的,實在很難用什麼理由來說服民眾,因為水道治理線並不是民眾劃的線,而是你們劃的線
。針對這部分,請楊次長與水利署及河川局的同仁好好處理。
楊次長偉甫:是的。
鄭委員天財:水利署及各河川局一定要弄清楚這三條線,這三條線涉及原住民申請原住民保留地的
問題,申請原住民保留地乃是行政院的政策,相關計畫在策定時,行政院是邀請相關部會討論
之後才決定的。現在已經明文規定河川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內的土地不能申請為保留地,也就
是水利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不得私有,所以行政院針對原住民保留地的申請時,有兩種土地不得
申請,其中一個是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內的土地,另外一個則是在土地法第十四條當中規定得
清清楚楚。在這種情況下,你們必須讓你們的同仁都很清楚相關規定,這並不是原民會規定的
,而是行政院規定的,當初也已經召開相關審慎的會議,而且增劃編保留地也不是今天才有的
,已經有很多年了,所以在此情況下,河川區域裡面,未來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後,一樣要
受到水利法的規範,即河川區域不能種高莖……
楊次長偉甫:高莖作物,就是高度不能超過 1.5 公尺。
鄭委員天財:所以它的使用還是要符合水利法相關的規定,因此,並不是增編為保留地之後,就可
以蓋房子了,並不是如此,而是要照相關法律來做,就如同在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甚至是
保安林地,一樣要符合森林法等相關規定,這是有另外一套法律去規範的。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