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委員天財: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海岸管理法公布之後,上禮拜內政委員會到台東聽取縣政府、 縣議會及鄉 鎮公所的意 見,誠可謂 意見非常多 ,對他們提 出的問題, 希望部長與 營建署能好好檢討。
有關海岸管理法的海岸範圍,今年 8 月 4 日已經做了公告,在公告之前營建署好像很急,把
一些近岸海 域的範圍都 擴大很多, 並限制不得 私有,當時 本席正關心 原住民的鹽 寮部落,在 適用土地法第 十四條「一 定限度內不 得私有」規 定時所產生 的疑義,希 望內政部與 營建署能再 重新檢討,雖 然你們有做 檢討,但仍 然有許多疑 義存在,第 一個問題是 ,你們雖然 公告近岸海 域
,但在公告 裡面卻是這 樣清楚地寫 著:本海岸 地區之劃設 ,係為明確 海岸管理法 之適用範圍 ,
尚未直接限 制或禁止區 內相關利用 行為,實質 之管制須俟 另外整體管 理計畫,以 及海岸保護 區與防護區之 劃設。你們 這樣公告其 實也是有些 疑問,首先 是近岸海域 或是公有自 然沙灘,在 司長最近主持 的一項會議 中,就把公 有自然沙灘 列入未來的 整體計畫; 但事實上, 公有自然沙 灘
本來就在近 岸海域裡面 ,因為沙灘 一定是最靠 近海的,所 以,就遠近 而言,你們 所做的公告 並不合理。
第 二個問 題是 ,公告 裡講 明沒有 實質 限制利 用, 本席認 為你 們一定 是引 用海岸 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為保障公 務通行、公 共水域之使 用,近岸海 域及公有自 然沙灘不得 為獨占性使 用
,並禁止設 置人為設施 。但符合整 體管理計畫 可以申請許 可,不在此 限。因為海 岸整體管理 計畫目前尚未 公告,兩年 內才會完成 並公告,在 此情況下, 你們急什麼 呢?從這一 點可以看出 你們的公告的確是有問題。
再 者,所 謂不 得獨占 與不 得私有 是不 同的意 涵, 不得獨 占不 等於不 得私 有,海 岸管理法是寫
「不得獨占 」,土地法 則是規定「 不得私有」 ,兩者意涵 不等同,所 以,解釋上 也有問題, 請你們對這部分做個檢討。
接 下來要 談的 是本席 曾在 這裡多 次講 到土地 法第 十四條 有關 「在海 岸一 定限度 內不得私有」
的規定,請 問所謂「一 定限度內」 究竟是多寬 的限度內? 海岸管理法 從第一條到 最後一條都 沒有提到這部 分,只提到 「不得獨占 」,剛才我 們已經說過 「不得獨占 」不等於「 不得私有」 ,
也就是說,可以讓民眾私有,也可以開放使用。
其 次,我 要談 一個跟 部長 與司長 無關 的問題 ,就 是長年 以來 我們對 相關 法規的 認知不足,大家都知道, 土地法很早 就制定了, 所以,對這 個法裡面所 規定的「一 定限度內」 ,可以說一 、二十年來都 受到相當的 重視,尤其 是行政程序 法公布之後 ,大家更是 非常重視, 什麼是由法 律
來制定,什 麼又是應以 法規命令來 訂定,又, 什麼該以行 政規則來訂 定?所謂「 一定限度」 意指多大、多 寬?本席認 為,這個不 能用行政規 則,可你現 在用的卻是 行政規則, 不是法規命 令
,更不是法 律;其實你 可利用這次 機會,把它 明訂於法岸 管理法裡面 ,但你沒有 。所以「一 定限度內」並 不等於不得 獨占;一定 限度內究竟 是多寬、多 長,最起碼 也應該是用 法規命令以 上
的位階來訂 定,而不是 行政規則。 根據行政程 序法的規定 ,行政規則 是上級機關 與下級機關 之間處理程序的一個規範,不應該涉及到人民。
現 在縣政 府把 部落的 範圍 劃錯了 ,本 席上次 也說 過了, 劃錯 就更正 ,或 是廢止 、撤銷,總之要有擔當。我們很明確的來說,這是有問題的,而且一定限度內……
陳部長威仁: 我們可否說明一下?
鄭委員天財: 我知道你們都開過會,我都看了,跟你們要資料,你們才給我。
主席: 請內政部地政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靚琇: 主席、各位委員。沒有,這個部分我們幾天內就趕快送給委員。有關鹽寮部落部分,
縣政府已經在開會,準備去會勘……
鄭委員天財: 我知道明天要去會勘。
王司長靚琇: 有關法制上的問題,我們另外找時間向委員報告,原則上……
鄭委員天財: 不是向我報告,因為這涉及到人民的權利義務
, 你們要 跟你 們的法 規會 及法務 部好 好研究 ;我 也很願 意找 法務部 一起 來討論 ,但是我現在真的很忙, 畢竟你們不 是學法的, 就算本席是 學法的,也 會有解釋錯 誤的時候, 大家可以集 思廣益……
王司長靚琇: 通案部分我們一定會再研議,個案部分我們會持續關注……
鄭委員天財: 這不是個案,個案也會影響到通案。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