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委員倪安:(17 時3 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2 人,鑒於法務部施行
「酒駕再犯發監標準」,採取所謂「三振法案」,明定五年內三度酒駕者即發監後,造成監所負擔急速增
加,人滿為患無法負荷。按酒駕累犯者多屬行為人自身具有「酒癮」、「酒癖」,如不接受醫學
戒酒治療或改善生活習慣,單純發監無助於減少酒駕累犯之發生。因此,本席爰提案要求法務部
盡速重新審視、制定「酒駕再犯發監標準」;並與衛福部共同研擬「酒精成癮者戒治、輔導之保
安處分」,針對因酒癮、酒癖而累犯酒駕之行為人,一方面將是否發監的裁量權交還承辦檢察官
依照個案嚴重性自行判斷;另一方面能夠藉由偵查期間的認罪協商程序或審判完透過保安處分,
讓該行為人能夠接受戒酒或改善生活習慣之治療與輔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