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主管機關配售之
住宅,也就是眷村改建的國宅,除依法繼承外,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五年,不得自行
將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本條是說國防部把房子賣給配售戶,也已經登記了,
而登記後五年內不得出售,所謂「不得出售」是指不能把房子賣掉,或者是可以賣但不能登記
?請問「不得出售」是什麼意思?
主席: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郭專門委員答復。
郭專門委員全慶:主席、各位委員。基於買賣,這當然是指買賣契約,也就是買賣契約訂立後,出
售人有義務將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因此所謂不得出售……
段委員宜康:比較模糊?
郭專門委員全慶:對……
段委員宜康:但我卻認為這是很明確的,也就是不可以賣。什麼叫「賣」?「賣」與「過戶」是兩
種不同階段……
郭專門委員全慶:也是不一樣的。
段委員宜康:買賣之後才要登記,也就是雙方把錢點清了,或者辦好貸款並登記了,應該是這樣,
對不對?
郭專門委員全慶:買賣契約成立生效後,若出賣人沒有把所有權及物權讓與買受人,如此,債務可
不履行。此時,買賣契約生效成立固然沒問題,至於「不得出售」應該是指所有權移轉……
段委員宜康:但條文是寫不得自行將住宅及基地出售……
郭專門委員全慶:對,此時的出售是一般用語。
段委員宜康:也就是不可以買賣,或者應該說不可以賣,這與不能做移轉登記,我認為屬於不同階
段。一般眷村改建的住宅稱為軍宅,有五年的閉鎖期,和合宜住宅一樣不能買賣。內政部規定
合宜住宅五年內不可以買賣?抑或可以買賣,只是得在五年,甚至十年後才可以登記?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許署長答復。
許署長文龍:主席、各位委員。絕對不能買賣,抓到就會取消資格。
段委員宜康:為什麼合宜住宅與國宅、眷村改建國宅會訂定這樣的條款?因為政府用比較低的價格
提供住宅,是為了讓民眾有住的地方,而非為了牟利,從中賺取價差,所以我認為法務部郭專
門委員的解釋是有問題的!立法的精神就是非常清楚,不可以買賣,而非可以買賣,但五年後
才登記,如此,訂定法律是用來做什麼的?為什麼要五年後才登記?如果許可買賣的話,那麼
直接登記就好了,況且延緩五年登記豈不是自找麻煩?專門委員,回去請向部長報告,你來內
政委員會做了這樣的解釋,我認為這樣很丟臉!如果法律規定現在能買賣,但必須五年才能登
記,請問這樣做的目的何在?還是我神經病?國防部送草案過來,結果立法院定了這樣的規定
?不是這樣的!包括合宜住宅在內,不管是政府蓋的,或者請建商蓋的,總之政府便宜賣出去
,目的是希望住戶在這五年或十年內可以自己站起來,甚至另外買房子,其實眷村改建也是這
個目的,為什麼?國家花錢在國家土地上蓋房子再賣給原眷戶,為了怕眷戶轉手就賣了,所以
規定五年內不可以買賣,如此可以確保五年時間內房子的使用人是眷戶自己,這才是立法意旨
!
現在問題來了,雖然眷村改建的國宅五年內不得買買,但買賣的狀況依舊很常見!一般會用
何種方式規避這五年期限?第一,把所有權信託給銀行,由買賣雙方公正契約,待五年期限一
到再辦理移轉。有時買方在五年時間裡會以租賃方式住進去,這是逃避法律規定,鑽法律漏洞
!也就是把所有權信託給銀行,時間到銀行再把所有權還給賣方,讓賣方無法私底下買賣,也
無法一屋二賣,一權二賣。但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 0960043346 號函曾就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
二十四條做出解釋,說這叫自益信託,是可以的。換言之,內政部替這種非法買賣開了一個門
,找出一個方便處理的方式。原因就在於五年之內無法買賣,所以如何確保買方權益?於是就
信託給銀行,而內政部還做了這樣的解釋,讓這種交易可以進行。第二,法拍,也就是不等五
年,譬如次長是原配售戶,我向次長買了房子又無法過戶,可是我很想擁有房子,而你也急著
要錢,於是就用建立假債權方式,由我借 500 萬給次長,但實際上這 500 萬是用來向次長買房
子,時間到了次長還不出錢,於是只好讓房子進入法拍。我借 500 萬給次長,但借據定的是
1,200 萬,而次長只先拿到 500 萬,房子法拍後我就拿到房子了,次長也拿到錢,這是第二種鑽
漏洞的方式!但現在問題又來了,2010 年 8 月 9 日你實際上是拿到 500 萬,但是你欠我 1,200
萬,所以房子法拍之後,這 1,200 萬就變成我的了,我也實質上拿到這筆錢,這是第二個鑽漏洞
的方式,可是狀況又來了,2010 年 8 月 9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90047580 號函示,對於這種法拍
的情況,地政機關自得逕行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也就是說,本來是五年後才可以移轉,而你
們這個函示提及,如果是法拍,假設陳純敬欠我錢,結果他的房子被法拍,法拍時被陳怡潔拍
到了,在五年內這個所有權就可以移轉給陳怡潔了,因為他拍到了,請問你們的解釋是不是這
樣?我講得有沒有錯?
主席:請內政部地政司陳專門委員答復。
陳專門委員杰宗: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法院拍賣是依照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段委員宜康:我現在引述的是你們的函示,關於能否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因為依規定眷村改建五年
內禁止處分,可是根據你們這個函示卻可以了,於是就開了另一個後門。其實立法非常明確,
但後門卻一道一道的開,坦白講,內政部也沒有去探究為什麼要訂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二十四條,你們署長站在這裡大聲說:絕對不可以!如果一發現,馬上就要沒收、取消資格,
對不對?因為我們要照顧弱勢的用意本來就在此,結果你們現在開了一個後門又一個後門,在
五年的閉鎖期當中,因為他不能賣,他等於是偷賣,所以價格一定會低,然後因此來賺錢、賺
取價差。
接下來本席要請教賦稅署王副署長,在明年「房地合一」之前,現在土地的買賣是不是免繳
所得稅而是繳增值稅,對不對?
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王副署長答復。
王王王王 王: 主席、各位委員。對。
段委員宜康:處分土地的所得不繳所得稅而是要繳增值稅。但是有一種狀況不一樣,比方說,預售
屋,預售屋是權利的移轉,我跟建商買了預售屋,即所謂的紅單,還沒過戶我就把它賣掉了,
在實務上,這種情形要不要繳所得稅?
王王王王 王: 要。
段委員宜康:也就是說,我繳錢給建商,然後我又賣給人家,如果我轉手的價格比較高,轉手時可
能會有仲介費,可能也要繳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扣掉這些成本、扣掉我繳給建商的錢,這
個獲利就是核課所得稅的根據,對不對?
王王王王 王: 是。
段委員宜康:以眷村改建的國宅為例,假設原來的配售戶是陳純敬,然後我跟陳純敬買房子的價格
是 500 萬,我必須在五年後才能過戶,而五年的時間還沒有到,我就把這個權利移轉給陳怡潔
,我又把房子賣給她了,當五年的時間到了,陳純敬要把房子、房地過戶給陳怡潔,我在這裡
面沒有名字,我是用 500 萬跟他買房子,而我是以 1,000 萬賣給她,那我要不要繳稅?這個權利
的移轉要不要繳稅?這部分要不要繳稅?要不要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王王王王 王: 以所得稅的概念來看,我覺得是要繳稅。
段委員宜康:這部分賦稅署已經解釋過了,你不要講得吞吞吐吐的,賦稅署有解釋過,各地國稅局
這幾年也都解釋過,這個叫做土地登記請求權的移轉,如果有獲利,扣掉成本後,最後這個獲
利、差價是要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問題是如果我不申報,你們會知道嗎?
王王王王 王: 那就要透過加強查核、蒐集相關資料。
段委員宜康:如果我沒有申報而被你們查到,請問我會有什麼樣的結果?
王王王王 王: 還是會有處罰。
段委員宜康:我必須要補稅、要受罰,可能受罰 1 倍或 1.5 倍,視情節輕重而定,對不對?
王王王王 王: 是。
段委員宜康:那你知道我在問誰嗎?你知道嘛!謝謝!
王王王王 王: 謝謝委員的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