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主席的體諒,歐前董事長曾說過,高鐵從台北
出發最遠到達的地方是雲林,雲林是我的故鄉。現在我就一併進行質詢與提案說明,在第7 屆
的時候,我主提並與第7 屆將近三分之二的委員修正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部分條文,當時鬧
得沸沸揚揚的,就是我故鄉的葉小妹妹性侵致死案,所以白玫瑰再起,也因為這起事件,讓我
更體會到行政主管機關對於性侵犯罪者應該要有哪些積極作為,因此我們希望在修法過程中是
與時俱進,而不是掛一漏萬。而此次針對第二條部分條文提出修正,就是希望彌補當時的遺漏
之處,為了讓性侵害之犯罪擁有完整的事前預防與事後治療,惟其主要規範第二條所列妨害性
自主性之性犯罪,而忽略未妨害性自主但是需要完善治療性之犯罪。基於大部分國家均禁止人
們隨意在公眾地方暴露性器官,鑑於露陰癖需要獲得完整之強制治療,但因為無法適用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無法擁有施予刑後強制治療機制,故希望能把其他性犯罪如露陰癖納入,讓所有
性犯罪者皆能得到完善的治療,以達到我國對於性犯罪之預防及治療效果,以上是我的立法說
明。
有關性侵害犯罪部分,我們有收到社會強烈地關心,請問性犯罪算不算惡性的重大犯罪行為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玉春:主席、各位委員。需視情節輕重來判定,因為情節可輕可重,基本上這應該是社會需

要關注的行為。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余副司長說明。
余副司長麗貞: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性犯罪有些是強制的,有些是合意的,兩小無猜的情節比較
輕微,但如果是強暴脅迫,當然就屬於惡性重大。
劉委員建國:所以強暴脅迫是屬於惡性重大,而兩小無猜屬於比較輕微的?
余副司長麗貞:是的。
劉委員建國:請問法務部對露陰癖的定義為何?
余副司長麗貞:是指經常裸露性器官引起他人的注意。
劉委員建國:我問的是定義。
余副司長麗貞:現在法律上並沒有定義。
劉委員建國:你們怎麼看待這件事情?
余副司長麗貞:如果在公共場合露陰的話,會違反刑法有關在公開場合為猥褻行為的規定,所以會
有刑事方面的處罰。
劉委員建國:露陰癖有沒有侵害到人的性自主權?
余副司長麗貞:目前是有刑法的規定,但看到者並不算被害人。
劉委員建國:目前是否能以性侵害的相關罪責加以處罰?
余副司長麗貞:性侵害是一個程序,而刑法處罰則是規定在刑法的妨礙性自主罪章內。性侵害很多
是程序規定,像有關加害人是否要身心治療、輔導教育和強制治療的領域也是適用的。
劉委員建國:有適用嗎?
余副司長麗貞:有適用到強制治療的,在獄中也有適用。
劉委員建國:所以加害人是可以治療的?
余副司長麗貞:對。
劉委員建國:那可以治療好嗎?我不清楚,所以要請教你們,因為要修正相關法令,需要先釐清一
些問題。這算是一種疾病嗎?可以治療好嗎?多久可以治癒?你們說可在獄中治療,那要治療
到怎樣的程度?如果這算是一種疾病,那應該能治療好,但如果不算的話,因為這部分我不太
清楚,你們要解釋讓我們了解,如果在獄中可以治療的話,那是如何治療的?
余副司長麗貞:這涉及到醫療專業是否能治療。
劉委員建國:所以我才請教次長,因為你說可以在獄中治療的。
李次長玉春:有關治療的部分,或許有些用藥物治療可以百分之百痊癒,但其實大部分是無法保證
能百分之百痊癒的,我們可以透過治療去改善狀況,但無法保證百分百有效。
劉委員建國:如果治療完認定痊癒後,他會不會再犯?再犯率有多高?
主席:請衛福部心口司諶司長說明。
諶司長立中:主席、各位委員。露陰癖本身是心理性的疾病,目前為止並沒有特別療效或好的方法
能治療,但以心理治療的方法治療的話,有部分個案是能得到改善的,而這些個案多半只是一
種癖好,因為對性的方面沒有自信,所以透過露陰的方式來滿足自己內心的需要,這也是為何

他們不會從露陰癖轉成侵害別人的原因。性侵害者會有一種攻擊性,想要透過性強制的行為去
滿足其性的需要,這兩者的方向是完全相反的,但不論何種,都沒有非常好的療效與方法。
劉委員建國:所以再犯率應該會非常高,那台灣目前有沒有足夠的心理治療師來輔導或從事治療等
相關的工作?
諶司長立中:目前台灣心理治療師的人數在增加中,過去這方面治療的個案人數也非常少,幾乎每
個人都只接觸過1、2 個案例,經驗上都不足,而國外個案報告的治療效果也不是非常好。
劉委員建國:所以,第一,治療效果不是很好。第二,這樣的心理治療師以前是非常少的,遇到的
個案可能也才1、2 個,現在心理治療師持續在增加中。第三,雖然有在獄中治療,但治療比例
顯然是偏低的,是這樣嗎?
諶司長立中:目前的再犯率大概10 到15%。
劉委員建國:我想將一些事情釐清,這樣有助於法律修正時的討論。另外,請問電子腳鐐的功能是
什麼?佩戴電子腳鐐的再犯率有多高?
余副司長麗貞:這部分請保護司向委員報告。
主席:請法務部保護司陳觀護人說明。
陳觀護人韋君:主席、各位委員。電子腳鐐主要是對加害人的行蹤監控,我們只能知道人大概的位
置,目前佩戴電子腳鐐的再犯率大概是1.23%。
劉委員建國:所以電子腳鐐算有效果嗎?
陳觀護人韋君:是有效果的,如果和未戴腳鐐的人相比,其性侵害再犯率降低將近一半,有50%
左右的功能。
劉委員建國:所以有達到你們當時預期的效果?
陳觀護人韋君:有,因為最主要就是要遏止他們再犯性侵案件。
劉委員建國:佩戴電子腳鐐後再犯的案子有幾件?
陳觀護人韋君:再犯率就是1.23%。
劉委員建國:其中剪開腳鐐偷跑的有幾件?
陳觀護人韋君:2 件。
劉委員建國:這2 件花多久時間才找到人?因為你們要監控、追蹤他們嘛!
陳觀護人韋君:對,有關台中的案件,其加害人剪掉腳鐐的時間是5 月27 日,逮捕到案的時間是
5 月30 日。
劉委員建國:所以花3 天就逮捕到案了,那另一件呢?
陳觀護人韋君:另一件是新竹的案件,加害人剪斷設備的時間是1 月6 日,逮捕到案的時間是5 月
31 日。
劉委員建國:這樣是花多久時間?
陳觀護人韋君:大概是4 個月。
劉委員建國:一個3 天,一個4 個月,相差了40 倍,可以簡單說明原因嗎?
陳觀護人韋君:台中案件的個案在事件發生前就有徵兆,所以當天觀護人就有密集與他聯繫,之所

以能這麼快抓到,其實要歸功於科技監控的犯罪熱點,我們會去分析行為人在哪裡,因此我們
利用此系統,再加上快速和警政單位聯繫,所以很快就找到此個案。
劉委員建國:運用科技的熱點,就可以很快地在周遭找到行為人。
陳觀護人韋君:我們會去找行為人常會去的幾個點,因此在他剪掉腳鐐後,我們就會在很快的時間
內去搜尋這幾個熱點,這是行蹤監控的部分。
劉委員建國:拜科技所賜,我們可以掌握到他可能跑去的熱點,所以三天就抓到了。
陳觀護人韋君:對,這是針對此個案的部分。
劉委員建國:另一件110 幾天偵破的案子是要拜什麼之賜?
陳觀護人韋君:那件個案偵破的時間較久,是因為剪掉腳鐐的地點比較偏遠,不是在行為人的熱點
,是在竹北的某個湖邊,因為有時效性,其實後來也不是在熱點抓到此個案的,也因此我們後
來檢討的重點在於如果行為人剪掉腳鐐後,我們該如何防範。
劉委員建國:所以,佩戴電子腳鐐的人其實也有都市和叢林等地理位置之分,也就是說,如果他是
都市之狼,因為熱點比較多,所以也比較容易找到,但如果他跑到深山,變深山之虎,只要他
將腳鐐剪掉,要找到的機會就不大,就無法拜科技之賜。
陳觀護人韋君:我解釋一下,其實除了設備以外,還有網路通訊的部分,如同委員剛剛所提,都市
熱點比較多且密集,因此現在是加強較偏遠的地方,我們有和中華電信、遠傳電信的行動車聯
繫,把熱點密度提高,我們近期都在討論這部分,遠傳的部分已經在六月討論完畢了,希望在
年底能將他們的行動車和基地台建置完成,因為之前只有中華電信,現在又多一家電信,網路
範圍就會更闊,也比較不會產生城鄉差距的問題。
劉委員建國:你這麼說可能會牽涉到預算問題,沒關係,我再請教,如果剪掉腳鐐後脫逃成功,負
責的單位是法務部、衛福部或警政機關?
陳觀護人韋君:請問委員是指逮捕的單位嗎?
劉委員建國:如果行為人剪掉腳鐐脫離你們的監控後,負責的單位是誰?
陳觀護人韋君:委員是指剪掉之後的負責方式嗎?
劉委員建國:你可以告訴我完整的SOP,或該負責的對象是誰?
陳觀護人韋君:剪斷腳鐐後由我們負責通報。
劉委員建國:你說的「你們」是指誰?
陳觀護人韋君:會由保護司的觀護人員聯絡當地的勤區,告知他們此個案的行蹤狀態,請他們協助
處理。
劉委員建國:所以是你們負責通報,再來呢?
陳觀護人韋君:再來由警政署負責搜尋。
劉委員建國:由警政署負責搜尋和逮捕?
陳觀護人韋君:對。
劉委員建國:所以如果要談負責單位,你們是第一個?
陳觀護人韋君:是。

劉委員建國:因為時間的關係,再問下去你可能無法答復。其實我只是要凸顯這種通案,每次遇到
性侵案的相關事件,社福單位、警政單位及保護單位等相關單位都會一團亂,我在詢問你的過
程中,就有類似的狀況,到底電子腳鐐的負責機關是誰?犯人自行拆解電子腳鐐後,該負責的
機關又是誰?
陳觀護人韋君:業管單位還是法務部。
劉委員建國:另外,犯案時,檢察官有舉證之責,如果被害人是兒童或智能不足者,檢察官的處理
步驟為何?
余副司長麗貞:如果受害人是兒童的話,會由輔助人及社工師陪同檢察官偵訊,有關檢察官的偵訊
技巧,近1、2 年來,中央及地方都有對個別檢察官針對兒童或精神障礙的訊問方式進行專業的
特訓。
劉委員建國:我的意思是,檢察官遇到這種案件需要自行舉證,但因為性侵害的對象是小朋友,可
能無法表達清楚,因此需要透過某些方式來達到可舉證的力道,所以是不是要利用DNA 鑑定或
執行測謊等方式來輔助?
余副司長麗貞:可透過早期鑑定的方式,讓兒童偵訊的筆錄經過專業人員來鑑定可信度,避免因為
兒童年紀小,可能會不記得,所以藉此確保其當時陳述的可信度,讓未來偵察或審理時能讓法
官相信。
劉委員建國:我的問題很簡單,檢察官要偵辦此類案件要提出自己的舉證,其相關佐證、鑑定的時
間要多久?
余副司長麗貞:需視個案而定,大概要3 個多月,據我們統計,大概平均要113 天。
劉委員建國:將近4 個月,所以如果只羈押2 個月的話,時間是不足的?
余副司長麗貞:恐怕來不及,依照法律規定,羈押一次2 個月,延押一次2 個月,總共4 個月,我
們會以最快的速度來掌握偵察蒐證的期間,因為只有4 個月,所以希望鑑定能盡快提出,平均
113 天,讓檢察官來得及決定案件要不要起訴。
劉委員建國:所以你要表達是2 加2 個月嗎?
余副司長麗貞:現在是2 加2 個月。
劉委員建國:勉強可以就是了?
余副司長麗貞:對。
劉委員建國:我知道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