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性侵害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針對有再犯之虞的性
侵害加害人有刑後處遇的規定,現在檢察官得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之場所強制治療。有位
張性自閉症的家屬向我陳情,該收受人被判了1 年9 個月,緩刑3 年,可是他已被關在培德醫
院3 年了,法務部的審查委員會一年到底是開一次,還是開幾次會?你們的規定到底是怎樣?
應該不只一次對不對?規定是最少一次,但你們一年才開一次,這樣是要等幾年?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余副司長說明。
余副司長麗貞: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部分跟矯正署有關,是不是可以請矯正署的同仁向委員說
明?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林專員說明。
林專員震偉: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刑後強制治療的程序,在法律的規範上,其實是規定每年評估
一次,目前……
陳委員節如:規定是至少一次,而不是每年只有一次對不對?你們是怎麼解釋的?
林專員震偉:目前在程序上……
陳委員節如:為何對方到培德已經3 年了,你們卻一年才開一次?不行的話,就還要再等一年,是
這樣嗎?我認為法務部矯正署應該要去瞭解這些身心障礙者,每一種障別的個別情況都不一樣
。請問你們的專家與審查委員是哪些人?你們有16 位審查委員,這麼龐大的組織,裡頭的成員
有誰?
林專員震偉:就我所知,目前這些審查委員都是屬於性侵害防治的學者專家,不論是具有專業證照
的也好,還是具有防治經驗的也好,都算是很頂級的……
陳委員節如:其中有沒有人是心智障礙或特殊教育的專家呢?
林專員震偉:就我所知,針對這些特殊收容人,包括智能障礙、精神障礙等部分,培德醫院有成立
特殊治療團體,並聘請特教老師一併協助處理。
陳委員節如:對,你們是10 人一班,一班才聘請一位老師。但我現在是問,在16 位審查委員中,
應該要有機構負責人以及各種身心障礙障別的專業人員,這樣你們才能審查。否則,若一年才
審查一次,收容人的刑期都過了。原本是被判1 年9 個月,緩刑3 年的,結果他就被關在培德3
年了,請問他何時才能出來?這些審查委員有用嗎?16 位還審查成這樣!可見他們非常不專業
嘛!你們在訊問自閉症收容人的性向以及發生的情況時是怎麼做的?難道是使用麥克風,也讓
對方看不到那些審查委員嗎?這次要修的法中,有一項是跟專業訊問員有關的,你們在訊問收
容人的時候,沒有派一個專業的訊問員來問他,害他都嚇哭了,這樣是要如何訊問?如何讓這
16 位審查委員審查?這樣根本沒辦法做嘛!你們到底懂不懂這些身心障礙者的個別問題?你們
把被判緩刑的收容人關在培德醫院裡,形同是被關在監獄裡。如今已經3 年了,你們還要再關
幾年?10 月份的會都開過了,怎麼到現在還不放出來?各機構與庇護工廠都聯絡好了,這名小
孩可以出去,家長也都準備好了,你們怎麼還不放出來?這是什麼道理?請你回答一下。
林專員震偉:在台中監獄的鑑定評估小組中其實是有特殊教育人員在擔任委員的,所以這部分是有
的。但囿於現行法律規定,會以再犯危險程度……
陳委員節如:我建議還要加入這些機構的負責人,才會比較清楚。特殊教育在特殊學校有其需要,
機構的服務人員亦然,你們不能只聘請可以想到卻無關緊要的專家。收容人若有情緒障礙或心
理問題的話,審查委員每年只開一次會,他就算被評估了3 年都還是留在培德,這樣就有問題
了,這就是我所質疑的。請問你們要把他關到幾年?如果用這種方式可以延長幾年?
林專員震偉:以目前現行的法律規範,這是一個不定期型的……
陳委員節如:可是你們一年才開一次會,這是要教這類收容人如何是好?永遠都被關在裡面嗎?現
在還有很多類似的個案,包括精障的、自閉症的以及許多其他的心智障礙者在裡面,你們會如
何協助他們?請不要用這種消極的態度來看待這些人,其實,他們在犯罪的當時,有些人是非
常無聊且無事可做的,沒人引導他,讓他在社會上亂跑,如此他們當然會做出違規的事情來,
然而他們是否真有犯意,我倒不以為然。現在,他們在培德的時間又沒有限期,你們到底打算
怎麼做?要把他關多久?這位張性自閉症的收容人,已被關了3 年,10 月也開過會了,你們打
算何時將他放出來?機構和庇護工廠都要收他了,你們的審查會到底是怎麼開的?
余副司長麗貞:剛才委員詢問要何時將他放出來,基於法律規定,這涉及刑後強制……
陳委員節如:你們一年才開一次審查會,是不是也是法律規定的?法律上規定的是每年至少開一次
,為什麼你們一定是一年才開一次呢?你們讓這些人在培德裡面做什麼?我跟你說,就算你把
他們關到死,也無法處理這些事情。請問培德裡有那麼多空位嗎?你們現在成立特教班,只是
讓他們晚上一起睡覺,白天還是跟那些受刑人在一起,這樣有什麼可以改變的地方呢?這樣根
本無法改變他們嘛!請問在培德10 人為一班的團體裡,屬於自閉症的與智能障礙的各有幾位?
把他們關在裡面,只是惡性循環,這樣是無法解決事情的。請你們回答我,該怎麼辮?他們在
外面常被受刑人欺負,所以會大哭大鬧,把他們放在培德,不管再放3 年、5 年還是10 年都沒
有用。難道你們還要繼續下去嗎?這樣可以治療幾年?把他們關在裡面就是治療了嗎?這樣做
只會加重他們的病情,這是無法治療的。
林專員震偉:關於委員垂詢的部分,我們會把委員的意見,在我們召開評估會議的時候向專家說明
。畢竟再犯危險評估是一個很專業的心理衡鑑……
陳委員節如:你們在開審查會的時候,程序與流程是要去改的,你們要讓專業人員,或者是熟悉狀
況的人在旁邊問這類收容人。不是只用麥克風,讓他什麼都看不到,這樣他是會害怕的,如此
還能要他回答什麼?這16 位審查委員,他全都看不到,但他們全都看得到這位收容人,這就是
你們所用的審查方法嗎?
林專員震偉:他們也可以透過視訊的方式訊問,至於委員剛才的意見,我們也會……
陳委員節如:使用視訊訊問是因為對方都不認識這16 位審查委員,這些審查委員對他而言是既陌
生又害怕的,因此你們應該要像刑法規定的那樣,其中要有陪同人員,由特教老師、社工或是
他熟悉的人來訊問他,如此才問得出所以然來,否則這16 位審查委員是在評什麼?每年才評一
次而已,評一評也沒有結果,還是把他們關進去。你們把他們關在培德,美其名為「治療」,
但你們在治療什麼?實質上就等於是「受刑」,根本不是「治療」。規定是每年至少開會一次
,而不是只開會一次,請問能不能改進?
林專員震偉:關於委員垂詢的部分,我們會帶回去一併研議,同時,我們也會加強評估委員的增聘
或是改進審查的品質。
陳委員節如:如果對方有精障、有自閉症,還是有其他狀況,你們都要依照個案的情況聘請審查的
委員,如此才有辦法處理事情,但你們現在卻並未如此。什麼叫做「治療主義評估」?這樣是
怎麼治療?這些人在裡面也沒有被治療啊!你只是晚上睡覺弄個班,為這10 個人請個特教老師
去輔導一下,白天還是放任他們與一般受刑人在一起,這是什麼治療?這樣只會越被欺負越糟
糕,而且這樣的處遇治療比受刑期間還更長。請問這樣的個案到底有多少?監獄的位置太多了
嗎?吃免錢飯這麼簡單,你們的經費有這麼多,人家才被判刑1 年多,3 年緩刑,但是到現在已
經幾年了,你們還是繼續治療,沒有期限,請問這個是不是需要改正?這部分要從哪方面來著
手修正?應該是你們內部就可以修正了。
林專員,我剛剛問的你都沒有回答,請問這10 位到底有多少位是這樣的情況?也就是已經緩
刑但在裡面關3 年以上的有幾位?
林專員震偉:目前我手邊沒有這樣的資料,會後我們調查完畢再提供相關資料給委員。
陳委員節如:好,請你提供相關資料給本席。這是嚴重違反人權的,法務部居然做這種違反人權的
事情,你們把各種不同類別的身心障礙者放在一起,有些人的刑期已經屆滿了,而你們卻以仍
須治療為由將他們關在培德醫院,難道你們都不知道有些人已經被關好幾年了,還是沒有辦法
被放出來,這位張姓受刑人在10 月初經評估過,請問現在的情況如何?可不可以放出來了?請
你回去查一下好不好?你也不知道!
林專員震偉:這個部分我們帶回去瞭解後再向委員報告。
陳委員節如:主席,今天要審查性侵害防治法修正案,性侵害防治法共有25 個條文,這次委員所
提修正案就涉及15 個條文,對於這麼重要的法律,行政院卻沒有提出修正案,剛才尤委員提到
的問題也應該要處理,而且超過一半以上的條文修正就視為全案修正,加上組織編制又改了,
這部分的問題也很多,到底要怎麼調整?對於第十五條的專門詢問員,我是非常贊成的,但是
現在卡到組織編制的問題,這個應該合併與刑法一起修正,所以本席建議今天詢答完畢後可能
要討論一下是否要進入逐條審查,因為這些可能有爭議。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