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幾次颱風,因為天氣的影響,產生很多勞工上班
的問題,我們有逐步在改進,譬如 pizza 送貨員、百貨業的勞動規範,在颱風天應該要怎麼規範
,慢慢都已經有清楚的架構了。不過,這兩次颱風後,我收到保全業勞工很多的投訴,他們跟
百貨業、pizza 及漢堡外送員又不太一樣,那是純服務業,沒辦法叫外送的話沒有什麼關係,可
是保全業涉及到公安的問題。正因為颱風天,可能有的機構、社區更需要保全員上班,在這種
情況之下,就保全員上班的規範,有很多人跟我投訴,其他委員應該也都收到這方面的投訴。
首先,我要瞭解一下,像颱風天、特殊氣候或受到大自然因素影響的時候,保全員可以拒絕上
班嗎?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保全業是屬於第八十四條之一的責任制工作,其工作條件是由他們
跟雇主去約定的。平時保全業的上班時間就跟一般勞工不一樣,是上班 12 個小時,最近我們也
做了一些工時的規範,每天工作 12 個小時,但每週最少要休息 2 天等等,都做了一些明確的規
定。委員現在提的是碰到天災的時候,到底要怎麼處理?目前並沒有對這樣的特例做規範,我
們也會針對這部分做一些討論。
盧委員秀燕:我們也承認,負責保全的勞工跟一般服務業又不完全一樣,在這種情況下就讓他們自
由約定,換句話說,並沒有說不可以上班。現在對於外送員就有規定,由於天然因素、颱風就
不可以要求上班,他們可以拒絕,可是保全的話又不太一樣,所以在工作規範上可能由勞雇雙
方自行約定。我本身也可以稍微瞭解,因為涉及到公共安全,或許在天氣不好的時候更需要保
全員來幫忙,但如果要求他們上班,在颱風天或特殊境地之下,就他們的薪水給付、人身安全
權益或保險有沒有規範?譬如在這種天氣因素之下,一律規定要強制投保,針對意外險等。另
外,很可能他們上一天班要算兩、三天的薪水,這些他們到底要跟誰討啊!像這種東西能不能
跟大家講一下?有這麼多勞工從事保全業這個行業,他們也搞不清楚。其次,他們也投訴無門
,再者,他們也要不到,在這方面的規定是如何?
主席(劉委員建國代):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謝司長答復。
謝司長倩蒨:主席、各位委員。勞動部訂了「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提到各事業單位的態樣不一樣,如果因為其業務性質較特殊,勞資雙方可以事先約定當天
然災害發生的時候到底要不要出勤。但是,就剛剛委員提到的,如果的確是因為天然災害、颱
風沒有辦法出勤,再怎麼樣我們都要考量到勞工的安全,執行職務如果發生意外,雇主還是要
負全部的責任。針對因為天然災害導致勞工沒有法出勤,我們在要點中特別規定:雇主不得視
為曠職,也不得要求勞工必須請事假或其他的假。
盧委員秀燕:照司長的說明,顯然跟部長剛才的答復又不太一樣,如果照司長的說法,難道保全人
員有權可以拒絕上班嗎?
謝司長倩蒨:他可以告訴雇主,的確是因為……
盧委員秀燕:勞工既不可以被認定為曠職,或是以事假的方式請假,而是可以拒絕上班,請問剛才
司長的說明意思是這樣嗎?
謝司長倩蒨:如果勞工因為工作地或是居住地的縣市主管機關有宣布停止上班上課,甚至沒有宣布
停止上班上課,勞工因為天然災害導致交通阻塞而使其沒有辦法如期到達公司,這種情況雇主
不得視為曠職。
盧委員秀燕:司長的講法很清楚,立意也滿好的,將來你們一定要加強宣導,我們都知道,保全人
員身負公共安全維護之責,惟若遇到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導致他們無法上班時,或者
他可以拒絕上班,這是司長剛才說明的意思,對不對?
謝司長倩蒨:對。
盧委員秀燕:既是如此,未來希望你們一定要加強宣導。
謝司長倩蒨:是,我們會加強宣導。
盧委員秀燕:其次,雇主可不可以因為勞工拒絕上班而解僱他,換言之,雇主可以拿工作權要脅勞
工朋友嗎?
謝司長倩蒨:基本上,我們已在要點中提到,雇主既不可以扣勞工的全勤獎金,也不可以解僱或做
其他不利的處分,但前提是我們希望能考量到一些業務性質比較特殊的部分,勞資雙方能事先
約定好,因為到底有沒有必要上班,每個特殊行業所做的要求並不一樣,他們可以事先約定好
究竟有多少人可以提出這樣的申請。
盧委員秀燕:因為保全人員很弱勢,儘管我們在法律上有規定遇到天然災害,他們可以拒絕上班,
可是當初為了爭取這樣的工作機會,他們必須跟雇主之間訂定勞動契約,而在勞動契約中就有
明文保全人員必須上班,在此情況下,你們是不是該提出一些制式的勞動規範,譬如在這種情
況下保全人員還是要上班時雇主就必須為其投保,或是上班一天抵兩、三天的薪水,或發給危
險加給,一如基層員警、清潔人員所發給的危險加給,你們若能對保全業者做這樣的引導與規
範,當勞工朋友個別跟雇主簽訂勞動契約時,就會有類似的市場行情可供他們選擇,這樣也比
較能保護保全業的權益,否則,他們為了爭取生意,很可能拿命去換契約,請問司長,你們是
否有想要做這方面的規範嗎?
謝司長倩蒨:剛才委員提到保全人員在跟雇主所約定的勞動契約,要點的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中對
這部分都已有明文規定。
盧委員秀燕:既然你們一直在講勞動契約,我們現在就回到勞動契約的問題上,請問你們有沒有審
視大部分保全業的勞動契約,看看裡面有沒有規範保險、危險加給或是增加薪資的給付,如果
這些內容都付之闕如,就表示保全業非常弱勢,根本沒有談判能力,在此情況下,政府即應出
手給予協助,或者可以把他們雙方都邀來,協調出一個適當的勞動規範,不能放任不管,不然
他們將永遠不具有談判能力。
我們需要保全業,而在這兩者之間是可以平衡的,當他們在發生天然災害時還願意上班,我
們該如何給予其應有的福利與權益,包括保險、危險給付在內,這是勞動部在現階段應該努力
研議的,如果你們把這部分訂得合理、周詳,那麼,很多保全業在其權益被保障的情況下,一
定會很樂意協助公共安全處理,未來政府在維持社會安定上不啻是多了一股民間的資源在協助
,這才是真正的互蒙其利,對本席以上建議,請問勞動部可以採納嗎?
陳部長雄文:委員的建議很好,因為最近我們才跟保全業做過一些有關工時的談判,委員剛才提到
當保全人員在特殊狀況下出勤,是不是該給他們一些特別的保障,我想這部分可以納入我們跟
保全業後續談判的項目。
盧委員秀燕:你們做這件事時間上能不能儘快?因為台灣面臨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機會越來
越多,政府常要保全業者維護國人的公安,但保全人員本身就經常暴露在危險的情境之下,這
實在是很大的諷刺,最近從蘇迪勒到杜鵑連續兩次強颱來襲,政府都沒有設法解決這個問題,
你們也只有處理到保全人員的工時的問題,解決的方案也還沒有落實,有鑑於此,本席建議你
們應該儘快審視大部分保全業所訂定的勞動契約,當然,我相信其中絕對沒有我剛才提到的那
三樣內容,請問你們需要多久的時間來針對這一塊做個處理,以協助保全業做個合理的規範?
一個月的時間夠不夠?
陳部長雄文:大概需要一個月的時間,讓我們努力做好這件事。
盧委員秀燕:到時候可以通知本席的辦公室,我們非常樂意參與,因為之前我也談過保全業勞動工
時的問題,現在已進一步談到他們在特殊的境遇下如何保障其權益,所以,照你們一個月的規
劃,我很樂意參加。
陳部長雄文:好,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