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謹在此表達對景觀法及景觀師法的意見,提供
各位參考。
據本席粗淺了解,我們所講的景觀,以建築物為例,一般來看就是建築物的景觀有沒有破壞
到自然、歷史或文化。例如總統府後方的天際線,又如,建築物是否蓋在山邊,破壞自然景觀,
這是大的部分。
其次是建築物本身,誠如方才召委所提的,它的外觀是不是好看?第三個層面是配屬於建築
物周邊或都市的設施是否配置得當?例如大樓有個廣場,廣場上設置了一座雕塑,這座雕塑就景
觀的角度來看是否適當?
如果我們由大而小的景觀來看,「景觀師法」中所規定的景觀師在這方面的角色,我覺得我
們都把他混在一起了。景觀師可以自己決定某棟大樓設計不好看,就不發給簽證嗎?我想大概不
至於,我們不可能給他這個權力。
又如大樓的興建對總統府的天際線造成衝突,若是在都市法令中沒有明確的規定,那誰給他
這個權力,是站在哪個角度看認為對天際線會有衝突?
因此,無論是對文化資源的保存、對自然環境的保護、對於設計都市景觀的規劃,其實相關
的法律必須有配套。如果我們要求景觀師只是執行政府的相關規定,檢查是否有符合法律的規定
,這種工作大概也不需要景觀師來做,我也可以做,所以景觀師好像不應該只做這樣的工作。至
於他要做什麼工作?他也不能決定建築師設計的大樓好不好看,所以他在這部分好像也沒有工作
了,剩下的是什麼?剩下的就是看看大樓附屬的景觀,或是在道路上做一個景觀,例如台北市有

個紅綠燈的斑馬線是畫成斑馬的屁股,這個要不要請景觀師來看一下,類似這樣的角色。但若是
這樣的角色,他要怎麼簽證?我不太理解。也就是說,無論是土木技師或水保技師,他有一個相
對客觀的標準,他牽涉到主觀認定的部分較少。但是景觀方面若沒有都市法規、文化資產保存,
或是自然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那很難有一個客觀的標準。
如果我們今天只是要求景觀師來設計相關的地景,那麼,為什麼他們可以,學美術的人就不
可以?為什麼建築師不可以?針對這一點,恐怕還要做一些說服的工作。若是這樣,那就無涉簽
證,既然無涉簽證,那麼設置景觀師,坦白講,他們並沒有權力。也就是說,我們制定一個法律
,設置了景觀技師,可是可以交給他的權力是少之又少。而交到他們手上的權力,其實是剝奪了
其他人應該要有的權利。
我不知道我這樣講,各位是否了解?也就是說,如果牽涉到美學,為什麼只有學校景觀科系
出身的人對於建築物有空間美學的觀念,為什麼其他科系的人就沒有,或是藝術家就不能去做這
項工作?
我們一方面設了這樣一個專業的類別,但是可以給他的保障其實是有限的。而偏偏給他的保
障,好像又不應該給他,如果是這樣,我會覺得是不是應該將景觀法和景觀技師脫勾來看?也就
是說,景觀法的規範是需要去維護包括歷史、文化、自然的景觀;而建築物與景觀之間的調合,
必須有一個機制加以處理。但若是將景觀法及景觀師法一起做處理的話,它就會絞住了,因為景
觀法那麼大,而景觀師能扮演的功能卻是那麼小;如果是那麼小,不光是小,坦白講,照我們現
在的設計,我覺得這不應該是專屬於景觀師的權利。
本席當然支持主席組成預審小組,但是我謹提出一個建議供本會各位同仁及內政部參考,就
是應將景觀法及景觀師法脫勾處理。這是我的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