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委員大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就教於金管會曾主委及證期局吳局長,根據
我們最近看到的一些訊息,我們看到金管會和證期局明年初要針對上市櫃的承銷制度,再進行一
部分的調整,有沒有這樣的一件事情?
主席(潘委員維剛):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答復。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沒有錯。
孫委員大千:我相信金管會和證期局也都接到來自各方的一些意見和看法,當然我們這邊也接到一
些民眾或一些專家學者的陳情和意見反映,在這裡我也要就教主委,現在實施新的制度,股票上
市櫃之後前 5 日沒有漲跌幅的限制,對不對?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現狀是這樣子。
孫委員大千:為什麼不要做漲跌幅的限制?
曾主任委員銘宗:因為新上市上櫃後我們要讓它產生價格發現的程序,在 5 天以後價格是公平、合
理、透明。
孫委員大千:我請教一下主委和局長,根據我們過去的經驗,我們所看到的上市櫃公司的股價通常
都會是開高走低,我們大部分看到的都是如此,對不對?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們有去統計,您的意思是沒有跌破承銷價,對不對?
孫委員大千:是的。
曾主任委員銘宗:根據我們的統計比例並不高,一年內跌破承銷價的比例約 15%。
孫委員大千:我相信主委與局長都很清楚,在新股上市(櫃)過程中,最容易套利與獲利的操作模
式,即圈購或分得的部分股票,俟上市(櫃)之後隨即拋售,所以呈現價格最大的落差與波動時
期應該在新股上市的前幾天。請問主委,為了穩定市場或股價,金管會應否考慮新股前 5 日沒有
漲跌幅的限制?
曾主任委員銘宗: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可以針對這部分做進一步的評估。新股前 5 日沒有漲跌幅
限制,最主要是希望建立價格發現的機制,我們希望新股上市前 5 日的市場交易價格既透明又合
理,藉以反映原來這家公司的價值,這是它的主要作用。
孫委員大千:我不太懂的問題是,若當初新股定價就訂得既精準、又嚴謹;坦白說,當初它的價值
經過公式計算之後,大概就可以反映出來,我們為何針對新股前 5 日漲跌幅的結果,以市場機制
去反映價格?
曾主任委員銘宗:依照現行的規定,新股定價確實有一套既定的計算公式可反映市場機制,但如同
我方才向委員所報告的,真正跌破承銷價的機率不高,足以顯示現行制度仍具有存在價值。
孫委員大千:這不只是跌破承銷價的問題,如果新股沒有漲跌幅限制,就有很大的操作空間,這樣
的操作空間,對一般沒有操作能力者而言,尤其,對散戶而言,這是很不公平的事情。換言之,
對散戶而言,當他們獲得圈購新股機會未必能獲利,因此,本席建請金管會慎重考慮,若新股定
價夠嚴謹,實無必要對新股上市(櫃)前 5 日沒有漲跌幅之限制。
主席(費委員鴻泰代):請金管會證期局吳局長答復。
吳局長裕群: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有關承銷價的決定部分,大多會參考興櫃股票市場的一
定成數而制定,但在定價過程中,難免有一些參數會決定新股的定價,所以我們在新股上市掛牌
前 5 日沒有漲跌幅限制,最重要的還是讓它產生公平的價格。就承銷量而言,以前它在市場流動
量並不是很多,透過新股承銷的數量,再加上興櫃以前流通的數量,我們希望新股上市大量交易
後,能使其價格充分反映市場。
孫委員大千:如此一來,金管會認為取消新股 5 日漲跌幅的限制,對整個市場及股價而言,具有校
正的效果。是不是?
曾主任委員銘宗:報告委員,事實上,其他國家連漲跌幅都沒有限制,不過,我們會針對這部分再
行檢討。謝謝委員指教。
孫委員大千:請教主委第二個問題,根據外界的反映,截至目前為止,對於上市(櫃)公司股價最
為大家詬病之處,即是新股的定價問題,究竟金管會要如何制定定價公式?尚包含哪些因素在內
,新股價格才算合理?另請教局長,金管會計畫於明年實施新制,將採用競拍方式制定股價?為
何你們要採用競拍的方式制定股價?
吳局長裕群:事實上,現行已有競拍制度,只不過它是很不方便的制度,我們準備將競拍制度全數
改採電腦方式執行,如此一來,競拍制度就會非常的方便。事實上,競拍制度有下列兩種方法:
一個是荷蘭標;另一個是美國標。根據我們對相關法令的瞭解,我國應可採用美國標。如果我國
採用美國標的話,競拍愈高的價格愈先成交,但它會制定出底價,如此可讓參與所有購買新股的
出價能反映市場行情,再加上掛牌之後股價 5 日漲跌幅的結果,應可讓成交價格更貼近市場行情
。
孫委員大千:本席拜託主委和吳局長要特別注意的問題是,現今新股定價才是最關鍵的因素。如果
新股價格距離市場水平太低,我們認為這將損及公司利益,也會圖利特定人士,那麼,在圈購過
程中,特定人士可藉以套利獲得巨額利益;反之,若價格訂得太高,對公司來說有所助益。但是
,對散戶而言,其所圈購的股票莫名其妙地沒有等值的價格,最後散戶高價購買的股票在市場上
等於遭到坑殺,這對散戶來說也很困難,抑或者是新股的價格太高,以致沒有人願意圈購,如此
一來,上市(櫃)的新股無法完成圈購作業,所以如何定價就變成很重要的關鍵因素,尚包含哪
些因素可納入其中?所以我想請教吳局長,目前證期局採用何種定價公式?
吳局長裕群:我們會參考同業價格和公司本益比等相關數據,原則上,我們會予以尊重。事實上,
新股在掛牌前都要在興櫃市場待上 6 個月,所以它的價格形成也必須參考興櫃市場的情況。
孫委員大千:本席必須提醒局長跟主委,因興櫃市場的交易量非常少,所以興櫃市場要作價就非常
容易,要拉抬股價也相當容易,一天拋出幾張股票,股價就可以有所波動,所以金管會在處理興
櫃市場,或是參考興櫃市場的股價,恐怕你們的標準必須更嚴苛,而且態度必須更嚴謹。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有錯,興櫃市場的波動幅度大,而且交易量的張數非常小,有時交易量只有一
、兩張,就可以拉高價格,所以我們在參考興櫃市場的價格必須更加謹慎。謝謝委員指教。
孫委員大千:最後,本席欲拜託主委和局長的問題是,截至目前為止,依照現行政策,新股在上興
櫃市場之前,被輔導的新股公司可以賣 3%股權給承銷券商,是不是?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確實有此規定。
孫委員大千:請問你們有沒有考慮調整這項制度?因為這項制度具有很大的灰色地帶,當被輔導的
新股公司賣 3%股權給承銷券商,這 3%的股份將會形成很嚴重的問題。請問主委和局長有沒有
考慮過此事?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們會做檢討。謝謝。
孫委員大千:舉例而言,如果有家被輔導的新股公司要繼續賣 3%股權(即 2000 張股票)給承銷
券商,輔導券商獲得這 2000 張股票的價格為每張 5 萬元,事實上,輔導券商要運用每張 5 萬塊
的股票進行套利實在太容易。若這 2000 張股票經過事後定價,每張股票定價為 13 萬元,如此一
來,一張股票即可套利 8 萬元,這 2000 張股票獲利將會非常驚人的數字。請主委和局長重新思
考,新股在上市(櫃)過程中,與其賣 3%股權給承銷券商,不如要求他們改繳輔導費算了,本
席認為這麼做比較合理。如果你持續維持這樣的制度,這 3%在未來定價的過程中,或者是輔導
券商要如何運用這 3%的股權,恐造成後續很大的問題。
曾主任委員銘宗:謝謝委員的提醒。因為相關制度已實施一段時間,我們會檢討實際運作的狀況。
孫委員大千:針對本席方才所反映的 3 個問題,請金管會加以檢討:第一,新股上市前 5 日沒有漲
跌幅限制,相關制度應否重新調整?請主委再行考量。第二,到目前為止,新股定價公式和方法
加入競拍方式,能否真正杜絕本席所擔心的問題?第三,本席要拜託主委慎重考慮,有關被輔導
的新股上市(櫃)公司是否仍維持舊有制度,賣 3%股權給承銷券商?若由承銷券商運用這 3%
的股權,恐怕後續會造成其他的灰色地帶,針對上述三個問題,本席拜託金管會主委深入了解,
並給回覆本席你們的處理方式。好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好的。謝謝。
孫委員大千:謝謝主委及局長,你們辛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