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委員秉叡:主席、吳陳被提名人、各位同仁。首先請教大法官被提名人吳陳鐶先生,您認為擔任
大法官一定要具備博士學位嗎?
主席:請吳陳鐶先生答復。
吳陳鐶先生:主席、各位委員。不一定。
吳委員秉叡:您剛剛在發表的時候有提到你的博士學位的來源,因為這幾天我們都在追查這件事情
。你提到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的規定,所以聽起來應該你是承認你的博士學位是
函授的?
吳陳鐶先生:不是函授的。
吳委員秉叡:那你到底去澳大利亞讀書讀了幾天?你到澳大利亞到底去了幾天?
吳陳鐶先生:跟委員報告,我的澳大利亞博士學位要修 6 門課,因為我在美國英美法系的國家已經
拿到碩士學位,可以折抵 3 門課,所以我是修 3 門課。
吳委員秉叡:我剛剛的問題是請問你總共去了澳大利亞幾天,就是入出境。
吳陳鐶先生:關於到澳大利亞的時間,我有一項資料可以向委員報告。我到澳大利亞的時間有五段
,也就是 86 年 6 月 7 日至 6 月 28 日,86 年 7 月 9 日至 7 月 15 日……
吳委員秉叡:但是從法務部人事處給的資料來看,你休假時間是 6 月 10 日至 6 月 28 日,並非 6 月
7 日。
吳陳鐶先生:因為剛好有假日,所以是 6 月 7 日至 6 月 28 日。
吳委員秉叡:所以總共是三個禮拜,21 天?甚至還把來回時間都算進去了?
吳陳鐶先生:還有是 7 月 9 日至 7 月 15 日,88 年 7 月 6 日至 7 月 16 日……
吳委員秉叡:7 月 9 日至 7 月 15 日是一個禮拜?
吳陳鐶先生:對,接著是 92 年 3 月 9 日至 3 月 27 日。
吳委員秉叡:86 年至 92 年之間都沒去嗎?
吳陳鐶先生:有,88 年 7 月 6 日至 7 月 16 日……
吳委員秉叡:7 月 6 日至 7 月 16 日?才 10 天?
吳陳鐶先生:對,然後是 92 年 3 月 9 日至 3 月 27 日。
吳委員秉叡:幾天?
吳陳鐶先生:18 天。
吳委員秉叡:3 月 14 日至 3 月 27 日?
吳陳鐶先生:3 月 9 日至 3 月 27 日。
吳委員秉叡:這有 18 天。
吳陳鐶先生:93 年 5 月 31 日至 6 月 7 日。
吳委員秉叡:幾天?
吳陳鐶先生:前後 8 天。
吳委員秉叡:這些年加起來,你去澳洲的時間未滿三個月,未超過 90 天!其實我要討論的不是學
位,因為我認為縱使沒有博士學位也可以當大法官!畢竟大法官的好壞在於其表現,而非學位
,我不了解的是,你為什麼要報這個學位?是為了容易得到提名嗎?是這個考量嗎?
吳陳鐶先生:不是,因為這不是提名要件。
吳委員秉叡:是非要件,但在眾多人中,如果具有此條件,會不會讓人覺得相對突出?
吳陳鐶先生:我也把這資料送給審薦小組。
吳委員秉叡:其實要取得這資料還真是不容易!起先是向總統府要,總統府說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
之故,不予提供!你認為這說法適當嗎?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以不予提供?
吳陳鐶先生:個人資料保護法是對個人資料保護的專法,總統府考量事涉個人資料,畢竟他們蒐集
的……
吳委員秉叡:我是請問你覺得適當嗎?
吳陳鐶先生:這由總統府判斷,因為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個人……
吳委員秉叡:個人資料保護法是在保護你的個人資料,因為我們要的對象就是你!而總統府回答說
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在此,我必須強調一個觀點,你是當公眾人物,要擔任公職,這些資料
是你個人提供送審查的,之後又拿回來,再說因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故不予提供,你在給立法院
裝肖維嗎?
吳陳鐶先生:我有向黨團當面報告過。
吳委員秉叡:但是公文來往間,用這樣的理由回答實在很不恰當!我剛才強調過,學歷其實不重要
,只是你很在乎,所以報了這個學歷上去。可是我們發現,你到澳洲唸書拿學位的時間雖然是
從 86 年到 93 年,但前後時間卻不到 90 天!以台灣人的觀念來說,不會認為這學分是到澳洲修
的!教育部曾很清楚公布,所有公職人員外國學歷採認都要參照大學學位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所以這不是能不能用做大學就職的資料,這點我要提醒你!假設立法委員要報學歷以登記在選
舉公報上,若比照這個辦法,恐怕無法可行,畢竟教育部對此有很清楚的規定!
現在我要問比較重要的問題,剛剛這是你個人問題。你認為擔任大法官最重要的是什麼?
吳陳鐶先生:大法官有憲法上所規定的職權,也就是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
吳委員秉叡:我的意思是,最重視解釋憲法的哪一部分?
吳陳鐶先生:人權保障與憲政精神的維持。
吳委員秉叡:你的觀點和我相同,最重要的當然是人權保障!你覺得你對人權保障的主張如何?滿
意嗎?
吳陳鐶先生:每個人都有需要改善之處,如果做得不好,當然可以改。
吳委員秉叡:大法官釋字第 631 號解釋文開宗明義講,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
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
侵擾之權利。就你的認知來說,請問通聯紀錄是否紀錄了通訊的有無,通訊的對象與通訊的時
間?
吳陳鐶先生:沒有錯。
吳委員秉叡:那麼調閱通聯紀錄是否屬於大法官釋字第 631 號解釋文所提到的,不受國家及他人任
意侵擾之權利?
吳陳鐶先生:當然適用。
吳委員秉叡:記得兩年前協商通保法時,不知當時你是代表個人意見或法務部意見?因為你很明確
地反對調閱通聯紀錄時所要求的令狀主義!那時法務部協商代表就是你,而我是民進黨團書記
長,所以我們兩個直接對口。當時你說,單以文義解釋主張大法官解釋文後段,認為通訊監察
書未由法官核發係屬違憲而限期失效,所以你認為不在其中,且解釋文未言及通聯紀錄,未訂
定法官保留與憲法保障命令通訊自由,認為與解釋意旨不符,因而主張調取通聯紀錄不用令狀
主義。這是你當時的主張,你記得嗎?在政黨協商時因為我們的堅持,故法務部的主張未能通
過,最後是我獲勝!但我由調閱通聯紀錄的人權保障來觀察,我認為你對人權保障的認知與我
有嚴重落差!因為當時你是法務部代表,所以我不知那是你的觀點或法務部的觀點?
吳陳鐶先生:我以法務部次長身分到大院來報告或協商,當然是代表法務部立場,非個人立場,這
是第一點。
吳委員秉叡:那麼你的個人立場呢?
吳陳鐶先生:第二,釋字第 631 號解釋確實解釋到,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
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
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這點確實沒
有錯,因為這是採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法律保留,不過釋字第 631 號解釋是指通信監察書
的核發,而在 96 年之前……
吳委員秉叡:我今天不是來跟你做法律辯論的!請教你,既然法律已經通過,那麼調閱通聯紀錄仍
需要法官保留,這點你贊成嗎?
吳陳鐶先生:這是大院立法通過,已經公布施行,因此所有機關都要依照現行法律規定……
吳委員秉叡:我是問你贊成與否,不是問你現行法!
吳陳鐶先生:這不是贊不贊成的問題,而是必須遵守的法律,只是有一個問題……
吳委員秉叡:你剛剛回答的不是這樣!葉委員津鈴問的問題所涉及的法律規定有些現在並沒有,舉
例來說,你對現行法律可以有自己的意見,但我是請問你你的人權保障觀念。現行法是這樣規
定,而你自己認為現行法這樣規定合理與否?
吳陳鐶先生:採令狀主義是可以,並不是不行……
吳委員秉叡:我是問你個人認為合不合理,可是你的回答卻一直模稜兩可!大家都是法律人,大可
直來直往,不要繞!這樣一直繞,徒然浪費時間沒意思!我請教你,現在調閱通聯紀錄要經過
法官保留,你贊成與否?我是問現在,你個人贊成與否。
吳陳鐶先生:我現在還是法務部次長,所以不便回答。但以法務部立場來說認為不宜。
吳委員秉叡:這就是立法院的公聽會!這就是立法院的審查會!立法委員自甘矮化自己的職權,讓
你們來到這裡實問虛答、拒不回答,還毫無辦法!這就是台灣憲法之所以不行,整個國家政治
制度無法上軌道的原因所在!美國大法官的聽證會可以讓你這樣回答嗎?你說自己現在還是法
務部代表,還不是大法官,所以你的意思是你不想回答要怎麼面對這個問題,因為你知道這個
問題還有後續,後面常常有警察機關、調查機關放話說法律通過通聯紀錄的調閱需要經過法官
保留是妨害他們辦案與救人,甚至記者去請教法務部時也常常採用這樣的論調,這是我今天問
題的重點。你剛才也承認人權保障是擔任大法官最重要的工作,從我 25 歲擔任法官以來,我一
直認為司法界,不論是檢或院,對人權保障統統觀念不足、統統不及格,到現在請教你這部分
的觀點,你還是不願意回答!
再來,另外一項當初你堅持的不知道改變了沒有,有關監聽是否應該檢附偵查本案的案號─
偵字號、他字號,當初法務部的代表是反對的,認為只要有監聲字就可以了,後來你們當然沒
有成功,但我不知道你的看法如何?跳脫法務部,你個人的看法有沒有改變?還是你認為法務
部的看法是對的?
吳陳鐶先生:目前的作法就是要有案號……
吳委員秉叡:目前是因為法律規定。
吳陳鐶先生:對,我也贊成。
吳委員秉叡:現在你贊成?所以當初法務部的意見你現在是反對的?
吳陳鐶先生:這要分二個層次,我向委員報告,我擔任檢察長的時候,對於通訊監察的問題我非常
重視,當時還是檢察官可以核發……
吳委員秉叡:希望是啦,因為媒體報導黃世銘前總長是你的好朋友,他可以用隨便一個他字案號就
去監聽一大堆人,這件事情將來還要再追究,不是只有檢察官濫行聲請,法院也濫行核准!
吳陳鐶先生:我擔任檢察長期間,我要求所有檢察官在核發通訊監察書時一定要瞭解跟本案有什麼
關係、通訊監察的對象是什麼人,這個一定要非常清楚,不可以不知道使用人是誰,……
吳委員秉叡:很好,子曰「始吾於人也,聽其言而信其行,今吾於人也,聽其言而觀其行。」。
吳陳鐶先生:這個可以去……
吳委員秉叡:你們可以講的很好聽,但我們可以去看看實務上的操作。
第三,對於另案監聽的證據能力,當時你們主張另案監聽如果有查獲其他不法,可以當作證
據去進行不法的偵辦,請問你現在改變看法了沒有?
吳陳鐶先生:這個當然有一些條件的限制,例如它是符合可以通訊監察的罪名。
吳委員秉叡:通訊監察一開始就要有所根據的罪名,你們聲請監聽書時要記載要去監聽什麼,舉例
來說,你們要監聽某人是否販毒,結果監聽到他販賣色情光碟,這個可不可以當成犯罪資料?
我現在問的就是另案監聽、釣魚式搜索的問題,證據能力的問題!
吳陳鐶先生:其實各國的制度不太一樣,對於另案監聽所聽得的另案證據有無證據能力,各國的立
法設計其實不一定完全一樣,但是我基本上認為,如果另案是可以監聽的,就應該容許它有證
據能力,它本來就可以監聽,只是因為偶然機會……
吳委員秉叡:所以這就有道德的風險,我濫行監聽,隨便找個罪名去聲請監聽,只要監聽到有其他
犯罪嫌疑就可以去偵辦,這就跟黃世銘的作法一樣,明明是要監聽有沒有犯罪,結果監聽後是
關說,而你認為監聽到的東西都可以拿出來使用!
最後,你認為訂定反政治監聽,也就是為了政治目的所做監聽,無論監聽到什麼都是不可取
的,都不能有證據能力。
吳陳鐶先生:我是不同意有政治監聽,不能夠因為政治的目的來監聽。
吳委員秉叡:最後,因為你要當大法官,我再次提醒,人權、人權、人權!臺灣欠缺人權!謝謝。
吳陳鐶先生:我跟委員一樣,我覺得人權是非常重要的,謝謝委員的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