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被提名人、各位同仁。首先要恭喜林俊益法官,請問之前你曾在最高法院
擔任法官,任內審理馬總統的特別費案,並駁回檢方上訴使案子無罪定讞,因而遭外界質疑提
名是人事酬庸,針對外界的批評,你是否要說明跟解釋?
主席:請林俊益先生答復。
林俊益先生:主席、各位委員。謝謝。我在最高法院確實承辦這個案件,事實上本案件是合議庭審
理的,而且我們是依據刑事訴訟法「先程序,後實體」的原則,先審查上訴第三審的要件是否
具備,後來經過合議庭的審查,一致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的程序而駁回。
呂委員學樟:好,法官審理政治人物的司法案件所在多有,我們應該注意判決理由有沒有道理,而
不是看判決結果對誰有利。據了解,你和民進黨的蔡英文主席頗有淵源,他是你的博士論文指
導教授,是不是?
林俊益先生:是。
呂委員學樟:今天本黨籍的委員若因為民進黨蔡主席是你恩師的緣故,在未經審查程序前就恣意放
話,對你擔任大法官的人事提名不予同意,你認為公平嗎?不公平,你也笑了。
再者,你認為大法官要有什麼樣的特質?大法官是憲政秩序的維護者,必須具備一定的學經
歷、專業、品德、操守及風評等等,才能夠為國家憲政及民眾福祉把關。你符合上述條件嗎?
林俊益先生:我認為符合。
呂委員學樟:能夠勝任嗎?
林俊益先生:一定可以勝任。
呂委員學樟:在您過去的經歷中,是否曾經因執行職務而發生爭議事件,或您的理念及決策跟長官
的意見有相左之事?
林俊益先生:有,但是都會經過溝通達到一致的共識。
呂委員學樟:你當時的做法為何?
林俊益先生:把我本於良知及法律得到的確信跟同事分享。

呂委員學樟:另外,現在司法院正在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讓人民藉由參與刑事審判程序,理解
法官的工作內容以及法律規範的精神,法官也因而得知人民的法律情感,從而提高人民對司法
的信賴跟尊重。請問你支持這項司法改革制度嗎?
林俊益先生:支持。
呂委員學樟:為了避免承審法官預判,將採用「起訴狀一本主義」,請問這對現行刑事訴訟制度是
否有影響?
林俊益先生:會。
呂委員學樟:外界對於司法院規劃的觀審制,認為只有表意而不表決,而且多數參審員的意見對法
官沒有拘束力,因而提出質疑並表示有疑慮,請問你的看法怎麼樣?
林俊益先生:事實上,觀審制下的觀審員確實有參與審理,而且有表示意見,同時其意見也對法官
產生一定程度的拘束力。
呂委員學樟:民間有直接要求採行陪審制的聲音,讓陪審員可以表決,甚至於多數意見有拘束力,
你認為這樣有沒有違憲之虞?
林俊益先生:目前在法制上是見仁見智,存有不同的看法。
呂委員學樟:目前有關民間參與審判的案子還在立法院審查,我們希望這是司法院一個創新的作法
,也是在保守的司法院裡開了一扇窗,讓外界能夠參與,也使一般民眾可以瞭解,法官在審判
過程當中所考量及依據的是什麼。如果你有機會通過同意權的行使,是否會全力支持人民參與
審判制度的推動呢?
林俊益先生:我會支持人民參與審判。
呂委員學樟:接著請教蔡明誠教授,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任期
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大法官的職權除了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外,亦有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以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宜。大法官的重要性
自不待言,但基於政府組織精簡及社會普遍的共識,並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人數為 9
位,且每年都會作出 70 到 80 件的判決。有鑑以此,本黨黨團在此次修憲的提案當中,基於政
府瘦身的理由,提出將大法官總人數由 15 人降為 9 人,您的看法如何,是否會造成大法官無法
有效處理案件呢?
主席:請蔡明誠先生答復。
蔡明誠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最近社會有一種聲音,就是要不要將憲法訴願或訴訟制度配合進來
。我們現在想的都是美國的憲政制度,依我個人的經驗,可以參考德國憲法法院的制度,第九
十條是有關憲法訴訟,但是大家都很少去看第二條,他們會組成兩個庭,除了兩位庭長,還有 3
位來自最高法院的法官,各庭加起來都有 8 位,兩庭總共就有 16 位。如果要處理那麼龐雜的事
務,就應該要有一些配套。針對人數的問題,剛才我已經講過,我會以比較開闊的心胸來進行
理性溝通,並去瞭解社會的期待後再來做處理。
呂委員學樟: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裁判當中,憲法訴願制度所處理的案件占了絕大多數,人民可
就公權力的侵害,不論其為立法或行政的裁判行為,均得向聯邦憲法法院請求救濟,這就有如

第四審的概念,剛才您的意思是這樣嗎?您贊同我國引進德國憲法訴願制度,可是現行憲法訴
願對於大法官審理案件的影響又是怎麼樣呢?
蔡明誠先生:我覺得應該要看一下,現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案件太多了,如果台灣要精簡大法官
的人數,由於我還沒有通過同意權,當然不好意思去問到底會配給大法官多少人數……
呂委員學樟:大法官受理人民申請釋憲案件有逐年遞增的趨勢,截至 103 年已經有 791 件。剛才您
表示可以引進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訴願制度,目前國內並沒有此一機制,當我們大法官人數有
向下調整之必要時,您認為有哪些配套措施可以作為大法官受理案件的篩選機制,並藉此來兼
顧大法官審理案件的效率及品質呢?
蔡明誠先生:這可分為兩點,第一,假設以後提出大法官是屬於憲法法院或法庭審判化的一部分,
將來在大法官案件審理法中或許可以做一個配套,我記得該法於 102 年就在大院了。第二,有
關大法官助理人力的方面,美國大法官都有幾十位的配合人力,這部分也必須做一整體的配套
。如果以後能有很強的大法官,人力的精簡當然就沒有問題,不過在大法官審判化之後,我們
必須注意德國是有六、七千件以上的案件,而美國卻只有一百多件,兩者之間是有差異的。如
果我有機會擔任大法官,我願意在人事精簡上做一些努力。
呂委員學樟:本席很肯定及佩服吳次長陳鐶的學養。剛才有被提名人提到起訴狀一本主義,法務部
原來是反對的,是不是這樣呢?
主席:請吳陳鐶先生答復。
吳陳鐶先生: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法務部並不是反對,我們現在有組成起訴狀一本主義可行
性的研究委員會,正在研究採行起訴狀一本的可行性,也在研擬條文草案,之後還會有其他的
配套,包括人力的問題,因為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後,檢方的蒐證可能要更精緻,才能因應起
訴狀一本主義訴訟制度的設計。目前我們正在研究當中,因此並不是完全排斥採行起訴狀一本
主義,如果整個都是朝完全的當事人進行主義,當然就要採取起訴狀一本主義,這樣才會比較
合理。
呂委員學樟:另外,本席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經有十幾年的時間,我記得 10 年前的司法院翁岳
生院長,他積極在推動司法改革,大法官第 530 號解釋要讓終審法院,包括最高行政法院、最
高法院及公懲會走入歷史,最後加上一句話,就是司法院組織法在 2 年內要修訂完成,但是到
目前為止都還沒有修訂完成。本席感到很奇怪,大法官第 530 號解釋的由來,當初是監察院針
對司法院是否有規則制定權提出釋憲申請,目的是請大法官說明,法院及檢察署可否制定各種
注意事項,以免侵害人民的權益。530 號作出司法院審判機關化的解釋,將解釋結果延伸到司法
院的定位問題,並想依 530 號解釋來裁併 3 個終審機關,你認為這樣有沒有涉及訴外裁判的嫌
疑呢?法院是不告不理,他申請解釋的是其他事項,結果最後的裁定卻是這樣,這有沒有涉及
訴外裁判的嫌疑呢?
吳陳鐶先生:基本上,我個人的理解,對於司法機關的權限行使,他們自己應該要節制,基本上,
審判機關應該受不告不理原則的拘束,不管是民刑訴訟……
呂委員學樟: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

判及公務人員之懲戒,你認為依照憲法規定及釋字第 530 號解釋,裁併 3 個終審機關是否合於
當今憲政的精神?
吳陳鐶先生:憲法第八十二條另有規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所以第七十七條
和第八十二條其實並不是完全沒有解釋的空間,而且,我也特別查過立憲資料,發現這部分是
空白的,但在 35 年 3 月間,其實司法院組織法是有規定要設置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及
公務員懲戒庭,但是 35 年 12 月所制定公布的司法院組織法,就只限現行的司法院組織。
呂委員學樟:那我要請問一下蔡教授,大法官解釋有權訂定時限要求立法院修法嗎?
蔡明誠先生:以機關權力分立尊重來看的話,這樣可能比較不宜,我是認為可以透過協商方式會比
較好。
呂委員學樟:你認為目前司法院的定位是怎樣?我們如何解決第 530 號解釋的訴外裁判?
主席:呂委員,發言時間已到。
蔡明誠先生:司法院和最高法院不一樣,它是最高司法機關,當然,我知道它有司法行政權利……
呂委員學樟:針對第 530 號解釋,我們有訴外裁判的疑慮,這點可不可以再釋憲一次?如果你擔任
大法官,你覺得……
主席:報告呂委員,發言時間已到。
蔡明誠先生:可能可以補充解釋。
呂委員學樟:好,謝謝。
蔡明誠先生:謝謝。
吳陳鐶先生: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