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岱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鎖業法草案,本席開宗明義即說得很清楚,因
為這跟人民居住財產安全有關,所以我才會提案立此專法。請教現今有哪些國家就此立有專法?
他們配合的狀況為何?又是如何運作?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說明。
陳署長國恩: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請聯絡官等相關人員去了解,像美國各州的做法就不一樣,製
鎖業及鎖匠的事業主管機關並不是警察單位,以馬里蘭州為例,鎖匠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該州勞工
證照及法規局的職業專業證照處;日本的開鎖、配鎖及修鎖之鎖匠並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無
從業人員資格限制,業者也不需要證照,日本民間有一個鎖匠協會叫「鍵師協會」,由其舉辦鎖
匠檢定考試,但是檢定考試並不是必要條件;韓國製鎖業及鎖匠沒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
沒有開鎖指導機關,他們也是成立協會,由協會自律管理,將鎖匠列冊建檔;香港對於鎖業既無
專法,也無執業限制。以上是我們……
林委員岱樺:有設專法的國家有哪些?
陳署長國恩:這部分我沒有資料。
林委員岱樺:我要向部長及署長說明,你知道你們多麼不用功!你們派一個小小的專員來到本席辦
公室,我努力這項法案至少半年以上,非常縝密,內政部、勞動部也都有來來本席辦公室協商,
我甚至要求你們去評估需否立專法,然而你們從頭到尾都拒絕,沒關係,那我就自己提出版本。
我們的民間的業者實在太用心了,臺灣鎖業協會每年都與全世界相關鎖業業者連結,他們都
是當地最大的工會,印象中我已經將這樣的資訊提供給你們半年以上,結果署長報告的資料竟然
還是負面表列,而且只侷限於美國的幾個州,你怎麼不說說聯邦是怎麼做的?美國聯邦在商業部
安全調查局之下設有 ALOA 的主管機關,與整個安全調查部分做結合。另外,中國的公安部主
管保安協會是跟民間合作,其實都是警政機關與民間鎖業做結合;其次談到日本,沒錯,你有講
到協同組合,但那也隸屬警察廳。光是這一點,我與劉建國委員一起召開公聽會時就已經提醒你
們一定要再去查,但是你們還是沒去查,送到署長手邊的資料與我的資料還是不一樣,明明日本
就是由警察廳主管,證照及管理則是交由民間來做,這就像臺灣許多工會一樣,配合政府做一些
管理;而韓國也是由警察廳跟鎖匠協會合作;德國則完全不由警察直接管轄,鎖匠在德國是稱為
安全保安員,這是本席提供給你們的資訊。第二個,請問警政單位在執法當中,有沒有請鎖匠來
配合你們執行勤務?如有,請舉例說明。
陳署長國恩:有。
林委員岱樺:有,譬如什麼案子?隨便講個案子,如果你們有需要,你們怎麼找鎖匠?
陳署長國恩:有些緊急狀況要排除的時候,因為部分狀況是警察無法處理的,所以會請鎖匠來幫忙
開車門
林委員岱樺:你們怎麼認定請來的鎖匠專不專業?
陳署長國恩:一般都是派出所在處理的,派出所自己會……
林委員岱樺:派出所是你們管的啊!你們是大家長耶!你先回答我的問題。你們如何認定鎖匠專不
專業?如何認定此鎖匠是不是有前科背景?你們有沒有辦法認定,有或沒有?
陳署長國恩:鎖匠都是在我們的監督下開鎖的,他們不會自己做這些事,都是警方在現場,且在其
監控之下做的。
林委員岱樺:所以鎖匠專不專業並不重要,所以你們也不管他們有沒有隨機殺人的傾向。
陳署長國恩:目前看起來我們沒有……
林委員岱樺:目前看起來?請問誰可以預知在你做署長任內會有隨機殺人的事件發生呢?沒有人可
以預料啊,這都是超乎你預料之外嘛!所以你們根本無法從鎖匠的身心狀況及專業上去認定,然
後就找人來開鎖,即使這位鎖匠各項條件都沒有問題,也配合你們開鎖,但是,請問你們在攻堅
的時候,會不會保護這位鎖匠的安危?我就以同為鎖匠之同業人員的案子為例,他們都是曾經親
身體驗配合你們開鎖,然後在攻堅的時候,裡面是持槍的槍擊犯,你們每個人都有防彈衣和盾牌
,卻讓開鎖的鎖匠肉包子打狗,在完全沒有安全設備的狀態下就直接至現場開鎖,你覺得這樣安
全嗎?他配合你們行動,就算其專業和身分等各項條件都沒問題,也配合你們開鎖,然後門一打
開,槍擊犯就直接打到他,他就活該倒楣,請問這責任要歸屬誰?這種情況有沒有可能發生?
陳署長國恩:這個比喻有點問題,警察機關在辦案的時候……
林委員岱樺:你先回答我的問題,這和安全有沒有關係?當然有關係啊!署長腦子似乎不是很清楚
,本席剛剛講的那個狀況,如果鎖匠配合警察治安的工作到現場開鎖,警方是穿著防彈衣和拿著
盾牌,然後卻讓鎖匠在沒有防彈衣和盾牌的狀態下開鎖,如果門一打開,槍就打在鎖匠身上,請
問這責任歸屬於誰?
陳署長國恩:警察是很專業的,如果有這樣的狀況,我們也不會讓鎖匠不穿防彈衣,如果有槍擊要
犯的情形,我們也不會讓他去做這些事……
林委員岱樺:請問上次公聽會是哪位長官代表參加的?你們是副署長出席的?
陳署長國恩:副署長剛好出國……
林委員岱樺:副署長那天出國,那是哪位長官說明的?請問那天舉的案例是什麼?這些問題都是所
有鎖匠的痛苦喔!你根本沒有將消息上達嘛!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鄭警務正說明。
鄭警務正加仁:主席、各位委員。那天是說有一個花蓮的鎖匠,大約 20 年前曾協助警政單位去抓
一個要犯,當時現場警察都有穿防彈背心和拿盾牌,不過並沒有提供給這位鎖匠防彈背心。
林委員岱樺:所以他以後就不敢接這種案子了!因為他為何要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然後去配合警
察同仁呢?所以這就是所有鎖匠每天在社區中配合執勤時的恐慌啊!然後這樣的案子就發生了。
在本法中與治安有關的第七條,哪些人不能擔任鎖技師(士),其中有規定四項,曾犯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者,曾犯相關洗錢防制法規定之罪或強盜罪等,依檢肅流氓條例經裁定感
訓處分確定且執法未滿五年者等等,這些相關的規定都有明列其中。但是你們一定會問,這樣會
不會有職業歧視啊?我可以告訴你們,計程車及航空人員在憲法中皆有明文規定,因其工作性質
特殊,所以必須限制前科紀錄之職業;在大法官釋字 510 號中有解釋,航空人員一定要通過體檢
,非涉嫌處分者才可勝任之;而大法官釋字 584 號中也提到,有殺人等前科者不能當計程車司機
,因為這些都是涉及公共安全啊!這些都是憲法明定及大法官所解釋的。
因此,第一、有關你們在報告中說這樣會衝擊鎖業工作權,但事實上根本不會,因為鎖業之
職業公會和協會結合起來,從北到南已經開了 3 場公聽會,在立法院也開過一場公聽會;第二、
你們提到開鎖技術有無辦理證照之需要。當然有!我舉個例子,可能這例子跟你們不相關,當初
臺北捷運為了要開鎖,就指定要找有執照的人,但是鎖匠並沒有核發執照,然而臺灣有沒有專業
的人?有啊!可是臺北捷運當時就一定要找有執照的人,所以就只好到美國原廠去找,然後就付
了飛機票費用,還負擔了他們指定的五星級住宿費用,而且開鎖的工時至少 50 萬不等。再來第
三點、你們建議以一般行業納管。以食品為例,食品是誰在管?是衛福部在管,但是其商業模式
─像是藥妝、連鎖店等,如果讓它蓬勃發展,或提高人民購買的便利性等,這樣的產業鏈或是經
營模式是誰在輔導?是由經濟部輔導的。就是這樣子啊!所以如果藥妝店裡的藥品出了問題,請
問是哪個單位管?當然是衛福部管,難道要讓經濟部管嗎?
另外,你們提到有關警察治安防護工作方面,今天讓署長知道,當所有專業人員都訓練好了
時,才能成為最前線的執法人員,第一、他們的證照、執照都需符合一定程度的國家認定;第二
、他們進入這個職場的身分,在本法中也有明列;第三、如果有如同本席所講的,鎖技師(士)
因為幫助你們而受傷了,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鎖技師(士)接獲檢警機關通知前往處理開鎖
相關業務時,非情形特殊者,不得拒絕。」,第二項「檢警機關通知鎖技師(士)處理開鎖相關
業務時,應提供與檢警人員相同之安全防護措施,並給付必要之費用,若有意外或傷亡者,比照
公務人員因公傷亡辦理。」,條文規定「應提供與檢警人員相同之安全防護措施」,署長你說不
會有這類情形發生,但那是你自己個人的認定,下面的執行單位卻是完全不提供的!另外,若有
意外或傷亡的時候,你們要怎麼辦?你們要推嗎?你們能推嗎?你們一定會說沒有因為法源嘛!
但現在法源就告知,要比照公務人員因公傷亡辦理,這才是真正對鎖匠人員的保障啊!否則只會
辦一案又衍生另一案而已。
本席在此已說得很清楚,當所有人員都訓練好了,往後在正常的業務下所出去的人員,有證
照、專業和背景的考核,這樣才是真的能夠正當支援你們的治安系統啊!以上訊息希望讓署長和
部長知道,謝謝。
陳部長威仁: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