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接獲一個陳情,令我十分痛心,今年 5 月 7 日
早上 8 點多,一位自助餐廳老闆─謝先生正在廚房後面炒菜,警察到他的店裡要求他去派出所
,謝先生問「什麼事?」,他說「你來了就知道」,謝先生到派出所後,派出所來了幾位電信
警察,這些電信警察告訴謝先生「你違法」,說他違法架設天線實施廣播,並要求謝先生帶他
們去拆除這些器材,他們雖然有刑事傳票,但是並沒有搜索票,而且在現場的對話中,謝先生
聽到這個電信偵查大隊的隊長說這是法輪功的,他擔心拆天線會產生暴動,所以要求隊員要攜
帶齊全的配備,包括拿盾牌與領槍,好在隊員說「法輪功又不是暴徒為何要帶槍」,所以就沒
有去領槍了。因為電信警察沒有搜索票,非得逼謝先生親自開門並且讓他們拆除天線與設備,
因為沒有搜索票,一定要當事人帶著去開門,所以就再把謝先生帶到山上去拆除基地台,之後
,還給謝先生上手銬帶到地檢署,並且告訴他移送地檢署偵查庭會有二種可能,一個是被收押
,一個是 60 萬交保,請他最好準備一下,謝先生被帶到地檢署後,在偵訊時,檢察官問了他很
多過程,最後問他「你認不認錯?」,謝先生說「如果是用短波讓中國人瞭解真相,這一點我
不認為錯,如果以臺灣法律來說,須有證照才合法,那我沒有證照這一點我承認錯」,檢察官
給 NCC 的電信警察打臉,檢察官對他說「好吧,你回家了,不用交保。」。
我們來看看這是一個怎樣的過程,為什麼抓他?告訴他的理由是違反電信法,因為他架設短
波電台的頻率有蓋到瑞典電台的頻率,所以瑞典有人檢舉,為了他的頻率蓋到瑞典電台的頻率
就以現行犯逮捕他,把他上手銬,違法搜索,最後再送到地檢署,這是你們 NCC!我們來看一
下他的傳票是什麼傳票,螢幕上這張就是他的傳票,他的傳票上的案由只有「電信法案件」,
但是沒有註明是違反電信法的哪一條規定,電信法規定可以依刑事訴訟程序偵辦的有哪幾條?
電信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但對於觸犯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條之罪者,實施搜索、扣
押時,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這些警察對謝先生所採取的就是搜索、扣押等刑事訴訟
法程序,第五十五條規定「觸犯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條之罪者」可以實施這樣的搜索,請問主
委,第五十六條是什麼罪?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我手上沒有法規。
管委員碧玲:第五十六條是盜接、盜用的部分,謝先生的情況不屬於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六條之一
則是有關侵犯他人通信秘密罪及電信事業負責人或服務人員利用業務機會犯他人通信秘密罪,
謝先生的情況也不符合;第五十七條是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營第一類電信業者,謝先生
也不屬於這一條所規範的情況。看來他是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設置或使用無線廣播電臺或
無線電視電臺發送射頻信息,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他就是觸犯第五十八條,請問
這一條的規定是指干擾國內還是全世界的合法使用者?
石主任委員世豪:它並沒有區分國內外。
管委員碧玲:因為沒有區分,所以國內、國外都不可以,是不是?所以……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個法律效果也有刑事責任。

管委員碧玲:對,他有刑事責任沒有錯,所以他是違反第五十八條,主委,你知不知道這個案子是
干擾到了哪裡的合法使用者?
石主任委員世豪:細節我並不曉得,就委員剛才所說的……
管委員碧玲:本席打電話去調資料了……
石主任委員世豪:電信偵查大隊是隸屬於刑事警察局,他們所辦理的是刑事程序。
管委員碧玲:好啦,你又推責任了,說他們犯錯跟你無關啦!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很具體的告訴委員,你所說的是刑事程序。
管委員碧玲:沒關係,我要看你的電信警察怎麼做事,涉及到的就是 NCC 的業務,是你們主管的
法律─電信法這樣被執行,而你第一個回答就是推責任,這老毛病不改!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很精準的告訴委員,你剛才所說的都是刑事程序。
管委員碧玲:你們說他的頻率有蓋到瑞典的頻率,請問是不是瑞典檢舉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請業管處的陳代理處長答復。
主席:請通傳會射頻與資源管理處陳代理處長答復。
陳代理處長子聖: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我們收到瑞典郵政與通訊傳播管理局以電子郵件向本會反
映。
管委員碧玲:是瑞典檢舉的,但是你們的方法對還是錯?因為瑞典的檢舉,謝先生違反電信法第五
十八條,但是你們聲請的傳票用的是……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說的「你們」應該是指中華民國政府。
管委員碧玲:電信警察啦!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
管委員碧玲:你們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哪一條可以做這樣的逮捕?
石主任委員世豪:刑事訴訟法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
管委員碧玲: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是有關逮捕現行法的規定……。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管機關是法務部。
管委員碧玲:沒關係,因為起源是電信法,你不要一路就在推卸責任。
石主任委員世豪:執法的是警察人員……
管委員碧玲:好,所以跟你無關?來,再說啦!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應該已經說的很清楚了,我已經說的很清楚了。
管委員碧玲:電信警察領誰的薪水?
石主任委員世豪:他們是屬於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
管委員碧玲:電信法誰主管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剛才所說的執法過程已經說的很清楚是誰在執法。
管委員碧玲:電信法是由誰主管?
石主任委員世豪:電信法的刑責不是本會可以過問的。
管委員碧玲:我只問你電信法誰主管啦!

石主任委員世豪:電信法要看哪個部分由誰主管。
管委員碧玲:電信法的主管機關就是 NCC 啊!
石主任委員世豪:第三條規定主管機關是指行政主管機關……
管委員碧玲:好,我接受,我接受今天的質詢跟你無關,你完全不必負責任,好不好?我還是要你
聽!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我正在聽。
管委員碧玲:你已經推卸完全部的責任了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正在聽,委員的每一句話我都很清楚的聽進去。
管委員碧玲:我就要你聽,因為所有業務都是你們在管,是你們告訴我接獲檢舉的是你們,瑞典也
是向你們提出檢舉的,從你們這裡發動出去的,然後你在這裡完全推卸所有的責任!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並沒有。
管委員碧玲:有!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請繼續說明,我聽得很清楚。
管委員碧玲:我們繼續來看這多嚴重,我們剛才提到,他是違反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而你們
是用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來逮捕他,你們向檢察官聲請「刑事警察局執行拘提逮捕告知本人
通知書」上勾選的是「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因屬現行犯而逕行逮捕」,這份通知書
上是寫「台端因涉電信法案件,經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你說是刑事警察局,但是發動
在你們,而刑事警察局拘提或逮捕的法源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我們就來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是怎麼規定的,螢幕上顯現的就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的條文,要符合這二款規定才能以現行犯論,而他並不是現行犯,請問他有沒有「被追呼為犯
人者」?沒有,他在家裡炒菜!請問他是否符合「因持有凶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
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最人者」,有沒有持有基地台的天線?都沒有,所以他不
應該被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現行犯逮捕。
接到瑞典的檢舉,誰知道是不是中國為了要取締法輪功而弄出一個瑞典政府的檢舉,對於這
個檢舉,NCC 有沒有查證是否屬實?這個檢舉到底是否為屬實?法輪功希望之聲與央廣簽約代
播的契約,他們在 2008 年租用天馬電台的天線,2009 年出現合約危機,雖然最後續約了,但播
送數字減半,2012 年央廣新台長上任後就解約了,2013 年開始追殺法輪功並拆除天馬電台,當
法輪功無法再對中國廣播時,就自行架設天線,於是就出現了今天說的地主被違法以現行犯扣
押、逮捕、搜索、拆除天線的情事,所有人都知道這個天線是法輪功對中國廣播之用,而事情
的緣起是 NCC 接到瑞典的檢舉,可是就算你們是接到來自中國的檢舉,也一樣會以違法第五十
八條的理由拆除,對不對?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不是違反法律,是由檢察官認定的。
管委員碧玲:你們知不知道沒有關係,可是你們對於這樣清除法輪功、無視人權、違法逮捕一事完
全不表示意見,從頭到尾所有的回答都在推卸責任和捍衛這件事的正當性。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只是回應剛才委員說的話而已,委員說得非常清楚,這是檢察官認定的。

管委員碧玲:今天是六四天安門事件的紀念日,今天是六四!為了打壓法輪功對中國的廣播,
NCC 一接到來路不明的檢舉,不明就裡的就將此移送刑事警察局,依電信法規定違法將提供土
地供法輪功架設天線的地主視為現行犯予以逮捕,這和六四何異?和六四天安門事件背後隱含
的政府威權和殘暴有什麼不同?而我們今天看到 NCC 主委在這裡的回答主要是兩個方向:一、
撇清說是刑事警察局的事,和 NCC 無關;二、這件事已經被認定是違反第五十八條,所以是應
該如此行事的。這就是六四天安門事件時在這裡檢驗石世豪的結論!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說的是另外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