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委員麗君: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謹就所提出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修正草案進行提案說明。
我國自解嚴以來歷經 7 次修憲,處理了國民大會立委選制、大法官及監委提名方式任期,以及
政府組織架構等相關議題,為台灣的民主化和本土化做出一定程度的貢獻。但在第 7 次修憲廢
除國民大會時,也同時將修憲門檻上調到需要經過立法院四分之一委員提議、四分之三委員出
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後,才可以提出憲法修正案,供人民投票複決。但是,這個複決的
門檻必須要是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方得通過。現行公投法門檻被大家詬病為鳥
籠門檻,公投法的門檻是出席投票人為選舉人的半數,還要再過半才能夠視為通過;但是,憲
法公投複決的門檻是同意票是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才可以通過。本席認為在第 7 次修憲過程當
中,以公投複決取代任務型國大複決是主權在民、直接民權的落實,是很大的進步,但是,這
個比鳥籠公投法還要高的複決門檻是民主國家所罕見,受社會各界非議,本席認為這是第 7 次
修憲的一大瑕疵。
而從 08 年到現在,台灣社會的公民意識已經大幅提升,舉凡選舉年齡降低到 18 歲、人權清
單的擴充、國會選制的改革、確立總統權責等課題,都成為近來超越政治對立、吸引公民廣泛
關注憲政改革的焦點,急需要透過修憲來回應民眾的期待。然而如果依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
十二條規定,會使得修憲成為不可能的任務,難怪在公聽會時有學者提出,如此高的門檻將使
憲法成為祖宗遺訓,剝奪了當代人修憲的權利,因此為了呼應社會憲政改革的呼聲,創造憲法
修改的可能性,還憲於民,本席所提出的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將修正案的提出改為全體立法
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通過,同時在選舉人投票複決的部分,也改為以有
效同意票超過二分之一即通過,也就是簡單多數。
本席認為憲法必須要保持自身的生命力,要能夠順應社會的變化,與時俱進,才會是一部好
的憲法,所以本席所提出的門檻下修案,最重要的是希望能夠還憲於民,因為我們需要的是一
部能夠保障人民權利、促進社會實質平等的憲法。在公聽會裡面有許多學者也提出同樣的觀點
,包括中研院法律研究所蘇彥圖助理研究員也曾經指出,現行修憲需要四分之三委員出席,出
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再經過公投得到絕對多數通過,門檻確實是太高了。而這樣的門檻可能
是來自於所謂保護憲法秩序學理的誤會,應該加以調整,所以多數學者的意見都認為要下修。
在提案門檻部分,與會學者並無一致的意見,但在立法院議決門檻的部分是一致趨向三分之二
出席,尤其是第 10 場由本席所主持的公聽會,大家對於議決的門檻部分基於有高度的共識,都
是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至於公投複決的門檻,絕大多數出席的學者也
都認為修憲案的複決門檻確實過高,應該修正為簡單多數。也有部分學者是主張要下修為三分

之一,所以,公投複決的門檻要簡單多數或者是要有第一個門檻的限制,本席也認為今天的委
員會是可以討論的。
如果我們比較其他國家的修憲程序,我們可以看到,在修憲程序裡面有公投複決程序設計,
包括法國、日本、義大利、俄羅斯等;在公投複決的部分,法國、日本、義大利、俄羅斯皆為
簡單多數。所以,我們看到世界上具有公投複決門檻程序設計的國家裡面,大多數是沒有所謂
二分之一這樣高門檻的限制,大多採簡單多數。本席認為我們應該要符合這樣的世界民主趨勢
潮流,讓門檻下修為簡單多數,讓去投票的人,贊成跟反對的人經由投票的民主程序,就能夠
決定一個結果。如果有所謂二分之一門檻的限制,就會讓沒有去投票的人在還沒有投票前就視
為必然的反對票,如此一來,所有的修憲案幾乎會成為不可能的任務,所以本席籲請委員能夠
支持下修門檻。
最後,本席特別針對台灣的國情,或許有人認為台灣的國情特殊,如果修憲門檻高低,是不
是會引發領土變更或主權公投的疑慮?本席在此特別指出,我們的增修條文關於門檻的規範,
不是只有今天大家所提出的第十二條,增修條文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
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這是第一條,它
先區分了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而這兩者都要經過複決,第一條是這樣的規範。增修條文
第四條特別針對領土變更的修憲案,其中有詳細的規範: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
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
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
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所以關於領土變更的修憲程序在增修條文第四條有詳細的規定,
如果依這樣的法制體例來看,第十二條所指的憲法之修改,就會是第一條所指的一般憲法修正
案。所以,第十二條門檻下降會是指一般憲法修正案,如此一來就能夠回應,如果我們認為憲
法門檻下修是否導致台灣會面對所謂領土變更或主權公投,擔心由少數人投票就會決定這麼重
大的事情,其實在增修條文裡面有不同條文的規範,或許在這個基礎上,今天委員會可以進一
步深入討論,有無可能我們在處理第十二條條文修正案時,它適用在一般憲法修正案,讓人民
真正擁有修憲的權利,讓公投複決成為民主程序,公投民主實踐的基礎,這對台灣的民主深化
非常、非常重要。
當公投法在委員會已經通過初審、下修門檻之際,我們期待憲法門檻也能夠一併下修,讓台
灣的民主體制能夠更實踐主權在民、人民做主的精神,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