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同仁。我們今天主要是針對憲法的功能,大家都知道憲法的功能除了保障
人民的權利之外,它主要還是在規範政府的權力;另外,我們往往對於國家的基本立場、發展方
針有若干政策性、啟示性、宣示性的規定,來做為政府施政的準據。最早在憲法當中有類似這樣
的基本國策體例,首推 1919 年的德國威瑪憲法,之後各國憲法多有仿效,所以二次大戰後的憲
法幾乎都有類似的規定。我國憲法是在本文的第十三章,從第一百三十七條到第一百六十九條,
分別就國防、外交、國民經濟、社會安全、教育文化以及邊疆地區等六個部分提出若干政策性的

揭示,做為政府制訂有關法規的方針以及準據。現行增修條文第九條也分別就經濟發展、環境保
護、婦女權益、原住民族、離島地區等訂出十三項宣示性的基本國策。
憲法的基本國策規定,除了指示行政與立法的方針,雖然看似無拘束性,但是透過政策以及
制度的執行,對人民的生活形成制度性的保障。我們看到政府推行各種社會保險,例如勞工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它在憲法上的依據其實就是基本國策。基本國策另外一個重要功能就是做為大
法官解釋的依據,例如釋字 683 號解釋,依據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五條及增修條文
第十條第八項,有關保護勞工、實行社會保險等基本國策規定,指出國家就勞工因其生活及職業
可能遭受之損害,應建立共同分攤風險之社會保險制度,為落實上開憲法委託,立法機關乃制訂
勞工保險條例,使勞工於事故發生時,能儘速獲得各項保險給付,以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
全。釋字第 578 號,同樣依據保護勞工的基本國策,宣告勞基法課予雇主負擔勞退金並不違憲。
釋字第 550 號,依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人民健康,應普遍推
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益制度等基本國策規定,宣告健保法責令地方政府補助保費之規定並不違憲
。從這些例子來看,基本國策的宣示也落實在立法者的立法上面。
例如有關原住民族的保障訂有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教育法;關於離島居民的權益保障
則訂有離島建設條例;關於環境保護訂有環境保護法;關於性別平等訂有性別工作平等法;關於
獎勵科學技術發展訂有科學技術基本法。換言之,國家有義務依據基本國策所宣示的精神,委為
政府推行政策並制訂法令,並受到大法官違憲審查之拘束。基本國策的入憲,除了宣示國家對於
重大社會議題的立場,亦做為國家推行政策的優先次序,因此,基本國策的新增或修改還是具有
實質意義。
這一次提案新增的基本國策,朝野提出有關基本國策的提案包括強化離島居民權益保障、延
長國民義務教育至 18 歲,永續發展與環境保護、強化原住民族權益及自治權,以及動物保護權
。對於上述的提案,朝野必須多所討論以便形成共識,我們希望如果有共識的話,可以一併納入
這一次的修憲,擴大基本國策的範圍,回應時代的需求和變遷。另外,觀看歷次的修憲,我們發
現一個很嚴重的趨勢,就是並未重視人權條款,除了基本國策之外,人權條款的擴充也應該是這
一次憲改的重點,因為維護個人尊嚴,保障人權是當代民主國家存在的目的,也是立憲主義追求
的最高價值。
現在的憲法是在 1946 年制定,屬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制憲潮的一環,因為受到當時時空背景
的侷限,雖然現行憲法第二章以專章規範人民權利,但內容還是偏重於公民及政治權、自由權,
有關於社會權的理念則多半放在基本國策裡面。從 1991 年開始,臺灣已經歷經七次修憲,最主
要還是著重在政府制度的調整,對於人權議題其實關注並不多,雖然加入兩性平權、身心障礙者
保障、原住民族保障、軍人保障等條文,但都是以和基本國策相同的語句來表達,嚴格來說這並
非人權條款之擴充,只是提醒國家施政的方針。
在修憲公聽會上,許多學者均指出應該重新檢視目前憲法中有關人權條文的規範,規劃出全
新的憲法人權法典,專家學者多贊成在本次的憲改當中納入新世代的人權保障,將憲法裡面原本
概括式的人權保障方式,改以清單列舉方式入憲,因為憲法應該是與時俱進的,希望藉此擴充人

權條款的清單。在社會人權觀念逐漸進步的過程中,雖然帶來正面的效益,但也因為憲法人權保
障的清單未能與時俱進,造成許多新興的人權只能透過少數的大法官解釋,或者是以立法的方式
片段拼湊而成,這其實是一種憲法落後的現象,不僅讓我們對人權的保障出現缺口,更有礙於國
民人權意識的形成和培養。
這一次民進黨的版本就將人權條款納入,除了宣示人性的尊嚴、平等原則之外,最主要是要
將憲法本文當中未曾提及的住房權、勞動權、環境權、學習權、資訊近用權、無罪推定原則等新
興人權納入憲法規範。且為落實人權保障,明訂政府應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並定期評估、檢討各項人權法令及措施的施行成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