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同仁。今天修憲的議題是關於監察院、考試院以及司法院三院的人事精簡
,我們的修正要點如下:「為應民國 99 年以來中央政府組織改造組織精簡的精神與理念,司法
院大法官、考試院委員、監察院委員之人數,應順應調整,爰將大法官由十五人改為九人、考
試委員由憲法明定為十一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以及將監察委員由二十
九人改為十五人。另外,上開人員採任期交錯制,以兼顧各該院運作傳承及行使職權之獨立性
。為配合監察委員人數減少,爰將彈劾案提議人數由二人減為一人,審查及決定人數亦從九人
配套減為五人。」在司法院的部分,「一、為配合政府組織精簡,並參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
法官人數,爰將司法院大法官人數由十五人減為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
二、由於現任大法官任期受憲法保障個別計算,難以重新歸零起算,爰規定大法官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起,不足九人時,方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補足之。三、由於現
任大法官任期均個別計算,已達任期交錯之效果,爰刪除本條文第三項有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大法官任期交錯之緩衝設計。」在考試院的部分,「一、為配合政府組織精簡,並比照大法官
及監察委員規定,由憲法增修條文明定考試委員為十一人(現行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為十
九人),並改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二、考試委員採任期交錯制,爰
增訂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總統提名之考試委員,其中六位考試委員,含院長、副院長,任期三
年,其餘考試委員任期為六年。」在監察院的部分,「一、為配合政府組織精簡,監察委員人
數由二十九人改為十五人。二、監察委員採任期交錯制,爰增訂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總統提名
之監察委員,其中八位監察委員,含院長、副院長,任期三年,其餘監察委員任期為六年。三
、為配合人數減少,爰將彈劾案提議人數由二人減為一人,審查及決定人數亦從九人配套減為
五人。」
考試院及監察院之存廢,本黨的立場是維持五權憲法體制、調整考試委員員額以及強化兩院
的效能。有關考、監兩院之修憲主張,我國憲法是五權分立的精神,有行政、立法、司法、考
試及監察等五院機關,相較於多數民主國家採行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之制度,獨立之
考試及監察權為我國特有之憲政制度。近來修憲之議,對考、監兩院之主張有二,一是廢除考
、監兩院,改採三權分立的體制;二為縮減考、監委員,由人數上為組織之變革,廢除考、監
兩院之憲政弊病。目前提出廢除考、監兩院修憲草案,本院陳其邁等 31 位、葉宜津等 29 位以
及陳亭妃等 31 位所擬具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修正草案均主張廢除考、監兩院,回歸三權
架構,將現行考試院職權納入行政院,監察院的職權歸屬立法院,但此種憲政主張實不可行,
理由如下:一、不符權力之發展潮流。二、三權分立制度亦存有一些缺陷。三、廢除考、監兩
院,從此考、監制度是多此一舉。四、改革成本與阻力也是非常大,而且考、監兩院是五權無
益台獨制憲。綜合以上的看法,我們還是維持五權憲法才能夠讓國家繼續長治久安,因為這個
制度已經施行幾十年,並不是今天才獨創,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