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是第六場修憲委員會,其中一個主題是司法院大法官人數與任
期,同樣的,本席今天的發言會以今天所限定的標題為限。
提到大法官,其實我滿認同剛才江委員啟臣的發言,對於大法官,我們究竟要在憲法上做怎
麼樣的處理,前提是必須先瞭解實務,如果在不瞭解實務的情況下就去決定大法官的人數、設置
,不但不能解決所可能面臨的問題,反而會製造問題。依照現行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大法官
的職權很廣,第一個是民眾都瞭解的解釋憲法權,但是民眾可能不知道,除了解釋憲法外,大法
官的職權還包括統一解釋法律、統一解釋命令。臺灣的法令多如牛毛,單純從憲法第七十八條的
規定來看,大法官的負荷是滿重的,除了解釋憲法與法律、命令之外,民國 94 年的憲法增修條
文第五條規定設置憲法法庭,這也是第一場修憲委員會中,李委員俊俋特別指正關於尤委員有關
憲法法庭與憲法法院的部分,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的規定,我們已經有憲法法庭的設置,憲
法法庭是處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政黨違憲解散事由,萬一有這樣的情況產生,大法官的負
荷將會更沈重。有關大法官的職責,我剛才只是舉出主要的部分,透過解釋憲法及法律、命令,
人民的基本權利才能夠透過解釋得到確保,同樣的,憲政爭議也是透過大法官會議而得到最後的
決定。
對於上述所提到的理論,我們就來看看實際的情況,最近這 20 年以來,大法官受理的案件有
多少?之前還沒有憲法法庭的案件,單純從一般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案件來看,從民國 85 年
389 件到 101 年躍升到 883 件,幾乎快要 3 倍了,103 年是 791 件,看起來案件數好像不多,只
有幾百件,但是如果我們去瞭解大法官解釋法令的處理程序,就會發現其過程與一般法院審理案
件的過程是完全不一樣的,我要向大家報告的是,大法官審理時分成二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程
序上的審理,程序審理決定受理與否,之後才進入實質審理。有關程序審理部分,司法院大法官
審理案件法第十條規定「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應先推定大法官三人審查」,也就是說,15
位大法官分為 5 組,每組 3 人,這 3 人的責任非常重大,並不是受理案件後就直接決定該聲請若
不需解釋就直接把案件退回,他們受理案件之後要進行審查,3 個人一組,其中會有一個人是主
要負責者,3 個人會各自去分配案件,當他們把自己的案件處理完之後,3 個人還要一起討論,
如果另外 2 人對這個案子有意見的話,這個案子要不受理也不可能了,案件就要往上提。在大法
官決定是否受理該聲請時,同樣的,必須要提出審查報告及不受理的理由,這是依據大審法施行
細則第九條「解釋案件經審查小組認應不受理者,應於審查報告中敘明理由,逕提大法官會議議
決之」的規定,等到這些程序完備,審查小組的另外二位大法官同意簽出來之後,這個案子還要
再提到大法官會議去議決,大法官會議議決程序的人數需求與實質審查的人數需求一樣,也就是
說,以目前臺灣大法官審理的制度來說,不論是程序上的不受理或是受理案件的實質審查,都必
須經過大法官會議的議決、討論,大家可能會問:程序不受理與實質審查有什麼差異?其實多多
少少還是會有點差異的,即便是法律人也不見得完全瞭解這整個程序,除非曾任大法官或大法官
助理,大家很難想像的是,大法官進行實質審理時,其審理結論不像法院審理案件那樣先有結論
再讓受命法官去寫判決書,對於判決書的部分是逐段逐段的去討論,一個段落必須有共識之後才
會推到下一個段落,因為大法官的審理程序是這樣的情形,如果我們用 101 年的 883 件或去年的
791 案件來除以現行的 15 位大法官,每位大法官一年要負擔的案件有五十幾件,平均每個月要
負擔四到五件案件。
大法官能不能負荷這麼重的案件量?我們來看看大法官的助理有多少人,司法院組織法第十
四條規定「司法院置大法官助理十五人,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用 15 位助理
除以 15 位大法官,簡單來說,一位大法官只有一名助理,立法委員的助理至少都是 8 位以上,
雖然我們要處理的東西很繁雜,但大法官要處理對於國家、人民事務來說是這麼重要的事情,卻
只有一位助理,大法官所受理的案件也非常繁雜,憲法就不用提了,還有一般民、刑法案件,以
及智慧財產權、金融財務、勞工等公法案件,大法官都要能夠在逐字逐句評論下做出解釋,因為
他們的解釋會影響日後法律的解釋。在這樣的情況下,大法官的專業素養是不能缺乏的,為了達
成這樣的任務,前一陣子對於任期即將屆滿的大法官,我們有提出大法官的人選,考量到大法官
職責的重要性及其任務的繁重程度,我們希望對於大法官的人數,在現行制度沒有變更之前,如
果我們遽然把人數刪減或者是做其他變動,對臺灣長久發展未必是一個良性的發展。
以上是本席與大家分享大法官人數的相關情況,我們希望透過修憲概念的交流,對於大法官
的部分,能確保大法官都能有多元意見,以維護釋憲的品質。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