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委員凱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請教高次長,從民國 81 年至今,在條約締結
方面一向是以準則便宜行事,條約締結法如能通過即具有法律位階,你們也會比較安心。不過
,我有一點不太明白,這個法是國內法,但卻是有關你們和國外締結所有條約的法律,請問這
個法究竟屬於國內法或國際法?
主席:請外交部高次長說明。
高次長振群: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賦予其國內法。
詹委員凱臣:對,我們是賦予其國內法的法律效力,但這個法到底屬於國內法或國際法?
高次長振群:條約締結法屬於國內法。
詹委員凱臣:條約的名稱永遠不可能統一,有公約、協議、議定;有 arrangement、agreement,既
然有那麼多的協議,你們和對方討論時怎麼知道你們要簽訂的是什麼協議?對於你們內部的作
業,我一直搞不懂,所謂的議定書 arrangement、agreement,兩者原本是不一樣的,但這個法律
一成立就變成統統一樣了。
高次長振群:國際公約有其固定的方式,是各國之間的,不是我們要怎麼定就可以怎麼定,如果是
雙邊的話,如有外交關係,通常重大的、牽涉到人民權利者都是採用條約的方式,比較正式。
詹委員凱臣:協定呢?協議呢?arrangement 呢?agreement 呢?在意思上是不一樣的。
高次長振群:這些很多是非邦交國家或者是雙方行政事項的約定。
詹委員凱臣:有些在中文上是使用「協議」,但英文卻翻譯為兩個文字:arrangement 和 agreement

,其意義似乎又加重了一點。締結條約的內容很多,但有這個法源後,所有與外國的合約都屬
於這個法源而不管其內容如何,是不是這樣?
高次長振群:如果有法律位階的話,確實是如此。
詹委員凱臣:你們要和外國簽約需先經行政院同意,簽約之後 30 天內經行政院同意才送交立法院
審議,如立法院不同意呢?
高次長振群:立法院如不同意,我們就重新談判。
詹委員凱臣:確實有這一條規則,但還有另外一項但書規定,按照國際慣例,如條約內容涉及國家
安全、涉及外交形象,可以不必送交國會審議,也就是基於國家安全的理由有不受國會審議的
規定,將來你們在做一些協商時要注意到這點。我只是提出這個問題,我今天並不希望你們給
我答案。
高次長振群:請條法司申司長說明一下。
主席:請外交部條法司申司長說明。
申司長佩璜:主席、各位委員。條約案是一定要公開的,就和法律一樣,沒有秘密的條約,條約一
定是涉及到重大事項。
詹委員凱臣:我說的不是秘密條約,我是說條約內容涉及國家安全、外交部形象。
申司長佩璜:條約是一定、無論如何、沒有例外的要送到立法院審議,至於協定,如軍事情報合作
協定等等則在第九條中規定。
詹委員凱臣:這兩條並沒有衝突,以後審議到這一條時,外交部的立場要稍微清楚一點。
申司長佩璜:好。
詹委員凱臣:剛才有委員提到 TPP 在美國眾議院第一次審議沒有通過,歐巴馬立刻提出 TPA,也
就是限制國會在一定時間要審議完,不知道民國 81 年之後外交部有沒有提出這個案子?怎麼到
現在還在審議?歐巴馬在 TPP 沒有通過之後馬上又提出 TPA,而且很快就通過授權總統可以和
國外簽訂協議,我們也應該有這樣的機制授權給行政部門做一些處理,不要讓它躺在立法院,
因為依現在立法院的生態,有時候為了一個字、一兩句話就搞了半天,甚至搞了一年案子都不
通過。另外,有關於漁業協定,我們可能和菲律賓簽訂漁業協定嗎?
申司長佩璜:它不叫漁業協定,叫做執法合作協定。
詹委員凱臣:媒體都報導為漁業協定,它和台日漁業協定不一樣嗎?
申司長佩璜:不一樣。
詹委員凱臣:剛才高次長表示它著重於執法,不重於漁權的分配,沒有地區的劃分,和台日漁業協
定不太一樣,台日漁業協定是經過十幾年、十七次談判後才簽訂的,這個協定解決了大部分的
問題,我覺得非常好。馬總統提出東海和平倡議後,現在又提出南海和平倡議,但我認為東海
和南海不同,東海比較容易被大家所接受,因為爭執的內容比較少,但南海不一樣,每一國都
宣稱自己在南海有主權,有些非島嶼國家也宣稱自己在南海有主權,馬總統宣示的內容和東海
和平倡議沒有什麼差別,主要是因為主權在我。雖然主權在我,既然擱置爭議就不要談爭議的
問題。此外,「共同開發、資源分享」這幾句話很重要,也就是說主權在我,我們擱置爭議、

共同開發、分享資源,所謂的資源就是漁權,除了漁權之外就是土地的問題,南海有太多的島
嶼,太平島原本是南海最大的島嶼,中共填海之後,太平島不再是最大的島嶼,但仍是南海最
大的天然島嶼。至於你剛才提到的中洲礁,理論上中洲礁不能稱為島,海水上漲時中洲礁也許
就不見了,退潮時就可以看到了。我和陳鎮湘委員去中洲礁的時候拍了照片,中洲礁全部是白
色的,非常漂亮。我認為這個應該沒有什麼問題,大家仔細討論後賦予一個法源基礎,以後締
結條約時能更便宜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