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很抱歉讓大家等了一下,因為牽涉到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主管機關認定的一些問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對於程序是很重視的,由於議事處人員的
疏漏,再加上當時程序委員會在編排時是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事實上跟主管機關是比較
不一樣的,所以相對的,透過這個程序,我們必須報院會,把相關法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
委員會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兩委員會聯席審查,所以耽擱了一下大家的時間,非常抱歉。
今天最重要的,我想排司法院相關的一些法案,最主要是針對大法庭的部分來做一些審查及
處理。我要提到的是,我們希望能儘早完成大法庭的部分,但是除此以外,事實上針對司法院的
部分,確實最近也發生一些事情,之前桃園地院法官在審理一件侵占案件時,因為證人或被告身
分的不確定,法官不但不能明察秋毫,反而從電腦搜尋全台同姓名者,再隨機傳喚證人到案說明
以釐清案情,遭致媒體跟民眾質疑浪費司法資源以及損害民眾權益。請問司法院林秘書長,運用
網路搜索姓名再傳喚這些同姓名者到案,是法院審理案件的常態嗎?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要傳喚的人只有姓名,身分或住居所不明,在實務上是有這樣的
情形,但應該是比較算是少的,當然個案的法官有特別的審酌,我們從他們所發的新聞稿裡知道
,他們並不是漫無標準要一網打盡有相同姓名的人,還是有設定相當的條件,以符合案情有關的
條件來設定……
呂委員學樟:什麼條件?
林秘書長錦芳:比如年紀、住居所或性別等等。他們有特別設定一些條件,縮小範圍,到最後好像
是傳喚 4 位,他是希望藉由這樣的方式來確定特定人的身分。當然方法是否妥當,我們是尊重法
院審理的職權。
呂委員學樟:還好證人或被告的姓名用電腦搜尋的結果,以桃園為例,只有 2、30 個同姓名的人,
如果今天換成是「菜市場名」,例如家豪、家偉或怡君等等,這些比較普遍的名字,那還得了!
法院是不是應該在碰到證人或被告身分不明的案件時,你剛才也有提到一些標準,是不是從他的
年齡、性別以及地緣等關係做一些初步的篩選,再根據戶政機關資料上的照片,請提告民眾協助
指認,仔細過濾後才核定傳喚?這個案子法官的作法,有沒有疏失?
林秘書長錦芳:一般對於案件的處理方式就如委員所說的一樣,其實我們也是從新聞資料來看,這
個法官採取的步驟也是跟委員講的方式一樣。
呂委員學樟:我覺得現在的法官在心態上可能要做一些調整,我們之前依照令狀主義,針對監聽的
部分,核發監聽票時,法官也是不論誰來,反正閉著眼睛就批了。我們前天審查支付命令,不也
是同樣的情形嗎?司法事務官直接從電腦下載下來就直接發出去了,造成今天這樣的情形,其實
司法院這邊必須思考一些問題,自己把法官做小了,而且認為案子多,只要能夠排除就排除,因
陋就簡造成社會的不正常現象。
檢察官可以透過法官核發的監聽票,就隨意的、漫無限制的來做處理,也因為可以從電腦下
載下來就直接核發支付命令,造成連中研院的前副院長都被騙了 2,000 萬,難道司法院、法官都
沒有責任嗎?都是因為你們造成的,你們有這樣的權限,但是你們認為方便就好,所以造成今天
這樣的情況。現在這個案件也是一樣,只要上網查詢同名同姓的就……
請維持會場的秩序好不好?
主席:我們請……
呂委員學樟:法官的作法就是隨便嘛!自己都不尊重自己,誰還會尊重法官?這樣的話,法官到底
有無疏失?未來要如何防止類似事件再度發生,才不會擾民又浪費司法的資源?請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法官都有在職研習或是在法院內部討論時,這個可以做成案例,大家一起來討論。
因為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之下,已經漸漸脫離職權的色彩,強調改良式的當事人進行主義,要求請
求傳喚的人提出這方面確切的資料,以作為法院傳喚的依據,我們會將這部分做成案例,大家一
起討論,也許還會有更妥適的方式,減少法院調查的色彩。
呂委員學樟:依照你的經驗,有哪些方法?
林秘書長錦芳:這看個人辦案的狀況,類似這樣的情形,在目前的訴訟制度之下,改良式當事人進
行主義,如果是我的話,我會要求原告、被告或是誰請求傳喚,那就必須提出確切的身分、住所
或人別等等,如果沒有提出確切的資料,那我是無從傳喚的。
呂委員學樟:沒錯。接著我要請教法務部吳次長,首先恭喜次長是未來的大法官。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謝謝。
呂委員學樟:總統的提名當然就是代表一種肯定,對你以往的經歷,應該也是適才適所,你也非常
認真,並且學有專精。將來同意權雖然是全院審查,但是一般來講,不論是司法院院長、副院長
、大法官和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以及考試院院長、副院長以及考試委員,憲政機關
的人事同意權,雖然是全院審查,但是最起碼大部分都是我們這邊在寫審查報告及主導,依照我
們平常對你的觀察,我是予以肯定。
吳次長陳鐶:謝謝。
呂委員學樟:我今天要就教於次長,如何防止檢察官以引導被告自白認罪的方式辦案。本席的辦公
室日前接獲民眾電話陳情,他表示因為向銀行貸款不成,轉向民間的融資業者貸款,而且依照其
指示,提供銀行存摺及金融卡,不料貸款不成,反被詐騙集團當成人頭戶,而遭檢方以詐欺罪起
訴,沒想到檢察官竟然引導這位被害者認罪,告訴他如果一直不認罪,就必須要跑法院;如果認
罪就可以改簡易判決,不用開庭,法院也會從寬認定。受害者沒有經驗,以為只要聽檢察官的話
就沒有問題。這和有人拿假的本票給法官,法官就核發支付命令一樣,對受害者而言都是天上掉
下來的災難。受害者以為只要聽檢察官的話就沒事,檢察官告訴他,只要認罪協商就可以改簡易
判決,不需要來法院開庭,法官也會從寬認定。受害者聽了檢察官的說法,會認為檢察官具有公
信力而同意,沒想到他反而因此被判了 3 個月的有期徒刑。他根本不是詐騙集團的成員,他只是
去借錢。銀行不借給他,他轉向民間貸款,並且把銀行存摺和金融卡交給對方,結果就變成這樣
了。其實他也是被害人,他根本不是詐騙集團的成員,他對於這樣的判決自然氣憤難平,所以就
提起上訴。幸好,二審的法官認定他是被檢方引導認罪,所以改判無罪。
次長,據了解,檢方引導被告自白、聲請簡易判決的案例非常多,並非少數,難道這不會影
響司法的公正性嗎?難道不會傷害民眾的訴訟權益嗎?一般民眾的法律素養不足,碰到這種狀況
該如何處理,以確保自身的權益?法務部要如何防止檢察官以引導被告自白認罪的方式來辦案?
吳次長陳鐶:我簡要地向委員報告,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有明文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
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換言之,訊問時一定要
用合法、妥適的方法,而且要注意態度。
關於這個個案,如果檢察官有用不正的方法來取證,當然就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規
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違法取得之證據、自白是不能夠作為證據的。當然
,如果有這樣的狀況,我們必須要深切檢討。今天總長在場,相信他也聽到了,由於下個月將舉
行檢察長會議,我等一下會拜託總長在檢察長會議向所有的檢察長提示,請檢察官務必要依照刑
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來訊問被告,絕對不能以不正的方法取供。此外,我們也一再提醒同
仁,一定要按照程序來辦理案件,尤其是訊問時,一定要出於懇切的態度,不能用不正的方法。
以上簡要向委員報告,謝謝。
呂委員學樟:總長有聽到了嗎?我之所以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有民眾來陳情,當時他講得痛哭流涕
的,我相信這絕非單一個案,而是檢察官習以為常的事情,但是這對民眾權利的影響真的是不得
了!其次,檢察官除了引導自白辦案之外,恐嚇威脅、押人取供所在多有,對於這個部分,法務
部必須要好好地處理,以解民怨,好不好?謝謝。
吳次長陳鐶:好,謝謝委員的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