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同仁。今天的議題是立法院閣揆同意權的主張及立委是否兼任內閣官吏等
等,大家對於閣揆同意權的著墨較多,民國 86 年修憲時拿掉了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但是實施
之後,我們覺得憲政運作遇到困境,因而在本次提出修法。86 年修憲時取消憲法本文立法院對
行政院長的同意權,同時將有關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
立法院之命令之副署權統統刪除,從此之後,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不再需要國會多數的支持,不
需要國會支持的閣揆都是由總統直接任命的,與國會的民意多所悖離,造成行政與立法陷入難
解的局面。現在有很多人說馬英九執政後是個獨裁者,但最近我看到報紙刊載施明德說蔡英文
可能是未來的馬英九,所以憲法要不要修正、要不要恢復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如果不修正,
蔡英文有可能是未來的馬英九,這是前輩施明德所說的。
恢復閣揆同意權有助於權責相符,並化解憲政運作的可能困境,我贊成的理由包括:第一,
落實多數治理原則及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精神,恢復立法院對行政院長任命之同意權將可使
總統在提名閣揆時會衡量國會的政治生態,提出國會多數能夠接受的閣揆來組成政府,落實憲
法第五十七條行政對立法負責的精神,並且能夠權責相符,行政院長不再只是總統的幕僚長,
不再只是對總統負責,整個團隊要對立法院負責,而且促使行政與立法能夠緊密連結、溝通與
合作。第二,避免分立的政府僵局、建立權責相符的行政與立法關係,當閣揆的產生必須獲得
立法院多數的支持,分離政府就不再出現,本黨草案配套修改行政院長的部分職權,將原本總
統被動解散國會權轉由行政院長發動,覆議案也不再經過總統核可,直接由行政院長來決定,
期使閣揆與國會制衡的武器對等,更是權責相符,所以行政、立法部門可分別透過解散國會、
不信任案倒閣來主動化解行政與立法對抗的僵局。
至於立法委員是否要兼任官吏?這有待仔細的討論與考慮,我本人對此並不贊成,因為民意
代表是由地方所選舉出來的,地方有地方的利益,民意代表有時候為了地方利益在立法院向行
政院爭取,如果立法委員本身還兼任官吏,就沒有辦法真正落實對的政策、品質好的政策,反
而會考慮到自己選區的關係,有可能讓對的政策有所偏頗,所以我認為區域立委兼任官吏是真
的不妥,對行政的決策與品質有所影響,也會對國家不利。另外還有人才的問題,現行立委席
次是 113 席,區域立委比重超過三分之二,如果立委兼任官吏,在不增加立委席次的情況下,人
才的選擇受限,可能會讓政策更受地方性考量所牽絆,更可能會影響到國會正常的運作,所以
行政與立法部門過度結合,將降低行政立法分權制衡的功能,將來的執政黨更可能濫權,所以
本席反對由立委兼任官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