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的提案涉及到閣揆同意權的部分,在此做一個說明:
首先,我們針對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主張恢復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過去憲法本文原本具
有內閣制的精神,行政院長的任命須經立法院同意。但是在 97 年修憲之後,這個規定遭到刪除
,導致總統可以不顧國會的民意,任意任命他所喜好的人來擔任行政院長。國會對行政院長有
監督權,但是對總統沒有實質的監督權限,所以往往行政院長淪為總統的幕僚長或執行長,這
和原本中華民國憲法的精神是不相符的。這也導致實際運作上權責之間的不相符,國家機器的
運轉常發生失靈狀態。在過去 16 年當中,閣揆更換的頻率非常之高,而且更換的過程只須總統
決定、任命就可以了。這造成行政權的行使往往架空行政院長,部長首長甚至直接向總統作政
策的連繫和討論。行政院長和總統的權責關係取決於他們之間個人關係的好壞,甚至間接影響
立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關係。朝野和社會大眾對此都看得很清楚,否則不會有高達七成左右的
民意希望恢復閣揆同意權。
對於有高度共識的修憲議題,像是恢復閣揆同意權,立法院應該形成共識,通過修憲條文,
再交給全體公民進行複決。因此本席提出憲法增修條文的修正案,在第三條規定行政院長的任
命須經立法院的同意,未同意之前的職位代理問題則參酌憲法本文的規定,於未有適任人選經
立法院同意之前,暫由副院長代理。
又針對現行立法院提出不信任案的制度設計,這是一個配套設計。目前的設計是,當立法院
對行政院提出不信任案之後,由行政院長決定是否陳請總統解散國會。換句話說,行政院長有
「得」「得不」的選擇權,而不是一個強制的機制,行政和立法之間的民意也因此難有透過倒
閣權來確實探詢民意的機會。所以本席認為在修閣揆同意權的同時,配套的設計必須讓總統在
面對倒閣時,能立即考慮是否解散國會。因為總統具有超然於五院的高度和地位,職司外交、
國防、兩岸和院際之間糾紛的協調,因此當立法院和行政院之間的職權發生衝突或僵局,甚至
有倒閣案通過時,總統當然就應該介入協調。為求和諧並了解民意的所在,必須依循第二條的
規定,諮詢立法院長的意見,做出是否解散國會的決定。因此本席認為條文應該修正為:「不
信任案通過時,行政院長應於十日內辭職,並應陳請總統解散立法院。」至於總統要不要解散
立法院,這是由總統做決定。如果他決定不解散,除非有把握新提名的閣揆會在立法院通過,
否則可能又會面臨不信任案。因此總統最終還是必須決定是否要解散立法院,重新探詢民意,
由人民選出新的立法院和新的民意。
本席謹就這次憲法修正條文當中,與今天的議題有關的部分作以上說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