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同仁。針對我們今天要降低選舉年齡到 18 歲的修憲主張,本席認為就世
界潮流來說,我們當然知道現在很多國家的投票年齡是 18 歲,因為這是一個國際趨勢,看來臺
灣社會也是不可避免的。有一些國家因為他們國內政治情勢、政治文化的因素,對於投票年齡有
特殊的限制,不管他們是採取強制投票、強制執行,或者是有其他相關規定,基本上多數國家都
是採 18 歲就具有投票權,基本上我們認為這部分也到了應該要討論的時候。
只不過從最近幾份民調報告來看,我們會發現民眾對目前這幾個修憲議題的看法有幾個弔詭
的現象,民意支持度最高的是閣揆同意權、不在籍投票、政黨比例降低(就是從 5%降到 3%)
。針對選舉人投票年齡降到 18 歲這個部分,年齡越輕的受訪者,表達反對意見的人卻最多,這
個部分讓我們覺得很弔詭,反而是年長者對於 18 歲就具有投票權這件事的支持度,比 20 歲到
29 歲受訪者的支持度更高。
所以這件事已經成為整個社會的討論重點,基本上我們也寄望這一次的修憲能夠有成果,因
為這次和過去的國民大會修憲不一樣,過去國民大會修憲只要三讀通過就可以,他們經過嚴謹的
審議、討論之後,只要達到四分之三出席的高門檻,並且經三分之二的人同意就可以入憲,現在
則是因為修憲方式有所改變,所以還要經過公民複決。針對這個部分,以立法院來說,我們經過
充分的討論,並且經院會決定之後,事實上還要經過一個手續,就是公民複決。
既然談到公民複決,我們就不得不談到這次公民複決究竟是要採包裹表決還是逐案表決,過
去我們是採用逐案表決,民眾可以非常清楚的了解狀況,因為以前國民大會修憲的時候,本席剛
剛說過,只要三讀通過就可以了。但是我們在立法院既然採用逐條的三讀表決方式,那賦予民眾
實施複決權的時候,是不是也應該要逐條表示意見,而不是採包裹式表決?本席認為針對這個部
分,不管是任何政黨,都不應該在審議過程當中就為其他政黨下標題,甚至是安罪名。所以本席
認為這個部分應該要再討論,法律層面到底是怎麼規定修憲過程的,這部分我們應該要更仔細去
研究,等大家取得共識之後再做處置。
另外,我們也很擔心另一個問題,就是閣揆同意權的部分,這個議題擁有這麼高的民意支持
度,但是卻可能在政黨的政治盤算之下完全被犧牲掉。雖然我們主張 18 歲就能擁有投票權,其
實我們是從法律層面上來說,而不是著重在他個人身心的成熟度,我們是就刑法、兵役法、民法
和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規則,來推估這個人是不是具有成熟行為人的年
齡適性,做為投票年齡是不是可以降為 18 歲的法律理由。我在這裡還是必須要提一下,在刑法
當中判定 18 歲以上未滿 80 歲者要負完全的刑事責任,是一個成熟的行為人;就兵役法第三條來
講,18 歲的成熟年齡有服兵役的責任,所以他當然是一個成熟的行為人;民法第九百八十條也
規定男性 18 歲以上、女性 16 歲以上可以不經父母同意,獨立自主決定配偶的權利;公務人員考
試法第十五條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規則第三條都是以 18 歲為報考年齡的最低門檻。所以
基本上來講,在現有的法律面上是賦予 18 歲以上者權利的,但奇怪的是,在民調上面就呈現這
樣一個弔詭的現象,這也是我們在討論的過程當中,在未來公民複決的時候可能會產生一些很奇
怪的化學效應或是變化。
本席真的很希望有一些問題還是必須要提出來討論,如果年滿 18 歲就具有公民投票權的話,
目前 18 歲的孩子雖然多數都高中畢業了,可是事實上也有不少的比例還在高中校園就讀,這也
就是韓國的主張不是 18 歲而是 19 歲的原因。為什麼我們從 20 歲一下就降到 18 歲?在 18 歲到
20 歲當中,我們有沒有可能再修訂一個 19 歲?這個部分我知道在這幾次都沒有被拿出來討論,
但這是一個事實,也是一個現象,畢竟現在選舉進入大學校園已經是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可是
在高中校園適不適宜有這些政治的氛圍,我想這是值得大家考慮的,這是本席今天提出的一個主
張,可能大家也必須要去注意。
另外,關於不在籍投票,我看了一下過去對於不在籍投票歷屆所有委員的提案行為,事實上
在美國和其他國家是為了提高他們公民參與的投票率,但是不可否認的,在台灣並沒有這樣子的
需求,因為台灣和歐美成熟的民主國家相比,我們的投票率是很高的,它們大概是四成不到五成
,台灣隨便一個選舉都可以到六成甚至是七成,所以透過不在籍投票的設計來提高公民參與的投
票率,這個目的對我們來說是不必要的。不過基於一個非常神聖的理由,在「一人一票,票票等
值」的情況之下,我們現在要賦予年滿 18 歲者享有投票權,可是對於已經有投票權的人,不管
是在牢獄中沒有被褫奪公權的,或者他是台商,或者他在偏鄉離島,因為工作地的關係,因為服
兵役的關係或是因為什麼樣的關係而無法投票,目前台灣已經有高科技,在各方面的科技都非常
周到穩健的情況下,政府仍然沒有做到讓他們有不在籍投票的方便性。如果大家對於網路投票有
疑義,認為它有不安全的部分,或者認為台商、在獄中沒有被褫奪公權的服刑人如何、如何,起
碼我們要有誠意,應該要有漸進式的不在籍投票。我們現在對於選務人員,譬如我是板橋第 100
號投開票所的選務人員,我可以到我的戶籍所在地做暫時的戶籍移轉,然後在我服務監票的單位
來投票,如果現在我們已經有在做,為什麼這一塊不能夠擴大去做,而只是在本區做這樣的處置?
我的意思是,不管是閣揆同意權、不在籍投票和政黨分配比例,對於這些比較可能形成高共
識的修憲條文,本席希望各政黨能夠摒除各自的政治計算,為一個可長可久、穩健的國家制度做
設計規範,而不是換了位子就換了腦袋,不是過去高喊內閣制,現在就高喊總統制,甚至於不喊總
統制但一味的杯葛閣揆同意權的恢復,這個部分大家應該要三思,因為全民都在看,以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