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同仁。國民黨的版本是支持降低選舉年齡到 18 歲,這部分我們是列在憲
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我們支持的理由如下,第一是符合世界的潮流,投票年齡為 18 歲是國際的
趨勢,我們臺灣當然不可避免。投票年齡為 18 歲是當前民主國家的投票趨勢,像法國、美國、
澳洲、阿根廷、智利等國家,有些國家的投票年齡是 17 歲,例如東帝汶、印尼,甚至有部分國
家已經將投票年齡降為 16 歲,像巴西、奧地利、厄爾瓜多、尼加拉瓜等。
另外,較為特別的國家則會依參、眾議院屬性的不同去設定投票的年齡,例如印度,眾議院
的投票年齡是 18 歲,參議院是 25 歲;義大利眾議院的投票年齡是 18 歲,參議院的投票年齡是
25 歲。有些國家是因為國內政治情勢、政治文化等因素,對於投票年齡有一些特殊的規定,部
分國家會採取強制投票的方式,像澳洲就是強制投票,而且還有強制執行的規定,用以促使青年
人投票,增加他們的投票率,例如奧地利、阿根廷、貝里斯、巴西、智利及列支敦斯登等國家。
部分國家則是採取強制投票,但並未有強制執行,例如玻利維亞、比利時、哥斯大黎加、賽普勒
斯等國家。另外有些國家則因為國內情勢而有不同的規定,例如印尼就認為不投票是宗教上所禁
止的行為。
因此,就本國的經驗而言,假若設置強制投票,則會侵犯到個人的自由權益,是與法不許,
但卻可以設立隱性投票的標準,例如投票人要接受完整的國民教育等侷限,應可提升青年人投票
的判斷力,幫助國家選出合適的民意代表。日本近期也將投票年齡降到 18 歲,多數的民主國家
投票年齡也降為 18 歲,日本在 2014 年 6 月通過國民投票法修正案,將原先年滿 20 歲才可以投
票下修到 18 歲,相較於臺灣,我們的確是應該將投票年齡調整為 18 歲,以便於擴大公民的參政
權力,調整世代不平的差異性。
另外,就法律層面來看,我們也可就刑法、兵役法、民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特種
考試、司法官規則來推估成熟行為人的年齡適性,以之參酌投票年齡可以調降為 18 歲的法律理
由。我們也認為如果以政治層面來考量的話,調降投票年齡到 18 歲有助於公共事務的意見匯集
,有益於民主政治的發展。公民參與不該有年齡之分,但是對公共事務一定要有相當的了解,要
有判斷是非的能力,才可將投票權調降為 18 歲。
目前本黨和民進黨對於投票年齡調降為 18 歲都有共識,主因是在於青年世代資訊接受廣泛,
再加上教育水準提高、公民意識抬頭,因而年輕人對於公共事務的熱情增加,這是有益於國家的
。另外,公共事務本就需多方面的意見匯集才能達成平衡,因為政治本來就是眾人之事,調降投
票年齡到 18 歲,將有助於政府了解青年世代的心聲,且調降年齡為 18 歲,更可擴大人民參政權
利,讓公民論政具有多元性。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之規定,
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有選舉權,表示選舉人需要有獨立自主的能力,不需他人監管和養護才
代表有自主的能力,得以符合選舉的條件,因此,調降投票年齡到 18 歲時,我們需考量到這一
點,以防過於輕忽。
另外,降低被選舉人年齡到 20 歲的部分,本黨的主張是反對降低被選舉人年齡到 20 歲。有
人主張被選舉人投票年齡應降到 20 歲,本黨針對這一點可略為反駁,總體評估而言,被選舉權
調降為 20 歲,它的缺點及影響的層面大過於優點,所以我們建議勿將被選舉年齡調降到 20 歲。
本席現在針對優缺點做一個說明。優點是,如果被選舉權調降到 20 歲,當然可以鼓勵青年直
接參政,讓青年帶領青年,讓國家走向年輕化,同時讓有政治理想的青年獲得從政的機會,被選
舉人年齡調降為 20 歲,間接代表國家有活力、有衝勁,如果被選舉人調降年齡限制為 20 歲時,
可讓民眾參與政治的層面擴大,選民有更多機會選擇民意代表。
它的缺點是什麼呢?被選舉人年齡如果貿然調降的話,可能會出現不成熟的民意代表影響決
策,第二,全國不分區的立委可能會變成政治利益的交換品,另外也可能成為政治選舉的策略。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選舉人年滿 23 歲即可登記為全國不分區的立法委
員候選人,並依政黨選票分配國會席次,這對民進黨而言是一種政治宣傳,但是可能會不利於國
會的議事,主因是在於若將提名人選放置在政黨門檻 5%前,可能會成為政黨政治利益交換的條
件,若將提名人選放置於政黨門檻 5%之後,則可做為選舉的宣傳,誤導民眾。
就政黨利益交換來說,第三勢力組織成員較為年輕,多半是學運份子,尤其民進黨近日宣傳
未來將和第三勢力相結合,所以本席就覺得很奇怪,如果要降低被選舉權年齡的話,民進黨是不
是也要支持降低政黨門檻?因為這也是一種全民參與,國民黨是支持這樣的做法。另外,如果調
降被選舉年齡到 20 歲,那其他公職人員選舉的項目也必須要做調整,如果過於輕忽的話,可能
會使公職人員出現資格審定不夠完善的爭端。
關於不在籍投票的部分,事實上我們是要推動不在籍投票入憲,理由很簡單,就是為了落實
主權在民、深化民主,兼顧在籍公民的公民權,所以我們認為憲法規定的各種全國性選舉,應新
增不在籍投票的規定,全國性的公民投票亦同。另外,有關國外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的種種選
舉權如何行使,應該併同不在籍投票制度做整體的檢討、規劃,相關的投票辦法,我們必須要用
法律定之。
事實上以目前的憲法增修條文來看,現在旅居國外的國民是要返國投票的,所以大家的疑慮
是針對僑民或是在大陸經商的臺胞,他們一定要回來投票,換句話說,我們推動的不在籍投票是
指選民在投票當天,因為某些因素不方便或不可能到指定的投票所親自投票,透過投票制度的調
整,讓這些選民能夠順利行使投票權,所以不在籍投票也被稱為方便投票或是便利投票。
基於主權在民,我們希望可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的精神,對於選舉日無法返籍投票的
人民,我們不應該剝奪他憲法上的權利,只要符合選舉投票的資格,他就應該有公平的機會可以
行使公民參政權。所以政府有義務規劃一套投票的制度,以便選民行使投票權,任何一個標榜人
權治國的國家,應將不在籍投票制度的規劃列為政府的施政項目之一,進一步確保一人一票、票
票等值的憲法價值,讓公民有平等的參政權,這是政府的義務,也是為了落實憲政民主的精神。
事實上不在籍投票已經是民主國家的普遍趨勢,也是世界的潮流,不在籍投票在美、英、法
、德、日等民主國家推行了非常久,現今在全世界,包括美國、英國、德國、法國、澳洲、紐西
蘭、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丹麥、芬蘭、義大利、愛爾蘭、荷蘭、以色列、挪威、瑞典、瑞
士、巴西、日本、韓國、印度、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愛沙尼亞、羅德西亞等,共有九十
幾個國家實施不在籍投票的制度。而且不在籍投票制度還可以節省社會的成本,可以強化政府的
合法性。
不在籍投票為什麼要入憲呢?因為有些人質疑,不在籍投票的秘密性和公平性易於操作選舉
,因而反對採行不在籍投票。以現在選務技術的精進,無論負責選舉的中選會或執行選務的內政
部,其實都已經累積了相當高的公信力,並沒有窒礙難行的藉口,何況我們在數十年自由化發展
、民主化建設,以及公民監督盛行的狀況之下,任何團體或政黨皆沒有辦法影響選務公平、公開
、公正的精神,進而扭曲選舉的結果。
再者,隨著時代、科技的進步神速,又有其他國家長年實施的經驗可以參考,在政治條件和
技術條件皆成熟的情形之下,推動不在籍投票實在是沒有不做的理由,例如在許多民主的國家,
不在籍投票已經被視為全國性選舉的投票方式之一,例如正副總統的選舉,這就是一個重要的補
強措施,這方面美國已經有多年的實施經驗。
至於反對不在籍投票入憲的說法,當然各種理由都有,但是其中有一點,就是大家認為這樣
會不會是為了綁投票年齡降為 18 歲這件事,其實我們完全沒有這樣的用意,因為我們只是要提
升方便性,讓大家都有權利投票而已。既然我們支持調降選舉年齡為 18 歲,我們當然也要支持
不在籍投票。關於不在籍投票,有些人的考量是,在中國大陸的臺胞會不會被他們影響?或是會
不會受到僑胞的影響?其實這部分在我們的憲法增修條文裡面有明確的規定,我們並沒有修正這
部分,也就是旅居國外的僑民必須返國投票,到目前為止,我們並沒有說要把這部分修掉,換句
話說,這個疑慮應該可以解除。
我們希望這次修憲時,大家一定要敞開心胸,不要爾虞我詐,或是用政治操作的方式,我們
希望大家有共識的部分就儘量讓它在這一次通過,這樣才能夠達到我們修憲的最終目的,就是讓
全民能夠參與,以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