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委員麗君:主席、各位同仁。在此次修憲中,公民投票權下修至 18 歲是跨黨派諸多委員的共同
提案,委員們針對這部分應有極高的共識,希望我們今日審查相關條文能夠順利,也希望今日修
憲會議能討論出結果。事實上,投票權為公民權的重要基礎,從上個世紀中期起降低公民投票年
齡,賦予更多人參與公共事務的政治權利,已是世界各國公民權擴展的普遍趨勢。1969 年英國
率先將投票年齡由 21 歲降至 18 歲,爾後包括美國、法國、德國、加拿大、義大利、丹麥、澳洲
、瑞典及韓國等 162 個國家均陸續將投票年齡降至 20 歲以下。在現今主要的民主國家中,只有
臺灣與日本仍維持 20 歲始有投票權,但是,日本眾議院在去(2014)年 5 月份通過國民投票法
修正案,日本政府必須在 4 年內將投票年齡降至 18 歲,如此一來,若臺灣仍然維持投票年齡為
20 歲,將成為國際上罕見的孤立現象。臺灣在民主化與自由化的過程中,已完成 4 次總統直選
及 7 次修憲,但遲遲未能將 18 歲公民權納入改革進程,實為民主轉型未竟之功。事實上,當代
青年公民素養被我們嚴重的低估,近年來我們看到年輕人投入社運及政治運動,其所呈現的政治
理想,具有高度的公民涵養,不應再讓投票年齡成為年輕人政治參與的阻礙,所以不合理的年齡
門檻限制,除了將青年排除政治參與之外,更是牽涉世代正義的問題,所以我們必須有修正降低
公民投票年齡的急迫性,以實現擴大至 18 歲公民享有投票權,並保障青年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
,期待更多的年輕人參與政治及公眾事務,為民主注入活力,實在刻不容緩。本席呼籲,今日朝
野黨團能夠攜手合作修憲降低投票年齡,讓 18 歲投票權成為年輕人的公民成年禮。因此本席擬
具憲法第一百三十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的修正草案,期望將投票年齡降低至 18 歲。
第二,本席呼籲公民參政權應包括被選舉權,倘若我們將投票年齡降低至 18 歲,公民參政權
也包括被選舉權;若被選舉權仍維持 23 歲,那麼 18 歲年輕人取得的將不是完整的參政權,而是
一半的參政權。雖然在本席的修正案中未提出降低被選舉人的年齡,但是,本席高度的支持其他
委員與民進黨版本所提出的意見,將被選舉權降低為 20 歲。此外,本席也支持,我們進一步將
被選舉權降低至 18 歲,希望朝野委員能夠共同支持是項提案。若未來 18 歲年輕人具有投票權,
我們就沒有道理不讓年滿 18 歲的年輕人參與選舉。如果有人只能行使選舉投票權,而不能參與
選舉,這是否也呈現年齡歧視的現象?到底年滿 18 歲的年輕人能否成熟到成為民意代表?我認
為,若他們參選,一切交由人民做決定,人民自有其智慧進行判斷,至於我們要不要投票給 18
歲參選的年輕人?我們應該保留給人民做決定。最後本席呼籲,在降低選舉權的同時,我們也應
該同步下修被選舉權,這才是完整的公民參政權。
第三,在國民黨版本中,我們也非常高興看到國民黨與大家均達成的共識是,將選舉權降低
至 18 歲,但本席針對國民黨版本提出兩點建議:一、國民黨版本的修憲條次規定在憲法增修條
文第十條,第十條為新增條文,規定總統、立委等各級選舉之選舉方法,但選舉權是各級選舉通
用的原則性公民權之規範,所以,本席比較希望,這部分能夠比照民進黨黨版本的條次,規定在
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也就是放在第二條總統直選之前,如此較能符合憲法體例。二、國民黨版
本第十條同時也增列一項,明訂全國性選舉應採不在籍投票的方法,本席認為,在憲法增修條文
中第十條中也增列一項,這似乎在層次上具有不妥當性。若這條條文是為了規範選舉年齡,事實
上,不在籍投票只是規範各級選舉的方式,這部分似乎不應該規範在憲法中,而應以法律定之,
我們希望將不在籍投票議題應回歸法律討論,所以本席也希望今日兩項議題,包括 18 歲投票權
及不在籍投票應該獨立審查,不應互為條件。年輕人的投票權不應成為其他修憲議題的條件或祭
品,也不應互為條件,而進行政治協商。修憲需要各政黨發揮高度政治智慧的工程,我們希望秉
持最大的誠意,以發揮各政黨智慧、形成共識,將 18 歲投票權作為今日修憲最重要的結論。以
上呼籲朝野政黨能夠支持。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