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同仁。立法院修憲委員會今日進入正式審查會議,首先要討論的可能是需

否將基本人權直接納入憲法本文?因為憲法最根本的是人民之基本人權,在日前所舉辦的 10 場

公聽會、民間全動盟及青年憲政平臺上,大家對於基本人權都非常關注,因此這部分是否要納

入憲法本文?如果無法納入憲法本文,至少也應該要如民進黨的版本,在增修條文中詳細列出



另外,對於平等權部分,近日南非大法官訪臺時特別提到,雖然我國女性參與很多組織與活

動,但是他們機會並不平等,所以實質平等非常重要,大法官會議也做出解釋。因此本席別提

出第七條修正條文,將實質平等納入憲法之基本人權,使實質平等不只是「等者等之、不等者

不等之」,更重要的是,政府應該要採取 Affirmative Action(優惠性差別待遇),讓女性與男性

享有所有權利之平等,不論是參政權、工作權、受教權,甚而公共托育之社會福利權利都能平

等。

此外,在原住民族部分,不論是其土地或自然資源之權利等,都應該享有實質平等。再者,

雖然我國已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但是關於人口販運部分應該要明訂在憲法中,國家應該採取



一切適當措施禁止人口販運。

在生育自由部分,我們都知道,人身自由之核心在於任何人對於其身體之自決權,而生育自

主亦為身體自主之一環,所以亦應將此列入基本人權。爰此,本席提議在新增第八條之一中增

列第三項:「人民之生育自由應受法律保障」。

憲法未明文規範對於身體不受侵害之基本權保障,其實不只是身體,應該包括身、心、靈,

任何人均有身體及精神不受傷害或其他非殘酷、非人道或侮辱性之待遇或處罰之權利,因此這

些應享有之權利亦應入憲。

還有非常重要的一點,現行憲法對於人民基本權利之列舉不夠清楚,國家及憲法對於人民基

本權利的保障也不周,憲法法院又規定所受理的案件並須是法律本身違憲才能申請釋憲,但是

,人民的基本權利受到保障非常重要的一點是,當人們循正規法律程序申請救濟,可是救濟的

結果是人民主張其憲法上之權力遭公權力之不法侵害,當窮盡其他法律途徑也無法得到救濟之

時,得向憲法法院提憲法訴訟,這就是所謂憲法訴願。憲法訴願在德國及韓國等很多國家都已

在憲法中明文規定,所以我們希望,有關憲法訴願部分,雖然法律本身沒有違憲,可是在法官

解釋法律適用的過程中卻已侵害到人民的基本權利,所以當人民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而最高

法院也已判決確定,人民已沒有救濟途徑時,要讓人民能提起憲法訴願,使大法官能就這部分

讓人民能平反或獲得救濟。因此本席提出第十六條之修正動議,希望將憲法訴願入憲。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