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立法院在進行與修憲相關的工作,本席剛好擔
任修憲委員會的召委,今天正好要進行第 10 場的公聽會,在舉辦完 10 場公聽會之後,我們就
要進行正式的實質修憲討論,在這次修憲公聽會的討論中,學者專家對考監兩院委員的任期、
職權與定位問題都提出很多不同的意見,因為現行憲法對於考試委員的人數,並沒有做明確的
規範,而是依據考試院組織法的規定,將考試委員的人數定為 19 人,請問秘書長,對這樣的人
數規定是否適當?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考試委員定為 19 人,從民國 36 年運作到今天,可以說一切
都很順暢……
江委員啟臣:所以,你認為目前考試委員 19 位是很適當,不需要做任何增減,是嗎?
李秘書長繼玄:對。
江委員啟臣:考試院主管公務人員的任用、撫卹、退休,以及今天我們所討論的公教人員權益法案
,也都是由考試院提出,但實際上負責執行的則是行政院的單位,對不對?
李秘書長繼玄:對,大概有 95%都是以這種方式運作。
江委員啟臣:95%距離 100%已相去不遠,儘管都是行政院的單位在負責執行,但有權修法的提案
單位或是提出相關意見的卻是考試院,因此,有學者專家認為這樣的安排不太合理,因為考試
委員只有 19 人,負責執法的都是行政機關,也就是說,行政院才是受到考試相關法規規範的主
要母體,請問秘書長,這種設計合理嗎?
李秘書長繼玄:我覺得這種設計也滿妥當的,因為根據憲法規定,考試院為全國最高考試機關,主
管考選、任用等十一項職掌。
江委員啟臣:這樣的設計從民國 36 年開始運作到現在,中間還發生國民政府播遷來台,就台灣目
前的環境,面對考試院存在的定位與考試委員任期等問題,秘書長的看法如何?本席並沒有主
張考試院一定要廢,而是提出這個問題,讓大家好好討論一下。首先對考試委員的任期,我認
為大大不合理,不僅跟民意代表的任期不相同,跟大法官的任期也不相同,現今民意代表的任
期大部分是四年,至於大法官的任期則是一任八年,不得連選連任,而且每四年還要做部分改
選,我們看考試委員的任期一任六年,如獲連任就十二年,就其職業生涯考試委員的職務居然
就占去一大半,而且法上也沒有規定連選不得連任,所以,搞不好有考試委員一幹就十八年,
甚至幹到二十四年,這樣制度的設計,請問秘書長是否認為妥當?
李秘書長繼玄:按照憲法規定,只有司法院大法官不得連任,這乃是基於司法官的經驗傳承與政策
延續的考量,所以,大法官採取參差任期制……
江委員啟臣:我了解這是任期交錯制,其實,我個人認為考試委員也應該比照這樣的任期制度。
李秘書長繼玄:考試委員之所以不用比照,原因是考試委員並沒有不得連任的規定,而且歷屆……
江委員啟臣:如果我們把法改為不得連任,並跟大法官一樣一任八年,每四年改選一半,這樣修法
第一個我們顧及到考試委員的任期不會太長,第二個也顧及到不要全部一次改選。現在一次整
個都要改選,舊的也沒有留半個下來,這樣要怎麼傳承?沒辦法傳承。
李秘書長繼玄:江委員這個想法很有創意。
江委員啟臣:這不是創意,現在大法官就是這樣實行。
李秘書長繼玄:目前考試委員可以連任,而且歷屆提名都有部分保留名額,所以考試院的政策得以
存續。
江委員啟臣:你說的部分保留,就是他幹了 6 年,然後再幹 6 年,就是 12 年,有一點變相保障一
個人的職務 12 年,這是不公平的。
李秘書長繼玄:目前在運作上很順暢,至於需不需要……
江委員啟臣:而且只要經歷過 1 次立法院同意權的行使,哪有這麼好的工作,第一任就 6 年,同意
之後又再 6 年,兩次就 12 年,有這麼好找的工作,那我也要找,大家都想找,這會變相形成人
家有不好的想像。當然,修憲機關是在立法院,我提出來只是想問,考試院在運作上有沒有思
考過這一類問題,其實外界對考監兩院的意見很多。
李秘書長繼玄:對。
江委員啟臣:我也沒有時間在這邊討論,我提出來本來是想問你的意見,可是你的意見都是依據憲
法。接下來再請教實質的問題,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明白規定,這在 99 年有修正過,增訂兩
個公務人員因公死亡的類型,包括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
生意外或者危險以致死亡。我覺得這符合社會大環境的改變,但是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
卹的規範,在因公死亡的認定上,還停留在古老的時代:第一、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第二
、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第三、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第四、在辦公場所發生
意外以致死亡。為什麼你們主管的公務人員撫卹法修改了,而交通部郵電人員的退休撫卹卻不
需要修改?每次要引用的時候,還要再回過頭來,用公務人員撫卹法來補足。為什麼交通部不
修改呢?這就是考試院跟行政院不是同一個院的問題,才導致修法的落差。
李秘書長繼玄:江委員,這個問題我倒不了解,我回去再了解一下,看看交通部為什麼還沒有修正
?
江委員啟臣:這個部分是屬於銓敘部在管嗎?部長有沒有什麼意見?我手邊就有一個實際的案例,
你們知道在最偏遠和平的郵局,中華郵政不仁道到什麼地步嗎?他們只派一個郵務士負責和平
分局郵務,他每天工作,最後死在路上。事情發生在 1 月份的時候,他從和平的谷關回豐原的
路上,中間停下來到東勢河濱公園籃球場坐一坐、看一看,結果卻暴斃死亡。這個案到現在郵
局不給他辦因公死亡,主要是相關規定中沒有寫「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因為交通
部郵電事業人員退撫規範中還沒有改。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第一、這個案子屬行政院交通部郵政總局的事情,所以我不了解;
第二、今天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也在座,我們會去函人事行政總處,希望人事行政總處幫我
們查明。
江委員啟臣:我覺得這非常不合理,現在大家都在講過勞致死,政府相關規範……
張部長哲琛:現在已經分得很細。
江委員啟臣:但有的有規範,有的沒有規範,到底應該看誰的?主管機關一下考試院,一下交通部
,一下行政院,連第四十八條也是有這個問題存在,就是你改了失效以後,又發覺哪些沒有改
,都是這樣的問題。因為法的權責機關沒有做適度整合,考試院掌管很多行政院人員的法律,
但不主掌行政院的業務。
張部長哲琛:對。
江委員啟臣:所以很多法律的修法考量不實際,或者沒有跟上時代,最後變成提案機關的權力是考
試院,行政院反倒沒有提案權。
張部長哲琛:江委員講的沒有錯,按照憲法增修條款及官制官規的解釋,都是銓敘部的職權。至於
管理部分,我們則授權人事行政總處代為管理。既然有這種事情,我們會透過人事行政總處幫
忙查明。
江委員啟臣:我剛剛質詢有兩個重點:第一、考試院本身的定位到底在哪裡?哪些應該獨立出來由
考試院來做?哪些其實可以回歸行政部門來做?這部分還是要做釐清,否則一天到晚就針對枝
枝節節的法做討論,老實講沒有什麼意義,因為討論之後還是一樣,有提出來的就有修,沒有
提出來的,還有一大堆沒有修。至於第四十八條你今天處理了所謂郵、電、糖、水的員工退休
問題,但後面其實還有一堆要解決的。
張部長哲琛:我們全部考慮了。
江委員啟臣:今天要一次搞定,是不是?
張部長哲琛:今天基本上有一個原則,就是沒有支領月退休金的人,全部都包含在裡面。
江委員啟臣:所以這次處理完,不會再有漏網的?
張部長哲琛:不會。
江委員啟臣:確定嗎?
張部長哲琛:是的。
江委員啟臣: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