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禮拜一的時候,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了行政法院和
民眾打稅務官司的勝訴率只有 5%到 6%,導致大家認為行政法院是一個敗訴法院,對人民的權
利義務影響非常大,所以我們特地邀請德國聯邦稅務法院的院長 Prof.Mellinghoff 來這邊做專題
演講,也請了十五位專家學者來這邊做一個探討。
今天也非常感謝吳宜臻召委排定破產法修正草案的公聽會,針對縣市政府的財政惡化,我們
是否應該將地方自治機關等公法人納入,所以舉行這樣的公聽會進行探討。其實我們司法及法制
委員會如果看到社會有不公、不義的一面,或者是有危機,我們就希望未雨綢繆,透過公聽會的
方式聽聽各位的意見,以便做為我們立法院立法或修法的參考,本席非常感謝各位與會專家學者
給我們的指導和指教。
臺灣地方財政持續惡化,各縣市政府債臺高築,依照商業週刊 2014 年針對臺灣 20 個縣市財
政昏迷指數的評比結果,有近 40%縣市的財政狀況是落於財政重度昏迷區以下,根據那個評比
的結果,這些縣市處於重度昏迷的區域,多項地方政府機能已經受到停滯性的影響,綜觀而言,
就是全臺有超過一半的縣市財政狀況不是屬於中、重度的插管區,就是最糟的瀕臨腦死區。為了
改善這個狀況,今天公聽會的主題就是縣市政府的財政惡化破產法條文修正草案,討論是否應該
將地方自治機關等公法人納入。本席再次感謝各位教授、學者專家能夠提供高見,集思廣益,我
們也會透過修法的程序,解決各縣市政府財政困窘的情況。
破產法從民國 24 年 10 月 1 日開始施行,其實我們有很多法令是很久以前制定的,包括民法
最高利率上限 20%的規定,也是八十幾年前的事,是民國 17 年修訂的,已經是八十幾年前的事
情;一樣的,破產法的歷史也非常久遠。因為時過境遷,有時候我們要法隨時轉,所以在這個期
間我們經過三次的局部修正,但是對整體立法的主義及制度、體制等等,其實都沒有變動,這幾
十年來我國的工商業發展非常迅速,社會經濟結構和往昔完全不同,所以現行法已經不足以應付
社會的需求和國際的潮流。
司法院之前也曾經邀請學者專家組成破產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就現行法進行全面檢討,修正
的目的是希望使陷於經濟困境之債務人,無論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是公法人,均得分
別依重建型的債務清理程序(例如和解和重整)或是清算型的債務清理程序(也就是以破產的方
式)來清理債務。公法人是否具有債務清理的能力?本席相信學界的看法非常分歧,其中,中央
或是地方機關、依法為公法人者,均各有其公共機能,所以債務清理程序和自然人或私法人不宜
相同,畢竟他們的性質不一樣,以免損及公共利益。
因為公法人涉及公共利益,但是為了使公法人的債務得為集團性的清理,本席認為,中央或
地方機關或是依法為公法人者,可依和解程序來進行債務清理。大家可以去看一看,我們司法及
法制委員會在這次政府組織改造的時候,也引進了行政法人的概念,行政法人的部分有行政法人
法予以規範,其實行政法人也就是準公務機關,就是公法人;既然是公法人,就有公法人的相關
處理程序,大家可以仔細參考一下那個部分。
另外就是除了這個集團性的清理之外,中央或地方政府或是公法人者,我們除了可以依和解
的程序進行債務清理,除了法令另有規定之外,應無適用破產及重整的債務清理程序之餘地,畢
竟它是公法人,除非這個國家倒了,對不對?但是即使這個國家倒了,還是會有新的政府成立,
它還是具有公法人的地位,所以這個部分必須好好做一些思考。公法人各有其公共機能,當其債
務不能清償時,它的債務清理程序應該不同於一般自然人或私法人得利用之程序,以避免其財產
因清算或法人人格消滅,造成統治權的行使及施政上的混亂,妨害公共事務的進行而生損及公共
利益之情事,這是我們必須要去做思考的。
本席認為涉及公共利益保護的債權清理程序,首重在重整它的機能,就是重整這個機關的機
能,而且公法人為遂行其公共目的,不宜適用破產程序清理債務,那是不適宜的,因此有另行增
列公法人債務清理程序之必要,或者由國家(公法人)負終極的清償責任,但是要國家、中央政
府來負終極清償責任的時候,如果地方政府認為既然由中央政府負終極責任,地方政府隨便搞就
可以了,反正一推二六五、整個推給中央政府就好,可以嗎?其實是不行的。
所以這個程序很重要,中央政府有中央政府的公器,它有很多武器、作為可以運用,我們立
法院要配合這個部分,在程序上一定要以很嚴謹的態度來協助,把這個程序定得比較明確一點,
本席認為這樣地方政府就不會擺爛。中央政府雖然要負最終的清償責任,也要立法院立法通過這
筆預算,本席認為之前 RTC 的案子就比較離譜,等於是拿公帑為私人買單,這是非常離譜的一
件事情,本席希望這種事情以後不要再發生。
另外,如果由國家公法人負終極清償責任,應該就不會發生債務清理程序的問題,不過最後
這部分並沒有說要做什麼樣的處理,例如是否要明定公法人不能清償之虞的具體情形和要件,我
們認為可以考慮由中央政府出面,除了本席剛才提到的,我們可以透過一定的程序、一定的行政
作為,對這個地方政府或是相關的公務機關進行處理,或是依照行政法人法的相關處理程序處理
,把有些需要消失的部分處理掉,但是有些部分則不能消失,例如地方政府就不可能消失,所以
這部分也必須要為中央政府明定相關的督促程序,並且由它負最終的支付責任,這樣老百姓就不
會擔心這個問題。
以苗栗縣政府為例,現在最擔心的應該是那些廠商,例如比較小型的廠商或是財務狀況比較
不好的,如果縣政府再不給他們錢,他們就可能會垮掉、倒閉,如果發生這種情形,誰要負起責
任呢?所以類似這種問題只要由國家負最終的支付責任,就不至於發生不能清償的情況。本席認
為這是我們必須要去思考的一個方向,當然本席也要聽聽專家學者今天提供的很多寶貴意見,我
們都會一一記錄,主席也會裁示,一一列入我們的紀錄裡面,做為我們修法時的參考,謝謝。
主席:謝謝另外一位召委呂學樟委員,接著請機關代表做一些回應,回應的時間不用太長,只是請
你們告訴本席,你們有沒有聽懂、打算採取什麼作為,本席並不是要你們告訴我們現況,或是和
我們討論怎麼做,只希望你們說明未來打算怎麼做,或是現況有沒有這個問題,麻煩你們不要只
說靜候指教或是帶回去研議,不要回答這幾個字,好不好?謝謝。
請司法院張副秘書長發言。
張副秘書長瓊文: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感謝主席給我們這樣的機會,來聽聽各位學者專家對於破
產法的修正意見。首先我要簡單回應一下剛才黃國鐘顧問所提到的,我們 20 年來准許破產的案
子只有 6 件,事實上根據我們了解的數據,10 年來破產准許案件是 398 件,重整准許是 23 件,
和解准許是 6 件,這是首先要回應黃顧問的。其次,剛才周律師有提到,在我們的草案裡頭,債
權人可以申請公法人債務清理,這可能是周律師的誤會,我們的條文裡頭只有公法人本身才可以
聲請,其他人並沒有這個聲請權,這是第二點要回應的。
另外要感謝大家的指教,司法院做為破產法的主管機關,事實上破產法修正草案在 93 年的時
候曾經送到立法院審議,因為屆期不連續的關係,所以又重新回到司法院研議,在這當中又處理
了消費者債務清理的問題。到了今天,事實上我們的破產法修正已經到了尾聲,我們今天會再度
研究各位專家對於我們這個法、這個草案的意見,不過如果是像陳清秀教授所提的,關於地方財
政重建這樣的架構,恐怕就不是司法院能夠解決的問題了,感謝主席給我時間回應各位,謝謝。
主席:確實啦!司法院很辛苦,你們先針對這個歷久不修的破產法架構進行處理,其實剩下的只是
少數的問題,例如公法人要不要納入、地方政府要不要納入,或是只有部分的自治團體要納入,
其實這些問題都可以討論,大家不要有負擔,本席點名你們一定要發言,並不是要求你們一定要
怎麼做。
請法務部繆參事發言。
繆參事卓然:主席、各位委員。破產法和本部業務有關的,主要還是刑責的部分,關於刑責的部分
,在司法院召開相關的會議時,本部都有充分表達意見,至於相關的破產法制部分,我們尊重司
法院主管機關的意見。我們剛才有聽到幾位專家學者的意見,關於破產法,就公法人的破產部分
來說,大概必須著重在幾個層面,第一個就是使公法人的公務能夠持續運作,第二個就是要使債
務人能夠公平的受償,第三個就是使公法人的債務、財政能夠重建。
目前破產法新的草案,針對公法人債務調整的部分只規定必須要由債務人來聲請,也就是非
志願性的破產,這個部分對債務人的公平受償似乎是有幫助,但是對於公法人公務的持續運作和
財政的重建,是不是可以達到這樣的目的?似乎還有考量的空間。
另外,破產法草案只針對和解程序做規範,並不適用破產和重整的程序,如果我們照目前這
樣的機制執行破產法,是不是能夠達成我們剛才所揭櫫的三個目標,這是值得考慮的,所以是不
是可以另外用一個特別法來做規範的機制,其實也是可以考量的。以上是本部的初步意見,謝謝
。
主席:請教繆參事,你所謂的刑責是指不按照破產法,或是將來的債務清理條例的程序所違反的刑
責,對不對?是嘛!並不是去追究這當中可能發生的刑責,對過去行為的詐害債權進行追究,或
是突然在清算的過程發現有涉及濫用、揮霍或是其他的行為,因而影響、損害債權的刑責,不是
嘛!對不對?
繆參事卓然:相關的刑責目前在破產法裡面都有規定。
主席:就是按照原來破產法或是刑法裡面詐害債權的類似這樣的破產法刑責。因為如果是這樣的回
應的話,可以想見新的首長或是新的代表人就會思考到底要不要走破產這條路,因為這樣做真的
是多惹麻煩,萬一不配合,有可能會影響到我們的政見支票,有時候我們還會被追究刑責,所以
我們乾脆把問題藏起來,因為我們只是想要多花一點錢履行社福支票而已,但是這麼做搞不好之
後會有問題,謝謝。
本席知道財政部有提供一份書面意見,除了書面意見之外,有沒有需要補充的部分?你們可
能要回應一下,就是有關再生條例的部分要不要做的問題。
請財政部國庫署財務規劃組馬組長發言。
馬組長小惠: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地方自治機關是否應納入公法人的討論,我們已經有提供一份
書面資料,敬請各位委員和專家學者參考。另外我再做以下補充,第一,其實地方債務清理涉及
的層面很廣,不只是要做債務面的考慮,還要考慮到它的公共機能維持及不能消滅等問題,因為
這樣會影響到民生基本生活的維持,除了開源節流、撙節的規劃之外,這個部分未來的清理程序
可能要凝聚很多社會共識,包括地方議會的共識,才能比較穩健的推動。
第二,如果地方債務真的走到這個階段,其實大家並不樂見,所以財政部或其他相關機關,
都已經積極推動有關健全地方財政的相關方案。
針對剛才委員或是專家學者提出來的問題,我再做一下補充,第一個,其實在推動健全地方
財政法制的部分,我們已經在推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103 年也修正施行公共債務法,新修正
的公共債務法已經有一個債務預警機制及強制還本的機制。
所以債限達到 90%的時候,地方政府必須提出一個債務改善計畫,針對這個部分,地方政府
自己就要組成一個債務管理委員會進行審核,然後再報財政部審核通過。以目前實務看到的狀況
,過去有超限狀況的地方政府,提出債務改善計畫這些作為之後,因為改善得宜而回復符合債限
的地方政府也是有的,所以債務改善計畫的落實,其實也是有助於地方改善債務狀況的一種可能
做法,他們不必然會走向破產或是清理的階段,這是第一個回應。
第二個,我們目前已經在推動地方財政健全方案,這個方案最主要就是要檢討地方的相關財
政,希望透過稅制的改革,包括房屋稅的稅率合理化,還有財產稅基的評定,進行一些強化效能
的作為,例如地方和中央合作開發等等,以增進他們的收入。我們希望在債務情況變嚴重之前,
強化他們的財政收支結構,讓他們強化財政收入,減少債務的累積。不過最主要的還是事前和事
後的監理,事前的話,我們會透過很多輔導機制進行協助。
此外,我要強調的是,財政資訊透明化非常重要,因為我們需要公眾的監督,地方首長有對
外的政治承諾,可是有些承諾其實是有點濫開支票,所以我們希望除了中央機關的監理以外,更
需要公眾的監督。因此,我們在財政資訊透明化的部分做了很多努力,我們在今年 3 月公布一項
地方財政評比指標,我們會每年定期公布評比的結果,最近一次是在今年 3 月,我們已經把評比
結果公布在財政部國庫署的網站,希望大家一起關注這件事情,當然債務資訊的揭露是本來就會
做的。
我簡短回應一下剛才委員提示的一些問題,第一個就是有關地方政府的債務國家要不要負最
終的支付責任?雖然中央、地方的財政其實是一體的,但地方自治團體是一個獨立的財務組織,
以目前中央的財政狀況並沒有辦法代償地方的債務,這是我首先要說明的。
再來是剛才很多專家提到地方財政重建基金的問題,關於這個部分,其實我們在目前修正的
財政收支劃分法裡面也有規劃類似的機制,把每年超徵的統籌款聚集起來,在地方財政不佳時做
為調節的機制,這個部分必須做很多細部的規劃。
不過這部分涉及地方首長、財政機制的問題,而且也存在很多地方政府個別的道德風險,我
要說明的是,我們的財政收支劃分法裡面有類似的調節機制,因為有些地方政府可能為了規避債
限,所以超編歲出,其實現在政府考核時很重視這一點,所以主計總處在地方預算編列及執行的
預警機制裡面已經注意到這一塊。
以目前的狀況看來,其實地方政府超編預算的狀況已經慢慢減少了,因為他們知道會有考核
。為什麼苗栗縣政府的債務會忽然間在這幾年突顯出來,而且超限這麼多?就是因為經由這個檢
查、考核機制,這些事情被揭露出來,所以他們才不敢再這麼做,因為歲出不敢再編列這麼多,
所以超限的情形才會呈現出來,也就是說,其實地方對於超編預算這部分已經有慢慢改善了。以
上。
主席:謝謝財政部代表,不過本席要回應一下,本席上禮拜在記者會時有提到一件事,債限 90%
的預警機制其實是沒有幫助的,拿苗栗縣政府來說,其實當它的債限達到 90%的時候,就是他
們整個歲出和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實質債務已經超過 90%,不只是公共債務法裡面所謂的債務,
還包含非營業特種基金的借貸,如果把這些都算進去的話,其實他們實質上的債務絕對超限到
90%。
這時候你再叫他們去還錢,他們就撐不住了,因為他們沒有現金了,這時候就會如同很多老
師說的,因為現金流不夠,所以他們就開始周轉,例如向中央借款,這時候就會用到中央統籌分
配的部分,中央就說好,這部分可以先借你們,但是要先預扣地方建設工程款,當苗栗縣政府的
工程款被預扣之後,因為墊借要做法定支出,所以他們有很多應辦事項或是建設案就不能做了,
他們這幾天就發布一份公文,有十七項工程不做了、要暫緩,這就是惡性循環,對不對?老師,
這就是一種惡性循環,該怎麼辦?
你們說會要求他們做到財務資訊的透明化,但是事實上資訊的揭露還是不夠。另外你剛剛還
提到推動財政健全方案、調整稅收,但是這就是老師最怕的,就是剛才幾位老師報告的增稅,我
們在談地方政府破產或是自治法人破產的問題時,發現他們會把這個成本轉嫁,讓現金流增加,
增稅就是我們最害怕的事,因為他們會用各種方法調整稅收。我們除了要避免給大家這種感覺之
外,是不是還要單獨立法來進行重建?本席覺得這部分還是要去研議一下,請財政部針對這個部
分研究,除了現行做法之外還有什麼可能的方法?
如果現行做法可行的話,不管是公共債務法、財政收支劃分法的機制,或是你們的財政改善
方案,包括預警機制、還本機制,如果這些可行的話,今天就不會發生每個地方政府都超限舉債
的狀況,甚至還有歲出、歲入不實的狀況。其實本席剛才也強調了,這不只是歲出超編的問題,
還有很多地方政府被監察院糾正歲入虛列,歲入虛列才可怕,剛剛幾位學者專家都有談到,因為
針對歲入虛列的部分,你們沒有任何法源可以處理。
甚至他們還可能透過陳志龍老師最喜歡談的聯合開發,或者是 BO、BOT,以這種所謂的擬開
發案去借錢,借到錢之後,開發案都沒了,也沒有實質上的歲入,但是債務卻不斷增加,這個部
分該怎麼辦?而且那些舉債就像本席剛才說的,或是像官股銀行說的,有幾個都是無擔保的借款
,是這樣在惡性循環。本席不是財政委員會的委員,本席只是認為應該要研究如何從法制面解決
這些問題,如果破產法不能解決,我們總要立一個法律來解決,所以還是要拜託財政部認真一點
,把那些意見帶回去。
另外,請負責金檢的單位,注意那幾個官股銀行的逾放比,那部分的狀況很嚴重,只是不便
公開。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的吳專委有沒有需要補充說明的地方?
吳專門委員月萍:(在席位上)剛才財政部的長官已經把我們一起討論的意見都納入了。
主席:審計部要不要說明一下?最近本席比較常麻煩你們幾位審計官,聽說以前你們做得最好的時
候,是連局處的一枝原子筆都要管,為什麼現在政府單位的公務預算花成這樣都不管呢?
請審計部覆審室林主任發言。
林主任榮國:主席、各位委員。本部的職權是監督預算的執行,苗栗縣政府的預算執行是由苗栗縣
審計室進行監督。因為我們負責監督預算的執行,所以我們是根據議會審議通過的預算進行監督
,之前就是因為他們的預算裡面有虛列歲入的科目,膨脹他們的支出項目,所以苗栗縣審計室將
比較具體、有違反法令規定的支出剔除。
對於已經經過議會審議的預算,如果有虛列歲入及膨脹支出的項目,藉此增加市府的經費,
這種是比較屬於財政負擔的問題,我們除了在總決算時予以揭露、提供縣議會做為審議總決算的
參考以外,苗栗縣審計室也把這幾年苗栗縣政府一直舉借債務、導致超過債限的情形報到監察院
,剛剛主席也有提到,監察院在 102 年 1 月 15 日有糾正苗栗縣政府。對於苗栗縣政府為了彌平
他們預算的收支,規避公共債務法的債限規定,創造虛假的歲入和歲出的項目以便舉債超過債限
比例,監察院已經有糾正苗栗縣政府。
另外,監察院也督促中央主管機關,包括財政部、主計總處,對於苗栗縣政府財政惡化的問
題要加強輔導、考核。誠如剛才財政部代表所說的,最近他們做了很多強烈措施,我們審計部也
會加強監督苗栗縣政府的財政狀況。關於專家學者或是外界建議,是不是要在破產法裡面增加公
法人或是地方自治團體,或是針對地方重建的財政再生條例另行立法,審計部尊重行政單位和司
法單位的政策決定,謝謝。
主席:本席要請教一個問題,煙火要怎麼審計?因為燒完了就沒了。本席剛剛說過,聽說以前公務
員最怕你們審計官,因為連原子筆是不是多領、多花錢,你們都會管,那請問煙火該怎麼審計?
林主任榮國:如果是施放煙火的話,有的縣市政府會自行編列預算,如果沒有編列預算的話,他們
會向民間募款,有編列預算的話才是屬於我們監督的範圍。
主席:這要怎麼監督?
林主任榮國:我們就是根據他們預算編列的金額是……
主席:就是紙上審查,看帳上的單據嘛!對不對?
林主任榮國:對,看單據。
主席:實際上到底效果如何?發射了幾發?是不是真的如發票所記載的數量?其實很難查核嘛!對
不對?
林主任榮國:對。
主席:會議時間延長到 12 時 30 分。
請農委會農業金融局第二組楊組長發言。
楊組長德庸: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農漁會信用部對於苗栗縣政府放款的問題,根據我手邊的資料
,目前苗栗縣農漁會信用部對於苗栗縣政府的放款,截至最近是 37 億 4,200 萬元,目前全體苗
栗縣農會的放款授信大概是 359 億元,所以這部分大概占放款總額的十分之一。至於全臺灣農漁
會對各地方政府的放款,截至上個月是 115 億元,所以其中大概有三分之一是苗栗縣政府的借貸
。如果說剛才銀行公會代表所說目前整個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與信合社)對各地方政府的放款是
1 兆 5,729 億元,而我們的部分是 115 億,這部分的比例還是比較低,這是就苗栗縣政府部分所
做的報告。另外剛才委員有垂詢到苗栗縣農會的相關問題,因為苗栗縣農會不是歸本局主管,但
也是農委會的一部分……
主席:我只是舉例,因為我知道苗栗縣農會有所謂的重整,但是並沒有拿到資料,我不是點名苗栗
縣政府,只是說我知道有這種狀況,將來我們在審破產法要討論到列入的範圍時,如果我們把地
方政府排除,而農會是公法人,要不要把農會列進去?如果連農會也不要列進去,地方政府也不
列進去,那這一條列在破產法的自治團體或公法人的實益就越來越小了,所以我才問你,就你所
知,苗栗縣農會的重整程序法源何在?有沒有一套特殊的程序?還是說沒有,只是透過司法的破
產或重整?
楊組長德庸:跟委員報告,農漁會的部分有農會法、漁會法,其中有訂定一個整理程序,苗栗縣農
會就適用這個整理程序的規定,去年 11 月業已經全部整理完成,其債務也已經全數清償完畢。
主席:我知道成效是不好,財產都被賣掉了,沒有重生,有點像和解、強迫打折、清倉的意味,但
對於重生好像沒什麼幫助。謝謝。
楊組長德庸:好,謝謝
主席:林委員滄敏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林委員滄敏書面意見:
破產法自從 1935 年(民國 24 年)實施以來,僅經歷過 3 次局部修正,但數十年來,工商業
發展迅速,社會經濟結構與往昔不同,破產法立法環境已與現狀不符,且在適用上有很大的困難
。本席認為,絕對有修正必要性與急迫性。
而現行的「破產法」不適用於公法人,但目前地方政府財政困難,尤其以宜蘭縣與苗栗縣財
政狀況最嚴重,未解決地方政府無力清償債務問題,本席認為,未來修法時應該比照國外,將地
方自治機關等公法人納入「破產法」適用範圍。
過去執行破產程序非常困難,以第一件申請破產的企業個案來說,至今都未完成破產程序,
可見現行破產法有難以執行的問題,未來破產法納入地方自治機關時,必須詳細周延,不能再衍
生出窒礙難行的窘境。
舉例來說,太陽能產業整體大環境近年來呈現惡化狀態成立八年的福聚能面臨到經營不善,
去年 9 月宣布裁員並全面停產,專心處理債務,但高達百億元的聯貸案,與銀行團協商未果,福
聚能去年 11 月向法院申請債務重整,今年 4 月初法院裁定駁回。本席認為,債務清理時間就是
金錢,時間延宕,對債務人與債權人都不利。未來修法時,要特別重視時效問題,提高整體破產
的法院行政效率。
公司重整事件從聲請、裁定到監督、終結,均屬法院處理之程序,將公司重整事件納入整套
債務清理法制(破產法)中,予以全盤考量與規範,應有助於企業退場機制的建立與法制周全性
。
針對司法院破產法修正條文中,對銀行擁有擔保品,卻無法獲得優先清償的權力,有部分銀
行主張「不利於有擔保品的債權人」。本席認為,若破產,擔保品在清算過程中,取得絕對否決
地位時,有擔保品的債權人不見得可以盡早獲得賠償,時間延宕對債權人也是不利,所以本席認
為修法不見得是不正確的。
破產法修正,造成授信的風險增加,自然會反應在放款條件上,本席認為,恐將導致未來企
業籌資成本提高,不利經濟活動,政府也應協助企業取得授信。
另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早在 2008 年制定上路,目的是希望讓卡債族的債務問題可經
由協商、調解、更生或清算解決。可是事實上執行起來並非如此,根據民間團體卡債受害人自救
會估算,現有 80 萬的卡債族中,仍有將近 4 成不清楚可以透過更生或清算解決債務問題,導致
許多人以為人生沒有希望,選擇走上絕路,近 3 年的新聞報導就有 19 起。本席要求,司法院及
相關部會要積極宣導,不要讓民眾失去信心與希望。
主席:今天最主要是要進行破產法修正條文的討論,只是我是從縣市政府的財政惡化,針對破產法
是否適用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機關等公法人納入來切入破產法,一方面也督促司法院是否應儘速
把破產法草案送進來,因為我也提醒司法院,委員也都有提案的權力,當然我們開會之後,有些
委員為了表達自己的關心可能也會有提案,也藉此順帶提醒司法院。今天無論是就財政的秩序、
地方自治團體(包含縣市政府)在公共任務之外,走破產程序在實質上的效益及可能遇到的問題
上,我們也討論出了一些方向。非常謝謝今天學者專家的建議,也提出一些方向,以國外的立法
例而言,有些是將它分隔出來而非完全走一般自然人或私法人的破產,另外還有一些專章或專法
來處理,甚至於包含陳清秀老師提出的日本、德國例子,他們還有一些專法來做財政健全的規範
。而財政健全的方案部分,是否如同財政部所說是透過公共債務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其他財政
措施來要求地方財政的改善,這部分我建議財政部及有興趣的委員回去可以研究看看是否一致,
如果不一致,如果不在破產法處理地方自治團體(包含縣市政府)的財政狀況、破產程序、重整
程序,如果不走這些程序,可能就要另外單獨立法,權責上可能就要請財政部帶回去研議單獨立
法的可能性。我們會把這些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也會把相關結論提供給委員,有必要的話
,今天出席的機關也會收到。非常謝謝大家。無論是在破產法的處理或是另外單獨的立法或特別
法,或是在現有的財政措施及機制下就可以處理縣市政府的部分,非常謝謝大家的建議,今天的
發言到此結束。所有的發言及書面意見均會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也會製作公聽會的報告,送交
本院全體委員及本日出席的所有人員參考。
本日公聽會到此結束,謝謝。散會。
散會(12 時 4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