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提到停職規定,而停職的理由
是情節重大。現在公務機關常會出現一種情形,一旦認為情節重大時就先予以停職,卻往往在
停職調查後才發現,似乎沒有想像中那麼重大,所以就申誡了事,這種情形不勝枚舉。從停職
、申誡了事到復職固然沒錯,但我認為此舉將對公務員士氣造成很大打擊。剛才鄭委員天財拿
了個案子要我連署,因為他認為所謂「情節重大」的定義不夠明確,所以他建議要明確些,如
「除顯有免除職務、撤職、休職等重大情節外」,不要只單寫情節重大,秘書長知道我的意思
吧?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
紀委員國棟:第四條寫得太簡單了,也因為太簡單,會讓行政機關有太大的行政裁量權,一旦認為
情節重大就先停職,結果調查後又覺得沒那麼嚴重,改成申誡,這是常有的事。秘書長,第四
條是否有修正使其再明確化的必要?
林秘書長錦芳:在立法理由中對於情節重大已經有說明,也就是應審酌被付懲戒人的違失行為情節
,與其繼續執行職務對公務秩序所生的損害、影響是否重大,而難以期待能妥適執行公務等情
事來認定。這是立法理由的描述,至於實務方面也有一些運作可以看。
紀委員國棟:固然有如此描述,但我還是認為不夠明確。我剛剛舉的例子你們可以查一查,從停職
到申誡的例子也確實滿多的,可見規定仍然不夠明確。本席只是給你們建議,畢竟這不是今天

所要討論的重點。今天的重點在於免除職務且不得再任公務員,我認為這個比較重大。對於一
些行為惡劣公務員,可能影響到公務員官箴、形象,或是顯然沒有能力甚至成為公務界的負面
因子而被免除其職務,或不得再任公務員,這當然可以。不過我也擔心一點,那就是基層公務
員中常會涉及到一些地方恩怨、個人好惡或派系問題,假使地方民選首長因個人好惡,欲加之
罪何患無辭,隨便找些理由來免除職務,且不得再任公務員,那麼這種懲罰也未免太重了!當
然,比較高階的公務員,這種情況會比較少,但也類似褫奪公權了,只剩下還可以投票罷了!
秘書長,你不認為這要非常審慎嗎?你們是否考慮過非關官箴或公務員行為不足取及違法問題
之外,一些涉及政治層面、派系等不當外力的因子?你們有沒有考慮到這些?
林秘書長錦芳:這是監察院或機關移送到公懲會,公懲會考慮其違失情節後,最重大的處分才是免
職,非地方機關……
紀委員國棟:我知道,但如果是地方報上來的呢?
林秘書長錦芳:公懲會本身獨立行使職權,可以進行調查,不會受到地方……
紀委員國棟:你就相信公懲會所做的決定一定沒問題?
林秘書長錦芳:我相信公懲會的獨立性。
紀委員國棟:我還是有點擔憂。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應該對公懲會有信心。
紀委員國棟:因為不得再任公務員的處分真的非常嚴重。過去有人判刑確定、服完刑後都還可以繼
續當公務員,現在公懲法的規定卻是如此,其結果可說比判刑還嚴重!我看過很多判刑確定、
關回來還可以申請回復公職的例子啊!
林秘書長錦芳:以後就不會這樣了。
紀委員國棟:既然以前可以這樣,現在為何單單一個公懲會就可以給予如此重大的懲罰?而且不得
再任公務員?這是無期徒刑啊!這當中是否應該有折衷方案,如幾年內?難道真的無教誨之可
能?我不知道這條定下來會不會有人受懲罰,可是萬一有人被冤枉了,那就真的……
林秘書長錦芳:德國也有相同的立法例規範,也就是免除職務後不得再任公務員。公務員受到很多
保障,即使是懲戒案件,也在程序上受到很多保障,但是對於不適任的公務員,該淘汰的就是
要淘汰!
紀委員國棟:如果被淘汰後的三年或十年後後悔了,認為自己應當洗心革面,加倍奉還,報效國家
……
林秘書長錦芳:那就沒辦法了!因為我們就是據此來要求所有公務員不要犯這麼大的錯,如此方具
有警惕效果。
紀委員國棟:我知道,只是我想問有沒有其他的補救措施?假設未來證明處分是錯的……
林秘書長錦芳:錯就再審,可以提起再審。
紀委員國棟:可以再審?
林秘書長錦芳:可以。
紀委員國棟:在後面條文規定嗎?還是要經過再審程序?

林秘書長錦芳:有再審程序,如刑事判無罪就可以提再審。
紀委員國棟:如果送到公懲會而受到如此的檢討,甚至被免除職務,我認為情節應該是相當嚴重。
人畢竟不是神,所以我怕在審理過程中容或有冤枉乃至冤獄,或摻雜地方的恩怨情仇、派系之
爭。我怕的是這些情形,但是如果沒有的話,我們當然希望澄清吏治。秘書長,這方面你們再
研究看看。
林秘書長錦芳:好。
紀委員國棟:不要說永久不得任公務員,看看有沒有比較和緩一點的作法,比方說,十年內不能當
等等,這部分你們再想一下,這是我個人小小的建議,謝謝。
林秘書長錦芳:好,謝謝委員的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