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會請林秘書長跟吳次長在此的原因,是因為你們
兩位的意見相左,因為你們本來天生就很對立,這樣的場景以後不會存在了,因為次長可能會
變成大法官。法務部有送兩位大法官,另一個是林輝煌,我想他經過報紙這樣一弄,馬總統也
不會再送進來,所以你快要變成大法官,你以後備詢的時候就是在院會、聯席會了。今天這個
場景我希望你們自己好好想想,因為你們會站在不同的位置上。
有關吳委員宜臻所提的這個案子,讓被害人在訴訟處理上,可以變成一個重要角色或主體角
色,這是可以討論的。我剛剛聽了你們兩邊的陳述,好像都有道理,對於這麼重大的變革,事
實上要好好討論或思考一下,我分為三個層面來談。法務部和司法院,是以你們二位為代表,
所衍發的憲政衝突和憲政危機,不亞於藍綠對立,這是我常講的話。長期以來,法務部和司法
院意見相左,而且過去我當總召的時候,常常要協調法務部和司法院的意見,甚至在私下場合
都滿火爆的,至於在公開場合,雖然會有不同意見,但都非常明理。刑事訴訟法要修正的時候
是司法院的案子,過去要修正刑訴的時候,我跟刑事廳長講人權的部分或什麼部分要修改,可
是法務部就全部反對。為什麼我會講這是憲政危機?包括這次的修憲都有可能會談到司法行政
的問題,到底立法權的歸屬是屬於法務部就可以,還是司法院也可以?這是憲政的問題。還有
提法案到底是司法院提,還是全部給法務部提?因為兩者的角色不一樣,常常會產生衝突,所
以對於這次的憲改,也有人在講這部分的問題,以上是第一點。

第二點,從法官法的修正來看,如果我們也來一個檢察官法,檢察官一定反對,檢察官現在
是准用法官法,過去司法院對於這部分,也講會有審檢分立的問題,可是審檢分立的問題永遠
沒有辦法處理,就像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這是什麼制度?一點都看不懂!又譬如這次的食管
法也是一樣,法務部和司法院是完全不一樣的意見,如果照法務部的意見搞下去,可能會有大
問題,因為司法院有它實務上的認知和瞭解。當時我們看到,食管法最後是立法院自己來處理
,也就是法務部的意見幾乎完全被排除,這是上個會期才剛剛發生的事情。
現在我想先請問吳次長,假如你被任命為大法官,你對憲法的訴願制度看法為何?我知道有
人要提名李念祖律師當大法官,但他說假如憲法的訴願制度不能處理的話,他不幹大法官。憲
法的訴願制度,也是司法院非常有意見的,而你未來可能會變成大法官,你對我剛才談的這些
問題或是法務部和司法院長期以來累積的衝突,你都非常深刻地瞭解,尤其是刑事妥速審判法
在此審查的時候,司法院和我們委員會本來都協調好了,可是你最後站起來陳述的時候大罵司
法院,你還記得嗎?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不敢……
柯委員建銘:最後大家都談好了,那時是謝文定當秘書長,包括上訴的時候有沒有違憲的問題等等
,最後要通過的時候,你還上來罵,假如你將來當上大法官,你的角色要弄清楚啊!我是反對
檢察官當大法官的,畢竟黃世銘當檢察總長時,可以搞成這樣,你應該先把檢察官的形象恢復
,再來講大法官的事情。司法院一直講要審檢分立,然後你又要給檢察官當大法官,我覺得這
些角色都會有問題。你將來假如當了大法官,對於憲法訴願制度的看法為何?
吳次長陳鐶:每個國家都有各自的歷史文化與法律制度,憲法的訴願是德國的特有制度,以我的瞭
解,其他國家並沒有這樣的制度。但是如果要引進憲法訴願的制度,或是是否適合國內,司法
院事實上有很深入的研究,以我初淺的瞭解,因為現在要申請釋憲,是要經過終極裁判決定以
後,當救濟途徑以窮,才能提起釋憲,或者是統一解釋法律或命令。如果憲法訴願不需要經過
這個程序,然後司法院大法官的人數又那麼少,真的有辦法承擔那麼多的憲法訴願案件嗎?這
是我們所必須去考慮的,這個制度的設計……
柯委員建銘:其實我今天會談這個,就是因為他們本來也有一些關聯,我再談回本案,當然其中還
有包括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對於被告不利的再審問題。有關憲法的訴願制度,法院在
審判的時候,對於被告有利的部分沒有採納的時候,也有救濟方式。對於整個刑事訴訟法的修
法,立法院當然有很多的案子,很多東西都有討論過,包括起訴狀一本、審級制度的修正、大
法官 531 號釋憲,很多都要一起討論,還有剛才司法院秘書長有談到人民參審的互動關聯性。
接下來我們來談,刑事訴訟法應該怎麼看待。刑事訴訟法可以說是一個小憲法或人權憲法,
有關它的來源,是清朝的大清律例一直演化過來的,很多條文還是民國十幾年、二十幾年當初
草創時期留下來的條文,所以有關刑事訴訟法的大修,我一直認為是司法委員會最重要的事情
。刑訴在 2002 年我當總召的時候,當時是翁岳生當院長,我們把職權主義改為改良式當事人進
行主義,至於今天要再修正的,就是開始要挑戰這些東西了,是不是這樣?法務部對於吳宜臻

委員的提案大概只差「完全贊成」4 個字而已。
吳次長陳鐶:刑事訴訟法的修正以往都偏向被告人權的保障,當然……
柯委員建銘:被告人權的保障,我們都贊成。
吳次長陳鐶:被告人權固然要保障,但我們長期以來忽略被害人人權的保障。
柯委員建銘:被害人有被害人保護法,被害人參與訴訟角色定位可以重新來看待,但是這樣改的時
候,你們兩造有不同的意見,衝突性很高。檢察官有檢察官的角色,而被害人變成一個主導性
的角色時,他是法律素人,而且有無罪推定的問題,這就有危機。被害人在訴訟主體主導的地
位確定時,被害人和被告可以串通,這在現實社會是有可能的,所以要很小心來處理這個問題
。這整個修改之後,你覺得和自訴有何不同?
吳次長陳鐶:當然不一樣,他只是參加人……
柯委員建銘:吳委員宜臻認為被害人無法充分表達意見,這一點可以討論。我提告黃世銘時,我親
自參加每一庭,一坐就是半天,每次都以為要終結辯論,結果都是聽他們在鬼扯。到最後法官
問我量刑怎樣,我當然有權利講,我也陳述意見。今天這個提案的重點包括被害人有沒有辦法
充分表達意見以及聲請調查、保全證據,這些事項律師也做得到。現在是公訴檢察官扮演的角
色以及交叉詰問的問題,這要好好思考。被害人可不可以參與交叉詰問和提出上訴再審?這些
都不是馬上可以決定的。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有關對被害人不利的上訴,後來好像並沒有
通過。我認為有關人權、訴訟制度以及溝通式的司法,都要好好地討論。再如檢察官可以交叉
詰問,被害人也可以交叉詰問,兩次交叉詰問,法院是否能承受得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
變成兩個打一個了,其實不論加害人或是被害人,都要有衡平的角色。
現在司法院和法務部是完全不一樣的意見,法務部比較認同,我們到底要看哪一邊?請林秘
書長說明一下。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可以充分溝通,剛才法務部提到溝通式的司法,列舉如資
訊的取得、在場權、閱卷權等等,這些在目前的實務上全部都有,只有獨立的上訴和抗告會產
生問題。
柯委員建銘:沒有請律師這部分要如何處理?大部分事情是律師都可以處理的,如果沒有錢請律師
,就會扮演孤立的角色,因此獨立抗告權等等是可以討論的。我知道吳委員的提案是中正大學
法律系盧教授一向的主張,我請教過司改會、法官和律師,開過公聽會之後,所有的法官都反
對,當然站在法官的立場一定反對。但是從溝通式司法、被害人權益的角度來看,很多事情是
可以討論的,本席認為這個案子要在今天定案沒有那麼簡單。以前吳委員宜臻要求你們開公聽
會,你們在 102 年召開過,本席具體建議本委員會也應該開公聽會。因為這個法案有衝突性,
有高度思考的空間,沒有那麼簡單。吳宜臻委員提出來的,有些事實上律師都可以做得到。一
開始這一條,有關性犯罪及重大暴力犯罪,將來法官連審酌的權利都沒有,因為它是強制性的
。以前法官可以審酌,法官比較了解背景,例如被害人有多少人、加害人有多少人,還有二次
傷害的問題。我覺得每一條都可以好好地思考,希望大家能夠審酌,多開幾次公聽會。本案立

意不錯,但是可行與否要再謹慎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