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滄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主席,剛剛柯委員講多久?14 分鐘。我們比
照辦理,好不好?謝謝。
在立法院新會期中,本席來到司法委員會,想提出幾件事情,希望對司法實務和運作,能夠
得到更好的名譽。
首先針對幾個案例來做比較,第一個案例是,有一個建築包商被判無期徒刑,4 年前假釋出獄
,但是在去年 11 月酒駕,被測出酒精值有 0.26,被判 2 個月,因為他的案子是得易科罰金,如

果他提出上訴,改判罰金,是不是要撤銷他的假釋?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依照刑法的規定,假釋期間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之宣
告,就要撤銷假釋。第一個要件是故意犯罪,酒駕當然是故意犯罪,而第二個要件是受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之宣告,罰金當然不包含在內。
林委員滄敏:法官在審理上會認為這是情節輕微,如果有人證、事證,在法學緒論的推理上是要有
行為法,有時候酒駕比較屬於微罪,但如果發生車禍,甚至肇事逃逸,當然就比較重。只是在
一般警察攔查酒測時是不是也要考慮一下?還有一個案例讓我覺得很頭痛,我也找了很多法學
專家進行研究,有一個 50 多歲的民眾,過去曾被判無期徒刑,因為酒測值達 0.35,被判刑 3 個
月,他以為易科罰金就沒事了,因此並未上訴,沒想到半年以後被撤銷假釋。他是被判無期徒
刑的人,這樣進去就沒辦法再回來,因為一般酒駕無法再恢復自由,到底這個案子撤銷假釋是
不是合法?我們希望找出一個讓大家能夠瞭解,法律上講的是公平,不但要合法,而且是要合
情合理。秘書長是不是能夠在司法界將此當做案例進行探討?撤銷假釋是法定應撤銷,法院並
無裁量權,我們只是站在人民的立場提供建言,是不是我們也應該探討一下?如果改為「假釋
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且未易科罰金之宣告者,於判刑確定後 6 個月以內,撤
銷其假釋」是不是比較合情合理?秘書長認為呢?
林秘書長錦芳:這個可以和法務部商量,因為法務部是刑法實體法的主管機關,在什麼樣的情況之
下撤銷假釋,或是不應該撤銷,容或由主管機關加以考慮。
林委員滄敏:我的建議是可加以探討,因為不但要合法,還要合情合理。另外,關於刑事犯罪率,
秘書長認為哪一種犯罪率最高?
林秘書長錦芳:目前毒品是最多的。
林委員滄敏:其次呢?
林秘書長錦芳:這個要查一下,可能是竊盜、詐欺之類的。
林委員滄敏:是詐欺案,詐欺案件真是多到不勝枚舉,已經快要成為國安問題了,去年所有收入就
以詐騙所得為最多。102 年詐騙案件有 1.8 萬件,103 年查扣的犯罪所得高達 120 億元,遠超過
歷年查扣所得,還有其他案件犯罪所得達 82 億元,我們可由犯罪率看出詐騙犯罪一直在提升。
詐騙犯罪具有「三低二高」─成本低、風險低、量刑低以及隱匿性高、獲利高的特性,根據我
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普通詐欺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即使第三百四十條的常
業詐欺罪也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這樣看來是無法達到嚇阻效用的。以詐騙為常業的
詐騙集團都不是個人行動,而是整個集團分工,殺頭生意有人做,虧本生意沒人做,自然就是
有人願意鋌而走險。本席認為,在高度自由化的台灣,金融管理鬆散,電信控管也鬆散,有些
女孩子被騙財騙色,甚至有不正當的金融業與其掛勾,希望你們要去偵辦及查核,因為這不是
單一個案,而是一連串的。為什麼銀行會讓業者有投機心理受到誘惑,又要他保密?司法是最
公正的,應該要求法務部指揮調查,這樣才能達到嚇阻作用,否則台灣詐騙案犯罪率這麼高,
很多人就是因為這樣破產,本席希望能夠檢討。下次本席再來和秘書長探討觀審制的問題,很

多人對觀審制一直採取觀望的態度,但本席要請問,觀審制的硬體設施有沒有改變?
林秘書長錦芳:有。
林委員滄敏:場地要重新再興建嗎?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會有小幅度調整。
林委員滄敏:要試辦?
林秘書長錦芳:對。
林委員滄敏:這個如果可行,我們也可加以探討。
林秘書長錦芳:可以。
林委員滄敏:讓更多人參與,以上建議,謝謝。
林秘書長錦芳: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