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原
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
之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
不適用之。」法律規定得很清楚,只有行政罰,沒有刑事罰。
對於這種自製獵槍,部長剛剛一直提的那個辦法,是內政部根據本條例所訂定的子法,其對
自製獵槍是以清朝時候前膛式獵槍來作定義。它經歷過法院很多的判決,尤其是102 年最高法院
的判決,在言詞辯論之後,認為該辦法所訂定的自製獵槍定義,已逾越法律授權,而判原住民無
罪;很多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也都判原住民無罪,他們都是根據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認為這部
分只涉及行政罰。
本席從 102 年開始,就一直希望你們做檢討,法院既已判決,警政機關仍不改它的辦法,一
直將這類案子移送地檢署。為了減少訟源,避免勞民傷財,你們是不是可以做統一的見解,建立
辦案的共識,讓檢察官能夠有一個方向,不一定要移送、起訴?可是你們不敢,畢竟他們送來了
,檢察官也就辦了,先起訴再說。事實上,後來也都無罪判決。
其實大家知道,我們的獵人並不是要去殺人、放火,尤其是在這種祭儀活動中,他們都有申
請。就今天討論的這個案子來說,台東市卑南族申請一年一度的大獵祭,縣政府核准他們去狩獵
,就在祭儀進行期間,獵人去山上,其他族人就在山下等候。對於這個案子,最高法院認為這個
辦法已逾越法律的授權,做了無罪的判決,何況他們是申請核准之後去狩獵的,是在祭儀活動裡
面,他們並不是要去犯罪殺人,在此情形下,警察的辦案技巧、辦案方式,是需要檢討的。這就
如同男女雙方正在進行婚禮時,即便發現他是通緝犯,也不會馬上把他抓走,還是會等到儀式完
成後再帶走,對通緝犯都會這麼做,為什麼對原住民做不到?何況最高法院都已經判決無罪。所
以,不論是法務部或是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該要做出統一的見解。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確實有把法院對原住民有利的判決,提供給地檢署參考,他們
會看各個案例的實際狀況和法院的見解,去調整他們的作法。
鄭委員天財:你那個方式比較消極,就是印出判決書給大家看一看,其實最好的方式是不要增加大
家的辦案量,尤其是臺東籍的獵人,上高等法院要跑到花蓮、上最高法院要跑到臺北,勞民又傷
財,最好的方式是協調最高檢察署做出一個統一的見解,檢察司要將如何偵辦這個案子的共識提
出於檢察官會議中討論,而不是只把判決書發出去而已。
今天所提的案例發生於去年年底,他們依法申請狩獵,而且那是卑南族一年一度、三天二夜
的正式活動,也有向臺東縣政府申請狩獵獲准,所以就去狩獵,所有族人則在山下等候,準備迎
接這些獵人,結果竟遭到移送。當時我也跟警方談了很多,我們當然知道第一線做判斷的是警察
,但是他們都說是檢察官說要移送。基本上這個案子有9 人上山狩獵,其中有5 人獲准,共有6
把槍枝,另外4 人沒有槍枝,只是陪同狩獵而已;可是竟將這9 人都帶走,偵訊十一個多小時,
一直到第二天。當時警方有打電話給檢察官,檢察官說要移送。我們應該以這個個案去檢討整個
辦案的方式,就警方而言這是現行犯,然而現行犯是不是一定要這樣處理?因為他對他人並無立
即性危險。
羅部長瑩雪:是的,委員剛才的提案我們同意,我們將會邀集警政署一起討論這件事,在執行上要
如何做才能更加符合人情事理,不要執行過度。
鄭委員天財:對,我之所以在此詳細說明,是因為我擔心未來開會時,你們會一直要求警政署。事
實上,以他們的認知,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未合法攜帶獵槍就需移送,而且要馬上就抓走移送
,這是他長年以來的辦案方式。然而,法務部做為檢察機關,當原住民正在進行祭儀活動,而且
也有申請狩獵,只不過是獵槍不符合警政署的規定,而警政署的規定又經最高發院判決為逾越法
律授權,這是非常清楚的事,在這樣的情形下,應該就沒有移送的急迫性。
當然,部長並不會去主持這個會議,所以請檢察司司長主持會議時要把這個訊息說明清楚,
請問司長是否清楚本席所提的問題?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張司長答復。
張司長文政: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非常了解委員的指教,委員也了解,如果司法警察機關第一次
接觸到這個犯罪事實,而且也認為沒有現行犯的問題,他就沒有其他選擇,而必須移送至檢察官
處,這沒有辦法,因為刑事訴訟法就是這樣規定。至於方才討論提案時談到,如果為非現行犯,
那就不會有這種疑慮,可以有一些空間。
鄭委員天財:我講了那麼多,司長還是沒有完全聽進去!我已經講了,就警方來說,他是現行犯;
就中華民國法律對現行犯的認定,他並不是現行犯。我就是要你召開會議,因為最高法院已經有
此判決,認為那個辦法逾越法律授權、是違法的,在已經有這樣判決的情形下,這樣的案子是否
還要以現行犯來認定?這就是開會的最主要目的。
張司長文政:報告委員,您方才所說的是一個案例,但是持有或使用槍械是不是都是那種案型……
鄭委員天財:我並沒有要你所有案件都這樣處理,我是說在人家辦理祭儀期間;如果他是在平常期
間去打獵、使用不合法的獵槍,那麼你們將他移送並沒有問題,我也不會有意見,就讓法院去處
理。但是,首先最高法院現在已經判決這個辦法逾越法律的授權,而且他又已經申請狩獵獲准,
正在辦理祭儀,在這種情形下可不可以慢一點移送?我並沒有說不要移送,我是請你們讓他把祭
典活動完成之後再移送。基本上,我並不反對移送現行犯,但是這是否為現行犯已有法院判例,
你可否做一點調整?你要移送我並不反對,我也不能限制你不移送,但是請你慢一點移送,好不
好?
張司長文政:我補充說明,這些問題就提出在會議中討論。
鄭委員天財:但是那些觀念要先釐清,你才能做很好的處理。以上,謝謝。